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马明哲横穿公路你敢罚180万吗?
(2008-07-26 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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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2008年7月25日,广州市召开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动员大会,该专行动至9月底结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要求,此次专项行动全警投入,并用各种手段,对行人、行车违章进行严惩。张桂芳在讲话中甚至建议,“最好罚他一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这样就没有敢再违章了。”
作为省会城市的市政法委书记,能提出此等感性建议,实属鲜见。张书记这一“超格罚款”的建议,初衷和目的当然是善意和正确的。是作为一地公仆,因忧虑机动车与行人交通违章的不佳现实生态,而发出的一种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全面珍爱生命的积极信号。因为广州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死超千人,伤者愈万。恐怕正是这一严峻现实,催动张桂芳希望借“超格处罚”来减少行人、行车的违章行为。
但张书记言重了。首先,出发点与以期达到的目的纵使很好,必需以不违法律程序为前提。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明文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任何一具体的行政措施,不管其出台的初衷如何急迫与合理,都不能逾过顶端位置上的法律所划定的那根红线。
另外,把“工资”作为处罚的一根基准线,使法律公平性受到负面影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道“虚化命题”,而是体现在法制体系的每道环节中。谁乱撞红灯,谁的月薪就被罚走三分之一,这听起来铿锵有力,但对不同收入甚至零收入的市民来说,所起的法律影响是不同的。平安老总马明哲税前月薪约550万,假如他到广州违章,你能罚他180多万吗?我看马明哲愿给你也不敢“笑纳”吧;打工者月薪1200元,横穿一次马路罚他400元,你忍心吗?这便成了月薪越高被罚越多。试问:公民在法律面前充分平等的意识的理念哪去了?
其实,在国内处于道路弱势地位上的行人,他们的路权原本就够少了,如果不从自身道路硬件上去多研究、多投入,使出这些治标不治本的“以罚代管”手段,那么恐会事与愿违。我一直认为,行人违章往往都不严重,他并非我们社会的主要交通违法者,而那些机动车,特别是带有某种特权意味的锃亮的小轿车们,才是公众熟视不过的交通违法违章主体。道理很简单,就连路面上的交警远远见了都会举手敬礼的官车,由于长期“滋生”这种优越意识,大概不会在过斑马线时稍许思考一下“以人为本、减速慢行”。
这自然让我想到最近各地频现的交管“土规定”,诸如骑自行车打手机罚50元,什么主城区禁人力车进出等。是的,城市道路资源稀缺,而每一座城市的车流不断增容是不争的事实,但愈如此,我们的城市交通政策的制度者越应基于程序正义,从扶持弱者、便民利民的思维出发,想出更科学、更人文、更公平的办法来。比如,如何最大限度地放大行人路权,殚精竭虑地为行人设置人性化的方便过街的硬件上下足功夫,这方面就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