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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
5月22日,河南商丘市委、市政府召开“思想大解放、经济大发展、全民大创业”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会上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规定,商丘市公务员辞职创业,可按其本人“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该市文化系统明年就要退休的一官员称,我准备辞职。他算了一下,自己可拿到八九十万元的补偿。(6月6日《新京报》)
商丘推出的这一重金补偿“辞官创业者”的大胆举动,初衷应该是好的,既解决了行政机关单位人员超编的历史性难题,也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激发市民的创业热情,并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笔者脑中有两点疑虑无法抹去:一是,这笔巨额补偿金支付依据是啥?由谁来埋单?其二,动用如此巨量的财政金,在年初经过当地人大常委会预算过吗?或者说,这笔纳税款的重量级给付,去问过纳税人了吗?
先说法律依据问题。这个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算法的确大胆,但大胆到超越了当前于此的法律规定。因为我们知道,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同时在第80条中规定公务员不得辞职的五个方面。从报道中,我们很难看到一条辞职后经商的先期法律考量路径。
我们看到只是,那双为打破公务员队伍 “只进不出”格局所采用的纯经济手腕。如同前述那名文化干部,几十年的工龄后这次能拿八九十万元,我想:相信 “恋岗”程度再深的官员也会在这块巨大蛋糕前动心的。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笔补偿金究竟由谁给付的敏感问题。如果由财政金支付,那么这无疑是往原本颇显不公的社会肌体的伤口上撒盐。因为这会引起同在一片蓝天下的非公职人员的不满情绪,他们自然会问:何以同系国家劳作者,辞职补偿金的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新近频布执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便意味着,在商丘,由于工作出身的级差,非公务员的企业劳动者若有辞职创业的热情,政府是只鼓励不奖励,而公务员却会锦上添花。显然这是一种对国家劳动者身份的习惯性歧视行为。所以,要解放思想,鼓足公民创业干劲,离不开法律公平意识的恒久铸就,如此将“解放思想”当成筐,什么“不公平”的东西均往里装,颇显不妥。
另外,要动用这么大的财政金,须首先征得当地人大的事先预算和审议同意。从报道中窥出,这一新规是当地新领导到来之后的创举。创新当然没错,但行政行为必须按财政预算法的要求行进。不仅要通过人大审议,作为现代政府,还应有敬畏纳税人权益的意识。我们尊重每一分税款,就是对纳税人权力的敬畏。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张扬纳税人的权利,因为作为纳税人服务员的公仆,若不敬畏税款,将会有被“纳税人”解雇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