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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租谁负责”让人觉得有些别扭

(2007-08-24 1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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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召开的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要求全面建立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刘金国称,要落实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据首都综治办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户籍人口达到1204万,流动人口总量为510.7万。

 

一个城市的流动人员有510余万,我们当然不能否认这个数目的惊人程度,它带给一个城市的人文、治安、住房、教育、医疗等一系列派生问题,时时刻刻在考验着行政管理者的智识与能力,需要相关立体性政策的全方位构建。越是这样,我们的城市公仆们越应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市”的公共管理思维,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去正确驾驭城市管理这艘时代的巨轮。稍嫌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出台的这种出租房屋备案制,即便用心良苦,但仍然让人看到了不应有的“部门意识”的影子。

 

首先,出租房屋备案制属于一种行政许可项目,此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还无法找到。文中对此备案制的陈述较为粗放,刘金国副部长也未对此予以过多的法律法规阐释。我们不禁要问,备案与动态信息报送等需要出租人缴纳“备案费”吗?如果需要,这笔行政收费项目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我们不妨测算一下,单就北京一个城市的租房户就有数百万人之多,若房东为备案支付一月20元的备案费,那么全国一合计,当是一笔不菲的支出。不用说,这笔费用房东一定会毫不犹豫地转嫁到租房者头上去的。

   

既然出租房屋备案制的公安部出台的是一种行政许可项目,那么按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如果这样的备案有必要,显然应按照法律程序报请国务院出台新的法规才能有效授权。

 

再者,“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让人感到有些别扭。当出租人合法出租房屋后,出租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应该由行为人自己负法律责任的,出租人并非租房者的法定监护人,现行法律未有追究出租人的所谓“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公共安全人员,因为拿着纳税人的钱,有责任和义务去无条件地了解关键区域的治安状况与信息,警力理应沉到社区和街面,随时主动去与包括出租人在内的公民实现安全信息地良性互动,力争将一切不安全的隐患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而非坐在机关空调屋子里等着出租人的出租备案与信息报送那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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