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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一项既符合刑事司法实际又契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革

(2011-08-31 21:48:38)
标签:

亲亲相隐

刑事司法

证人出庭

法律文化

杂谈

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第二次大修,这次大修对于证人作证方面,可能会有一项较大突破: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此处近亲属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关于这一条的修改,网络上出现了很多争议,诸多网友认为,从“大义灭亲”一下子过渡到“亲亲相隐”,一则跨度太大,二则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证据(证人证言)规则相悖。但笔者认为,这项改革既符合刑事司法中证人出庭应诉的实际状况,也契合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法治中国化、本土化的一次有益尝试,同时也符合国际证据法的发展潮流。

亲亲相隐在学术上被称为“亲属作证特免权”,这项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婚姻证言特权”,在德国称作“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在意大利被称为“近亲属的回避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虽称法不同,但基本意义并无两样,均是指当案件知晓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某种亲属关系,如果让其陈述或出示文件、物体等,可能会损害亲情关系,于是法律为了维护和促进该种利益而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免除该等人如实陈述或出示文件、物体等的义务。该特权是作为证人均有作证义务的一种例外性规定,是一种特殊的免除义务的权利。

受儒家正统思想所倡导的家庭伦理道德和“德主刑辅”的轻刑思想的影响,夫妻以及特定亲等的近亲属之间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因而,亲属作证特免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传统文化基础。现阶段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其一,实现公平正义法律理念的需要。指证亲属的犯罪行为,其后果极有可能使该证人受到被指控人的怨恨,也会受到其他亲属的怨恨,还会受到认识他的所有人的质疑,他的社会尊严、道德情感、事业家庭等等都会受到损害。正义本身是排除恣意的,故正义在原则上是一般化的正义,但将一般化的正义适用于各个具体的事态时,常常反而出现不正义的结果。保护被害人权利是一般化的正义,对证人道德情感及尊严上的保护是个别化的正义,这两种正义之间出现了矛盾时就需要设计一种制度加以衡平,亲属作证特免权正是实现了这种平衡。

其二,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实需要。众所周知,在当今我国的各种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之低是极为普遍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甚少规定对证人拒绝作证应处以何种制裁措施;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往往难以有“大义灭亲”的勇气,他们常常在是否作证的问题上陷人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境地。在法律中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亲属作伪证、作假证的情形。因此,确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不仅不会对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造成损害,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其三,更好地保障人权。现代刑事司法已将保障人权作为了一项国际化的准则,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上,也应体现在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上,包括证人。在一般犯罪案件中,我们若以对证人人权的极大伤害获取追诉的成功,对证人来讲是极其残忍的。因为,人权不仅包括生命权、发展权,亲情也是其基本内容,亲情的受损不亚于肉体的折磨。故建立近亲属作证特免制度,其本身就是在彰显人权,意义不可小视。

其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漠视亲情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同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及社会正义这一司法审判的目的。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行使既可以免除因勉强作证而给其带来的良心上的不安和精神上的痛苦,又可保护被控人不致因亲人的背离而伤心绝望从而彻底的否定自己。这样,便可以有效地维护住家庭关系的纽带,进而使家庭关系趋于和谐,整体上也能促进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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