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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牌保护伞”被公权异化为自肥工具

(2007-12-25 0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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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人生

杂谈

分类: 杂文杂音

“城管牌保护伞”被公权异化为自肥工具

这把“城管牌保护伞”是绿颜色的!

 

周明华/文

12月17日,虞城县一读者投诉称:今年3月,虞城县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为整顿市容,向街头商贩公开销售价格分别为130元、300元“保护伞”、小推车,并称买后即不会再被找麻烦。市民称,这种伞40元一把到处都可以做。但一段时间后,该局态度突然变卦,买过“保护伞”的小贩也要被迫接受清理。据悉,购了80多把失效“保护伞”者均是下岗人员。

 

何谓保护伞,词典上说,是喻指可以起保护作用的有威慑力的力量或权势的人,后面还有一个括号,里面说其多含贬义。而虞城县市容管理局这次派销的数十把“保护伞”,由于顺便派发出一种威慑力和免收摊位的权势,的确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伞”了。这把实贴的“保护伞”,把汉语中关于它的概念进行了实体化,让含有贬义的传说中的保护伞,瞬间变得形象而鲜活起来。且这是继“正龙拍虎”之后,又一被国人亲自实物化的虚拟概念,这不得不让人叹为观止。

 

但既然该局售出了“保护伞”,何以又三百六十度大转弯——突然变卦了呢?难道花几百元高价买了“保护伞”还嫌不知足?难道还要弄出“保护帽”“保护手套”“保护鞋”等系列“城管监制”的产品不成?设若该局没有翻手为云,擅自变卦,我敢说虞城城管这一创新指数极高的“收费管理”丑闻,完全可能曝光不了。其实,处于低弱阶层的百姓街头练摊,只要他们合理合法经营,对社会只有利没有害。而城管将数十把“保护伞”整齐划一,显然,这是将政府职责的“公权之手”含混地伸向摊点现场,是将行政行为背离于行政执法程序,弄出的行而无据的“城管监制怪胎”;是一种公权“私奔”行为。

 

何以虞城城管热衷于此呢?说白了,还是他们将为民谋益的服务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弄错了位,是职权范围与守责意识的思维错位,是依法执法与“权力臆想”式执法的理念错位。所有的摊点均用“城管监制”的一把伞,多出的100多元差价是啥意思?这些都得先问问公权者所服务的对象。而“此城是我管,要咋管就咋管,要变卦就变卦”的“主人情结”,必然与群众意愿相背离。

 

超越自身的职权范围,将职权穷尽式放大,无疑这是剥夺摊主的自主购买商品的权利。执法局可以设区划点,可以规范摊区摊点的区位和布局,可以防止乱占乱摆的行为发生,但不能由着性子去管摊主们的经营现场,去管他们买啥伞和贴啥宣传单的问题。如果让这种“权力臆想”式执法行为大行其道,那将会导致市场垄断、行政垄断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在我们身边恣意而行。

 

或许有人说虞城城管部门推出的“保护伞”还是极端个案,但在我看来并非如此。我们暂且抛开常见诸于媒体上的“执法经济”“交保护费后执罚”“城管牌冰柜”“内江城管拍卖公共人行道”的案例频显不说,就在我们身边肉眼能视的范围内,便经常看到类似打着“美化××”的幌子,行着公权自肥之实的情形。这样的“美化”,是建立在行政监管部门与商人之间的“利益互动”的基础之上,其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故意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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