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马拥军教授
(2022-07-06 1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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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马拥军教授
关柏春
昨天,我曾发了一篇博文,对于马拥军、丁堡骏两位教授关于劳动商品、劳动价值等问题的讲法提出了质疑。今天在群里看到马拥军教授转发了一个帖子,它是马拥军教授与一位群友(鹅卵石)的对话。马拥军教授说:“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是劳动对象化在一个物中。劳动不是物,因此也不是商品,哪来可以供买卖的商品价值?非要把劳动当作“物”、当作“商品”,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把人当人看的观点。剥削阶级可以这么做,难道马克思主义者也要这么做吗?”
马拥军教授在这里是在与一位群友对话,他并没有回答我提出的问题。但是,他在与群友的对话中涉及到了我的问题,我就假定他回答了我的问题吧!
说回答问题,其实马拥军教授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比如,我提出的问题是:一、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吗?二、决定十二小劳动价值的劳动时间是12小时吗?这些问题都是基本的理论问题(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工资问题时提到的,也是你们辅导时说到的),应当是不难回答的(而且我还做了提示),但是它们却都被回避掉了。马拥军教授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而是向我提出了问题。
好吧,我就顺着他的意思来,看看他又提出了什么高难问题。
马拥军教授说,“劳动不是物,因此也不是商品”。但是,这个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劳动力是物吗?它并不是物,它只是人的身体的一种机能,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却作为商品了,马克思充分地证明了劳动力商品范畴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劳动力虽然不是物,但它仍能作为商品。请问马拥军教授,难道马克思证明劳动力商品范畴是搞错了吗?
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被资本主义本质关系所决定的,它虽然不是物,但并不妨碍它作为商品。商品的本质在于劳动产品作为交换的对象(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反映了劳动交换关系,而不在于它的外在的物的形式。劳动作为商品是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现实所决定的,马拥军教授以劳动不具有物的外在形式而否认它的商品性质是不正确的。
劳动力并不是物,马克思却证明了它是商品,而马拥军教授从来也没有提出过问题。劳动也不是物,我今天说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却有问题了。请问马拥护军教授,你这样提出问题不觉得可笑吗?
马拥军教授认为,把劳动当作物,当作商品,就是不把人当人看。但是,这种解释也是完全错误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被当作商品,被当作物,这是对人的蔑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它就是要把劳动者从出卖劳动力商品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0页)把人当成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的本质就是异化劳动,即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创造了产品,但是产品却被资本家所占有,并且转化为资本并继续占有劳动者的劳动。“对劳动者说来,劳动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是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并不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并不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并不自由的发挥自己的肉体力量和精神力量,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到损伤,精神遭到摧残。”(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页)那么,与之相反的使人成为人的共产主义是什么呢?共产主义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的复归。马克思说道,“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彻底的,自觉的,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丰富成果的。”(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3页)
那么,如何才能使人的本质复归,使人真正成为人呢?这是一个问题。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当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看看马克思是怎么回答的吧!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根本不同,这里的所有制根本改变了。在这里,“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即劳动者付出一定量劳动,然后再把它领回来。“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1页)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把人当作物,是对人的贬低。但是,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同了,因为这里的经济关系根本改变了。然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劳动工资都是由国家机关统一决定的,结果造成了很多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现象,也造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当时的口号是:我是砖,任党搬)。但是,经过改革开放,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就使人成了市场的主体,就肯定了劳动的商品性质,这样就能使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通过协商谈判获得工资,这样就使人成了人,使劳动得到了尊重,人的积极性也就充分发挥出来了。
下面我们再摘抄一段恩格斯有关劳动成为商品、劳动表现为价值的论述。
恩格斯曾说道,“一个这样的家庭要向其他家庭交换或购买的少数物品,在德国,甚至直到19世纪初,还主要是手工业生产的物品。农民并不是不会生产这些物品,他所以自己不生产这些物品,只是因为得不到原料,或者因为买到的物品要好得多或便宜得多。因此,中世纪的农民相当准确的知道,要制造他换来的物品,需要多少劳动时间。村里的铁匠和车匠就在他眼前干活;裁缝和鞋匠也是这样,在我少年时代,裁缝和鞋匠们还挨家挨户的来到我们莱茵地区的农民家里,把各家自备的原料做成衣服和鞋子。农民和卖东西给他的人本身都是劳动者,交换的物品也是他们个人自己的产品。他们在生产这些产品时耗费了什么呢?劳动,并且只是劳动。他们为补偿工具、为生产和加工原料而花费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如果不按照花费在他们这些产品上的劳动的比例,他们又怎么能把这些产品同其他从事劳动的生产者的产品进行交换呢?在这里,不仅花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时间对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规定来说是唯一合适的尺度;在这里,也根本不可能有别的尺度。不然的话,难道可以设想,农民和手工业者竟然如此愚蠢,以致有人会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吗?在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内,只可能有这样一种交换,即互相交换的商品量趋向于越来越用它们所体现的劳动量来计量。自从货币进入这种经济方式的时候起,一方面,适应价值规律(注意,指马克思所表述的价值规律!)的趋势变得更明显了,但另一方面,这种趋势又由于高利贷资本和苛捐杂税的干扰而受到了破坏;价格平均起来达到几乎完全接近价值的程度就需要更长的期间了。”(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16页。这段话中的黑体字都是本文作者加上的)
关于这类劳动交换,马克思也曾说过。他曾说道,“在许多生产部门都有紧急时期,即由劳动过程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一定时期,在这些时期内必须取得一定的劳动成果。例如剪一群羊的羊毛或收割若干摩尔根的谷物。”(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4页)这时候,就需要以支付报酬为前提,请求乡里街坊亲朋好友前来帮忙。
但是,马拥军教授却说劳动不能作为商品,请问难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都搞错了吗?
这些讨论离我提出的问题越来越远了,我希望还是回到我提出的问题上来吧。我再重复一遍(再简捷明确一点):一、劳动的价值到底由抽象劳动决定,还是由劳动决定?二、决定十二小时劳动价值的劳动时间肯定就是12小时吗,难道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能够直接知道?三、同义反复的结论到底是怎么推论出来的?其实,上面的两个问题实际上问的是:同义反复的结论到底是从斯密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而推论出来的,还是从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出发而推论出来的?
照实说,这并不算什么难题,我也不是要为难你们,这都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工资时说过的,也是你们辅导过的。我提出问题不过就是期望使这个辅导更加科学,更加严谨,而不至于随心所欲,任意解释。
我再重申一点,我提出问题当然期望得到答复,但是我也没有强迫的意思。如果觉得难以回答,你们也就不必为难,这年头回答不了问题根本就不算啥事!我要强调的是,千万不要勉强回答,否则是有可能会闹出笑话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