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允结不允离”:公民岂能“被吉利”?
(2009-09-26 13: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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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有报道称“十一”当天,重庆部分婚姻登记中心,将为市民提供服务,不过,这天只能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离婚。重庆江北区婚姻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称该区可预约登记结婚,不提供预约离婚服务。渝中区民政局副局长康洪英表示,原则上,国庆中抽一天加班仅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今年“十一”是国庆60周年,婚姻登记处正是为了给新人圆梦,为他们留纪念。(9月25日《重庆晚报》)
这不算新闻了,在去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的那天,上海、河南、广东等地均有一些婚姻登记机构早早出来明示:先说断后不乱哈,8月8日这天“允结不允离”。所以重庆更像是一种“经验借鉴”。的确,人都有沾喜择吉的感情取向,加之我国今年超长假的“政策作美”,中秋月圆人聚的天伦之乐与共和国六十华诞之喜,当是多重喜事降临,公民自然会趋喜避讳的。重庆部分婚姻登记中心特意抽出一天时间,为新人登记结婚,这理应算是与民俗共鸣,看起来合乎民众情感。
然而,对大多数公民个体来讲,这种“吉详安排”似乎并无不妥,但对公共服务机构来说,有些遗忘了少数人的意味,便显得偏颇了。我们设身处地为那些较少的正处于不幸婚姻中的男女想想,早一天实现“好聚好散”,早一些解脱痛苦家庭羁绊,这样的“分离”对他们来说,就是最好的个体庆祝内容。因为离开一个不爱自己或自己不爱的人,去追求自己所爱的和爱自己的人,这本身就是在追求美好生活。况且我们社会的爱情观、价值观、幸福早已步入多元化时代,公共服务部门不宜将“离婚”看得过分不吉利。
事实上,离婚与结婚只是现代公民追求婚姻自由和表达爱恨的两级阶梯罢了。结婚是两颗相慕的心碰到一起,两个有情人走到一块儿,它的确是喜气而美好的。但离婚诉求更是一种权利表达,是一种爱的盘点和总结,我们的公共服务机构不能家长意味浓厚地对其产生政策偏见,从而以“某某吉利之日,不宜相离分手”为由,对离婚之人采取厚此薄彼的歧视态度。这一行为从权利平等的角度来看,是有瑕疵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就明文规定了“公民有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行文至此,我不得不再一次提及我们社会应加大尊重民权步伐的问题。时下,一些权力机构习惯于摆出一副高标准价值与道德楷模的姿态示民。他们站在“高点”上,让公民一次次地“被人性”“被吉祥”。拿日前一天广东佛山一所中学强行要求百余女生剪长发的怪事来说,就是典型的权力干涉。一些机构的头脑中,似乎乐于强加于被管理或被服务者一种价值指导。在“指导”过程,若有不从,不但不及时检视自己的家长式作风,反而横眉冷对道:不剪长发吗,那就停课吧。在这种惰性思维指引下,往往使被服务者的人格权利、个性自由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