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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吗?

(2022-07-05 20:42:01)
标签:

财经

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吗?

——与马拥军、丁堡骏两位教授商榷

关柏春

 

我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参见拙作:《劳动商品性探讨》、《劳动商品性再探讨》,《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4期、1994年第1期)马拥军、丁堡骏两位教授在解读《资本论》第一卷第六篇第十七章的内容时(“喜马拉雅”——《资本论》马拥军丁堡骏领读),曾经反复提到了我的观点,我感到很高兴。我觉得,这表明他们很重视我的观点。当然,他们是把我的观点当作批判的对象了。但是,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他们把我的观点当作一种代表性观点了,所以我真诚的感谢他们。

但是,我的问题是,他们在解读《资本论》这部分内容时却做了完全错误的解释,也就是说他们错解了马克思的意思。

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并没有价值,要说明劳动的价值那就等于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由12小时劳动决定,这样就必然会导致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页)是的,两位教授也就是这么解释的。从表面看,他们的解释和马克思的原文一致,一字不差(照本宣科)。但是,他们的解释却与马克思的本意根本相悖。

马克思开宗明义,在《资本论》的序言当中就明确说道他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页)也就是说,只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才不是商品,也只是从某种特殊的理论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他们二位既不懂得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不是商品,也不懂得同义反复的结论到底是怎么推论出来的,他们把马克思的相对真理解释成绝对真理了。

好吧,我现在就向他们提出两个问题并请两位教授思考(如能做出回答则更好):一、决定劳动价值的是劳动吗(提示一下:究竟是抽象劳动,还是劳动)?二、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的劳动时间是12小时(提示一下: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可直接知道吗)吗?接下来我再提出一个稍微难一点的问题(但也没超出本题的范围),同义反复的结论到底是怎么推论出来的?你们也不必为难,能答就答,回答不了也不算啥事!

话说到这儿,我想说说另外两件事。这两件事很有意思,因为通过它就能帮助我们开拓解决问题的思路。记得读小学时,做四则运算题只会得出一个结果。但是,后来读中学解一元二次方程时却发现会有两个解。原来,我们都以为无产阶级革命只有城市武装暴动这一条道路可走。但是,后来发现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也可以通过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取得革命的胜利。但是,左倾教条主义者却盲目推崇攻打中心城市(以及御敌于国门之外),以为这是唯一正确的道路,结果葬送了中央苏区根据地,使千百万红军战士流血牺牲,给我国的革命事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那么,说明劳动的价值是否必然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是的,如果从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古典经济学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对于经济科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劳动价值论还不科学,他们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在他们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与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同一的。所以,从他们那种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其结论就是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由12小时劳动决定,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

但是,一旦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其结论就完全不同了。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页)不仅说明了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还说明了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就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劳动二重性理论认为,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决定个人劳动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它包含在个人劳动当中,但与个人劳动又有所不同,所以用抽象劳动说明个人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同时,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是有差别的,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会有所不同。个人劳动中的具体劳动的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抽象劳动的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自然的劳动时间直接就能观察到,比如十二小时,但是其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实际上有的可能大于12小时,有的可能小于12小时,这里的大于或小于的幅度也会有很大不同,等等。所以,决定个人劳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人而异,谁也不能肯定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就是12小时,因而说明劳动的价值也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比如,我的劳动比较简单,水平也低,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请注意,我在这里使用了“可能”二字,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直接知道,所以我们只能这样猜测)只有4小时,所以我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4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

我小弟就更差了,还不如我呢,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只有2小时,所以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只能由其中包含的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

卫兴华教授的劳动相当复杂,水平也高,比我强多了,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6小时,所以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1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

袁隆平先生就更加了不起了,简直无人能比,他培育出了杂交水稻新品种,为粮食增产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80小时,所以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8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等等。

看看吧,当我们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也许某个劳动者恰好就是这样,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这样要说明他的个人劳动的价值不就要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吗?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当然不会做绝对的否定,因为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等于8小时的情况是有可能会存在的,但是这仅仅是逻辑上的一种可能性,而在真实世界是不存在的,比如张老三会这样吗,李老四会这样吗,王老五会这样吗?不会的,我相信在真实世界当中这样的例子一个也没有!当然,你也许还会坚持己见,但是接下来我就要问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不见,摸不着,就连马克思都说无法直接知道,你怎么就能肯定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呢,难道你比马克思还高明?

其实,《资本论》就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著作,它所得出的基本结论都是从资本主义现实概括出来的。比如,它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不是商品,也没有价值。但是,如果在其他社会条件下,如果劳动在事实上已经作为商品,那么我们从马克思的科学理论出发研究劳动的性质问题就会得出另外的结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是不断发展的,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如果从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理论前提出发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才是符合马克思本来意思的解释,这样才能把马克思的《资本论》与当代现实相结合并得出崭新的结论。

但是,如果按照马拥军、丁堡骏两位教授的解释就等于把《资本论》的具体结论解释成宗教教条了,解释成了绝对的东西,《资本论》当中包含的发展的理论就给遮蔽了,这就完全搞错了。有人可能会问,这不过就是一点小错误而已,怎么能说完全搞错了呢?我要强调指出,从今天的角度讲,这是根本性的理论错误,而不是细枝末节的错误,所以这个地方搞错了,那就等于全都搞错了。其他地方你解释得越加精准,其综合的错误效果就越加严重。

有人可能会问,马克思为什么不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说明劳动的价值,而用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推论出了同义反复的问题呢?这是一个问题,但是相对来说,它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我们暂且把他撂在一边,我们首先研究目前的比较浅层次的问题,研究清楚了浅层次的问题之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研究深层次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个问题放在这儿,让人们做些思考。或许也可以向马拥军、丁堡骏两位教授请教一下,你们曾经考虑过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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