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何以仍然保持沉默?
(2011-09-06 14: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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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米兰达规则杂谈 |
作为刑事诉讼法15年后的第二次大修,修正案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看到了草案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的诸多突破,但很多人却在对“沉默权”的热切期盼中等到了失望。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与原有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也可以认为是向沉默权跨出了勇敢的一步,但沉默权仍未得到明确。立法者并非没有认识到沉默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重要意义,也并非对公众、学者的呼声充耳不闻,关键问题在于,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距离沉默权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立法忌冒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进而沦为花瓶或鸡肋。沉默权也是如此,规定沉默权,并不是简单地使影视片中“你可以不说话,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样的宣告成为现实,而是要使“米兰达规则”背后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并付诸实践。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规定沉默权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沉默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享有陈述或不陈述的自由。这一自由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目前我国的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很多影响侦破效果的技术手段的运用都是建立在当事人供述所提供的线索之上的,规定沉默权势必影响侦查工作的效率效果,整体上来讲,不利于打击犯罪。就审判工作而言,从侦查、起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卷宗材料中,被告人供述仍然是份量最重的证据,法官也习惯于、善于从大量的供述材料中寻找案件真相,单凭物证等间接证据有时很难还原案件事实。在“零口供”判决还是各地法院大肆宣传的“先进事迹”的今天,沉默权显然没有实践的土壤。至于公众担心的沉默权缺失可能导致的刑讯逼供问题,实际上也已经有了很多规制方法,如侦押分离、侦讯分离、限时讯问、禁止夜间讯问、对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等等,虽然仍未完全遏制这一问题,但已有较大改观。
同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仍被刑事司法机关尤其是领导们视为“传家宝”,丢了这个“传家宝”,领导们的政绩(如破案率等)一定会受到影响。因此,就算规定了沉默权,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一套相适应的“应对”方法,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与其如此,还不如循序渐进,先把基础打牢再说。另外一个方面,沉默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社会公众对此并没有特别高的需求,更多的是一些专家学者或有识之士站在人权保障立场上的呼吁。普通百姓关注更多的是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实际上,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国情而言,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已经算得上很到位,但对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保障似乎还只是停留在“打雷”状态,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致残,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又无法获得有效的赔偿和救助,境遇悲惨、生活困难,长期申诉上访。解决这些问题,远比规定沉默权更加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