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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要曝光“醉驾者”喝的哪种酒呢?

(2009-09-27 18:34: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25日,江苏镇江交管部门联合镇江餐饮行业协会,共同召开 “劝导请勿酒后驾车”座谈会。相关部门表示,警方还将加大追究力度,将“醉驾者”的用餐饭店予以曝光,如果这家酒店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警方将通过媒体曝光这些酒店,提请客人不要到这些酒店去用餐消费。镇江交巡警支队领导希望酒店对“醉驾”的宣传能无孔不入、无处不在。(9月27日《成都商报》)


镇江交管部门进一步掘开对“醉驾”的全方位、多时段的监管路径,这种急切心情我们当然不难理解。车祸猛于虎,伏虎靠大家,而大多数车祸与“醉驾”有关。将管理的触角适当前移,把防“醉驾”的工作延伸至防司机酒店醉酒现场,这貌似很求真、很务实——变终点管理为起点防范。而且,在酒店的大厅或包间内,贴上“酒后不驾车”的醒目标示,也是酒店该尽的义务。近日,各地就不断传出一些酒店,专设人员察看顾客是否存在酒后驾车,并提供合理的有偿“代驾”服务,这当然让人欣慰。


但作为公共安全的监管者,出台一项公共监管措施必须审慎。一旦作出一项政策,需要先充分考量政策是否合法、合情理。显然镇江这种将“醉驾”责任泛化至酒店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我们纵观全法,却只字难寻到还要追问为“醉驾者”提供饮酒服务的商家的责任的相关规定。


另外,据我国《消法》之精神,不管到酒店的消费者是谁,酒店都得为其提供平等的服务,况且酒店也不具识别谁是准备醉酒的司机的能力和责任。仅消费者到酒店饮酒后驾车,就曝光酒店名称,并欲斩断生意后路式地“提醒客人不要到这家酒店消费”,这明显有侵犯商家的经营权之嫌。由于有侵权之嫌,便使这一看起来“初衷良好”的政策,实际上却踏上了违法之路。照这种责任泛化的无厘头思维延展下去,我们是不是该除了曝光酒店外,还去曝光是哪家酒厂提供的酒水方肯罢休呢?或者干脆去曝光谁给酒厂提供的酿酒材料吧?显然这不尽情理,也很荒唐。


执法者为民守好安全夜,充分践行执法必严,这没错。但光有良好的初衷是不行的,还得以“有法可依”为前提要件。醉驾的责任当由醉驾者自己来扛,而提醒与劝说醉酒者别开车的酒店方,事实上只负有一定道义上的劝诫义务。因为,酒店方在面对醉酒者欲开车,毕竟无权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即便不服劝者执意要开“醉车”,酒店方也不应担负实体责任。之所以时下这种“拍脑门政策”纷至沓来,窃以为,根源还是一些人头脑中存在直线型、简单化的执政思维,天真地认为,要禁车祸,就得“禁酒”,才频频闹出这种违法的“曝光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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