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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无条件开庭审理的七大理由

(2020-05-22 08:20:09)

刑事二审案件:无条件开庭审理的七大理由

——刑事二审实务研究系列之一

众所周知,我国绝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都不开庭审理,笔者代理的二审刑事案件,同样如此,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令人绝望的残酷事实。

二审不开庭,背后所隐含的意思是,法官认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一审量刑适当,而结果就是:案件极大概率被维持原判。

也许有人认为,刑事被告人罪大恶极,一审开庭审理已经是对他们的恩赐,还指望二审开庭审理,简直就是异想天开。笔者以为,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没有一点法治意识、法制观念的人,这种人绝不能进入到审判岗位,否则无异于草菅人命!

那么,笔者为什么主张刑事二审案件应当无条件一律开庭审理呢?理由非常多,只列举几点:

第一,刑事上诉人不应成为“局外人”,二审关乎上诉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慎重处断。

民商事案件,仅仅涉及当事人的财产自由,并不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案件则不同,刑事案件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自由,如追缴赃款、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更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自由。

人身自由和生命自由,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常识告诉我们,它们都远远比金钱更加重要。

加缪在《局外人》中,描述主人公默尔索接受审判时的场景,默尔索明显感觉到:“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没有我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我的命运由他们决定,而根本不征求我的意见。”

笔者相信,对于刑事上诉案件而言,如果二审法庭不开庭审理,相当一部分上诉人会有如默尔索般的“局外人”感受。

如果刑事二审法庭,仅以书面形式,审理上诉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自由、财产自由,是否对上诉人人身、生命、财产的不敬重、不敬畏?

第二,民商事二审案件尚且一律开庭审理,关乎生命、自由的刑事二审案件更应一律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虽然《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民商事案件都会开庭审理,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名义上称之为“询问”或“调解”,但本质上为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二审民商事案件,属于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这样有利于二审合议庭充分听取诉争双方的观点,有利于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审理二审案件。

对于仅仅涉及当事人财产自由的民商二审案件,尚且一律开庭审理,关乎上诉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刑事二审案件,更应当一律开庭审理。

打个不甚恰当的比喻,不开庭审理刑事二审案件,虽然二审法官说阅了卷、提了审、听取了意见,但不以庭审交锋的形式开庭审理,无异于掩耳盗铃!

第三,死刑案件均开庭审理,而生命和人身自由都无价,刑事二审开庭不应区别对待。

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的杰作《自由与爱情》,“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向笔者们诉说生命和爱情的可贵,但自由更是一种追求。当然,裴多菲诗作的语境,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生命、人身自由,不能完全等同。但也同样反映出,生命和自由,都是无价的。

《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234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既然被告人/上诉人的生命和自由都是无价,为何《刑事诉讼法》独独规定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才应当开庭审理呢?为何剥夺上诉人人身自由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呢?

笔者以为,既然上诉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都无价,刑事二审案件就不应厚此薄彼,都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或许有人认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之所以规定二审开庭审理,是担心出现错判、错杀,因此才以开庭审理的方式,当面听取上诉人的意见!

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上诉案件,同样可能出现错判,实践中的错案不仅有被判死刑的呼格吉勒图案,也有被判自由刑的张文中案。

所以,刑事二审案件,以死刑、自由刑的不同来作为开庭与否的依据,是不可取的,一律开庭审理方为法治之道。

第四,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仅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同样应该开庭审理,否则何谈控辩平等?!

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强调控辩双方的对等、平等,因此法律赋予被告人、上诉人以辩护权、质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基本上能够体现出控辩双方平等理念。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一事上,控辩双方不完全对等、不完全平等!

《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2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在刑事一审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控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作为辩方,一审环节基本能够实现控辩对等、控辩平等。

然而,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进而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要无条件地开庭审理;为何作为辩方的被告人,同样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进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可以选择性地开庭或者不开庭呢?!

笔者以为,这是明显的权利不对等,明显的控辩不对等、不平等!

因此,从控辩平等角度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开庭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同样应该开庭审理。如此,方能称得上控辩对等、控辩平等!

第五,二审法官提审/讯问上诉人的时间有限,二审开庭方能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234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通常情况下,二审法官都是到被告人羁押场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

然而,二审法院法院法官提审被告人,时间通常较短。法官去提审被告人,也根本不会提前几天通知被告人,好让被告人可以做一准备;有时,法官突然提审被告人,被告人一时想不起相关内容等等原因,直接导致二审法官不一定能全面、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

而开庭审理则不同,二审开庭审理前会提前通知各方,辩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再通过庭审时辩护人、检察官、法官的发问、法庭辩论等等,可以让二审法官极为充分的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判决,更有利于防范冤家错案的发生。

第六,庭审公开,同样应该贯彻到刑事二审案件中!

从庭审公开角度而言。除少数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案件外,中国一审刑事案件已经基本实现了庭审公开。

应当说,庭审公开是司法自信的表现、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然而,笔者以为,庭审公开的改革成果,应当贯穿两审终审始终,二审案件同样应该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并且同样应该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刑事二审案件书面审理,只会令庭审公开在二审阶段沦为摆设!

第七,刑案二审开庭,比刑事辩护全覆盖更能体现人权保障!

现如今,国家为保障人权,已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无疑对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保障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而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更能体现出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对律师提出的要求!而刑案二审开庭审理,是对法官提出的要求!

拉拉杂杂,说了七点理由。刑事二审案件应该开庭审理,其实还有很多理由,也多有同行进行过论述。

笔者只是希望,所有的刑事上诉人,都能够躬身入局参与二审开庭审理,而不是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在漫长的不开庭等待中,明知自己将要得到“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却仍要强装自己仍在为二审改判“奋力”(wuli)抗争。

最后,笔者呼吁立法机关加快修法进程,明确所有刑事二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

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养制度都已被废,城乡赔偿标准也逐步统一,刑事二审一律开庭审理还会远吗?!

期待这一日明日到来!

转自:刑辩书院 原创 温辉 刑辩的界碑

李阜林律师,专长于房地产、工程、公司、刑事业务,并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金融、互联网、行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保险、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 • 西北五省),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 •全国区域)。WeChat:LFL21th。

成功案例:1、商事;2、民事;3、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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