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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人格混同”追究公司股东责任?

(2021-03-17 10:06:38)

律行点金:

本案债权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企业公示信息)证明了公司与其中两家股东住所地、联系方式、高管人员、业务范围等存在混同情形,为查明公司与两家股东是否存在财务混同,法院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反映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但三家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拒绝司法审计,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情形应符合人格混同的条件,故该股东对公司的案涉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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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连线:

李阜林律师,在刑事辩护、房产、工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行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律师服务。联系电话: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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