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死亡后公积金如何提取相关问题探析
前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等特点,特别是公积金的返还提取方面,由于公积金提取方面立法的滞后及上级部门没有指导意见,近年来出现的问题很多。笔者作为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就近期遇到的职工死亡后,关于公积金提取的一些特殊问题,如何处理?结合我国的相关基本法律精神,提出以下建议,供业内同行参考:
一、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带什么材料领取公积金?
1、死亡证明、火化证等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材料;
2、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分割的协议,或者法院关于遗产继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5、签署保证书,保证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或可以参照银行的做法,将上述材料公证。
二、死亡职工有继承人的,但其不愿领取公积金,公积金中心该怎么处理?
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即提存后,风险由继承人自行承担。
三、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的公积金怎么办?
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后,纳入增值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即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后,纳入增值收益。如果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请求,由人民法作出判决。
以上问题处理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使得公积金的提取合法,防范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风险、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
转自:溥德律师 作者:张俊富律师
李阜林律师,专长于房地产、工程、公司、刑事业务,并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金融、互联网、行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保险、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3830797058(嘉峪关•河西走廊 • 西北五省),15193185693(兰 州•河东流域 •全国区域)。WeChat:LFL21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