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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关于嫁妆,首先要区分实在婚前给付的还是婚后给付的,若是婚前给付的,就属于个人财产,若是婚后给付的,在没有明确指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还要参考生活时间长短及是否财产已经混同和在家庭生活中共同贡献的大小。
3、关于戒指等,属于专属性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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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阜林律师,在刑事辩护、房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 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律师服务。联系电话: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