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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的困惑

(2023-05-02 15:22:07)
标签:

财经

“五·一”节的困惑

关柏春

 

“五·一”,是劳动节。188651日,美国芝加哥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举行了罢工并获得了胜利。1889年恩格斯在社会主义集会上提出将这一天设立为五一劳动节,后来很多国家都把这一天作为劳动节了。劳动节是为纪念劳动者获得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是全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

本来,“五·一”是劳动人民庆祝胜利的日子,应当高兴才对!但是,每当想起经济理论界的种种高见,我就会感到非常困惑。

那么,理论家们都说了些什么呢?

第一种说法,他们说劳动没有价值。当然,劳动没有价值的说法反映了资本主义现实,因而是正确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坚持这样的观点就是错误的了。然而,现在占据主流地位的经济学家和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却还在坚持这样的观点。(参见赵履宽、杨体仁:《是劳动力市场,还是活劳动市场?》,《光明日报》1986823日);卫兴华、林岗、杨瑞龙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何炼成:《是劳动有价值还是劳动力有价值》,《经济纵横》2007年,第2期,等等)那么,经济学家们否认劳动具有价值是什么意思呢?所谓某一对象具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那就等于说它值钱还是不值钱的意思。否认劳动具有价值,那就等于说劳动是不值钱的。想想看吧,经济学家们都说劳动不值钱,那劳动者还能有好果子吃了吗?当然,他们也没有因此就说不发工资。但是,劳动不值钱,却说发工资,那就等于说工资和劳动无关,工资不是你劳动者通过劳动挣得的,而是组织恩赐的,给多少就算多少,你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力,不管给多给少,你都得感恩戴德。我敢断言,否认劳动具有价值在客观上就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按照这样的逻辑,现实中的克扣工资、压低工资、拖欠工资等等现象就都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种说法,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参见何伟:《试论劳动力商品的社会主义性质》,《经济日报》19861227日;胡瑞梁:《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经济研究》1987年第12期;何炼成:《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经济纵横》1994年第6期,等等)劳动力价值是什么意思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劳动力价值就是维持劳动者生存所需生活资料的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4页)应当肯定,马克思的说法是正确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现实。在资本主义社会,工资勉强能够维持劳动者的生存,仅仅就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在得到工资的同时又直接或间接地占有了社会扣除的部分,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怎么还能说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呢?应当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显著特点是,它是在事前决定的,而且是直接可知的。通常情况下,大家都是用资历、级别、学历、工龄等等因素决定劳动力价值的,这也是比较接近于实际的,比如学历高的劳动力价值也就高,过去的工资文件基本上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学本科毕业的月工资54.5元,大学专科毕业的月工资46元,中等专科毕业的月工资36.5元,一般工作人员的月工资31.5元,等等。这就是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的范例。但是,其结果如何呢?其结果大家都知道了,它造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和死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工资都可照拿不误。但是,这样支付工资有什么合理性可言呢?

比如,2022年北大博士毕业生考取了城管职位。那么,他的工资就是被城管的劳动岗位所决定的,就是说工资和他在岗位上付出的劳动相联系,而不可能因为他的学历高就给他支付高工资。但是,你能因为他的学历较高就支付较高的工资吗?

青岛港的许振超仅仅就是中专毕业而已。可以肯定,他的劳动力价值是比较低的。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或者按照他的学历支付工资,那么他就只能得到较低的工资。但是,许振超虽然学历比较低,但他肯于钻研,掌握了一手绝技,他操作龙门吊,有“一钩清”的本事,创造了非常突出的工作业绩,被评选为全国劳动模范了。这时候,你按照他的学历或劳动力价值给他支付较低的工资能行吗?

据说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只有初中学历,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他的工资是不是应该更少啊?

最近我看到两则报道,说的是两位到海外求学的支付了高昂学费,回到国内求职却遭遇了种种困惑。其中的一位在国外读了四年,总共花费140万,要求高薪却屡屡碰壁。另一位在国外读了八年,花费268万,虽然谋得了职位,但却总是抱怨薪资太低,无法收回成本。很显然,他们的思想观念是有问题的。我们已经实行市场经济了,不管什么东西都得按质论价,不能说你花费了高昂成本就要高价。但是,这也难怪,这是计划经济的遗产,那时候我们就是这样做的,不管有没有真本事,也不管工作业绩如何,只要有了高学历就可拿高工资。但是,今天的经济体制已经完全不同了,过去的观念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现实了。然而,这样的观念至今还阴魂不散,还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还在毒害着人们!

当这样决定工资时,劳动者还能有劳动积极性吗?

第三种说法,企业卖出了产品之后再给员工分配。“马工程”(政治经济学)对于按劳分配就是这样说的:“按劳分配通过三个阶段实现。第一阶段,企业的总劳动在产品市场上实现。由于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必须经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成社会劳动。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对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客观评价。第二阶段,企业对劳动者按其劳动进行分配。由于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配是在各企业内部分别进行的。企业销售产品取得收入后,依据每个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形成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第三阶段,劳动者取得货币收入后,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在储蓄和消费之间分流。用于消费的部分在商品市场上购买消费品,实现个人消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12页)上面这段话中很多都是废话,有用的话就是企业卖出了产品之后再对员工进行分配。但是,这里有三个问题:1、产品卖不出去怎么办,你能因为产品没卖出去就不发工资吗?(实际上,企业就是破产了,清偿债务时第一位的是要偿付工资)2、产品卖出去之后被企业高管挥霍了怎么办(比如中石化前老总日均职务消费四万元)?你能因为高管消费较多就少发工资吗?3、产品卖出去了之后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分配吗?假如婚姻法规定男女之间由单方说了算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如果法律这样规定,那么抢男霸女是不是就合理合法了?在分配过程中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吗,难道劳动者就没有一点讨价还价的余地吗?如果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员工不就成了砧板上的鱼肉,等着任人宰割了吗?我以为,这就是给劳动者挖坑的理论。我们还是回到现实中来吧!2018年,西安某国有高科技企业的工程师张小平跳槽到了北京一家研究发射火箭的民营企业,原来年薪不足二十万,到北京之后年薪达到了百万,收入立马就翻了好几番儿。(参见yuyuan:《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原副主任设计师 张小平跳槽民企引争议》,《联合早报2018929日)请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由企业单方面决定的吗?

第四种说法,按照劳动的价值支付工资,(参见林子力:《劳动商品化、财产社会化和市场机制的生成》,《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王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简论》,《经济•社会》1995年第3期;刘玉瑾、王春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劳动成为商品》,《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5期;王建民:《论活劳动商品》,《文史哲》2001年第3期;朱富强:《论劳动者出卖的对象,劳动和劳动力之辩》一文(《岭南学刊》2005年第1期;秦凤白:《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社会科学评论》2005年第2期;关柏春:《活劳动交换探讨》,《吉林社联通讯》1985年第12期,《劳动商品性探讨》,《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4期,《劳动商品性再探讨》,《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1期,《简论劳动的价值》,《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劳动商品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等等)这倒是有点意思了,至少工资和劳动能挂上钩了。但是,这却遭到了绝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反对。(参见韦行:《“活劳动商品”存在吗?》,《光明日报》19861011;颜新宝:《活劳动不是商品》,《光明日报》19861025;郭念唐:《略论活劳动不能成为商品》,《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张淑兰:《活劳动不是商品,劳动力是商品》,《理论探讨》1987年第2期;卫兴华、马庆泉:《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等量劳动交换吗?》,《经济学动态》1987年第10期;胡瑞梁:《关于劳动、所有制和等价物交换的一些理论问题——林子力同志的<</span>论新型等价交换>读后感》,《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曾瑞全:《社会主义劳动商品论能成立吗》,《学术月刊》1990年第8期;何炼成:《关于劳动力商品或劳动商品的问题》,《社会科学评论》2006年第4期,等文)毫无疑问,坚持劳动价值观点的是极少数,属于凤毛麟角,其观点也远未占据主流地位。然而,坚持这种观点的优点是,劳动者可以凭着自己的劳动价值争取相应的工资了,价值高就能多得,价值低就要少得,这样就能按劳取酬了。比如,张小平就使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实现,这还是令人感到高兴的。但是,它不过就是个别人的个别行为而已,它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论说明。

有些理论就是在给劳动者挖坑,但它却大行其道;有些理论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它却还处在边缘地带。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劳动的价值怎么可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这样还能尊重劳动,劳动还能光荣?这样的现状,这样的五一节,让人高兴,还是让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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