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点金:
首先,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案发当天,村委会成员纠集村里的保安队员等几十人到其柚园强行铲掉其辛苦种植的柚树。其妻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阻止对方人员的暴行而被被害人等人推倒在地受伤,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妻子不得已实施正当防卫,不是随意殴打他人。其并没有要拖欠承包土地租金,承包合同到期后其多次要求与村委会续签合同并缴纳租金,但村委会干部以工作忙、等村委会选举后再签合同为由拒绝。
其次,本案是村委会成员和被害人自己闯入其承包的土地,并先动手伤人,其并非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是为了正当防卫才出手伤到被害人的,其主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其不小心伤到被害人后就立即停手,没有再殴打被害人,故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因这一涉案行为已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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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阜林律师,在刑事辩护、房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 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律师服务。联系电话: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