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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对《资本论》的种种误解(之一)

(2022-04-12 07:00:31)
标签:

财经

澄清对《资本论》的种种误解(之一)

——说明劳动的价值到底有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关柏春

 

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活的要素的市场问题时,有些学者提出了劳动商品、劳动价值的观点。相反,另一些学者则引证马克思的话对劳动价值的观点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那么,说明劳动的价值到底有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是的,马克思确实说过:“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是的,如果说劳动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按照这样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确实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其结论就完全不同了。

现在,我们暂时先不管上面的同义反复责难是怎么推论出来的。接下来我们就看一看从科学的劳动价值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得出怎样的结论。

请注意,所谓的同义反复问题其要害在于,用劳动决定它本身的价值,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但是,根据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决定个人劳动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它包含在个人劳动当中,但与个人劳动又有所不同,所以用抽象劳动说明个人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同时,个人劳动中的具体劳动的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抽象劳动的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自然的劳动时间直接就能观察到,比如十二小时,但是其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它或许大于12小时,或许小于12小时。所以,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也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当然,马克思象上面那样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用劳动决定劳动的价值,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确实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显而易见的是马克思提出责难并不是从他自己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出发的,马克思这样提出责难肯定另有原因。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这样提出责难呢?

——————

注释:赵履宽、杨体仁:《是劳动力市场,还是活劳动市场?》,《光明日报》1986年8月23日;林子力:《劳动商品化、财产社会化和市场机制的生成》,《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詹连富:《论劳动作为商品的合理性》,《社会科学探索》1994年第5期;王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简论》,《经济•社会》1995年第3期;刘玉瑾、王春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劳动成为商品》,《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5期;王建民:《论活劳动商品》,《文史哲》2001年第3期;黄正山:《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学术探索》2003年特刊;朱富强:《论劳动者出卖的对象,劳动和劳动力之辩》一文(《岭南学刊》2005年第1期;秦凤白:《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社会科学评论》2005年第2期,等文。

参见韦行:《“活劳动商品”存在吗?》,《光明日报》19861011;颜新宝:《活劳动不是商品》,《光明日报》19861025;郭念唐:《略论活劳动不能成为商品》,《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张淑兰:《活劳动不是商品,劳动力是商品》,《理论探讨》1987年第2期;卫兴华、马庆泉:《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等量劳动交换吗?》,《经济学动态》1987年第10期;曾瑞全:《社会主义劳动商品论能成立吗》,《学术月刊》1990年第8期;何炼成:《关于劳动力商品或劳动商品的问题》,《社会科学评论》2006年第4期,等文。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5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页。

应当指出,首先提出同义反复责难的是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他注意到如果坚持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接着就会得出革命性结论,即社会财富都应当为劳动者所有。于是,他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就向李嘉图提出了责难。是的,古典经济学家坚持劳动价值论,同时又认为劳动是商品。但是,这二者之间恰好相矛盾。古典经济学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对于经济科学的发展是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但是,他们的劳动价值论还不科学,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在他们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与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同一的。所以,从他们那种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其结论就是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很显然,赛·贝利提出责难就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这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应当肯定,赛·贝利的责难是成功的,有效地批驳了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这叫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理论前提出发,合理进行推论并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论点或者结论。显然,这里的关键在于他提出同义反复责难是从论敌的非科学的理论前提出发的,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

马克思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商品观点而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提出责难的同时就说明他引用了赛·贝利的责难,他也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可以肯定,马克思的反驳也是成功的。但是,我们必须认清,马克思引用了赛·贝利的责难,他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也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理论前提出发的。

现在看来,只有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才能推论出同义反复的结论,马克思就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商品的错误观点才提出这样的责难的。

由此可见,只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一旦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

我们今天证明劳动的价值就是从马克思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所以这里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也就是说,今日学者们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反驳我们证明劳动商品(以及劳动价值)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不过,我们应当肯定学者们提出质疑对学术进步是有益的,但是能否及时有效地回应人们的质疑,这对劳动商品论者却是个严峻的考验。胡瑞梁研究员发表《关于劳动、所有制和等价物交换的一些理论问题——林子力同志的<论新型等价交换>读后感》一文,针对证明劳动商品范畴时遇到的同义反复问题提出了质疑。本来,劳动商品论者是应当做出回应的,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胡瑞梁研究员提出的质疑林子力先生却始终也没有做出回应。很显然,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理论能够说服人才算彻底。通过学术争鸣,才能澄清疑难问题,才能使理论更加完善,更加科学,这样才能充分地说服人,才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否则,回避问题就无法说服人,更不可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甚至会使人们感觉到劳动商品论本身还有局限性,还有漏洞,还不能自圆其说。我以为,拒绝回答人们的质疑是不正确的。尤其严重的问题是,林子力、朱富强、黄正山等学者竟然认为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责难时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我以为,这是论证劳动商品过程中的最大败笔,甚至是有点离谱了。要知道,马克思,那是何许人哪,那可是学界公认的逻辑推论大师啊,在这方面甚至就是他的论敌都是非常佩服他的。你说他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谁能相信哪?

我觉得,说马克思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这实在是有点过分了,好象说有点狂也不为过。

当然,如果要说明劳动的价值那就应当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但是,当时社会的要——————

注释:参见约翰·加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英文版)第22页。

参见拙作:《破解循环论证之谜》,《学术月刊》1992年第12期。

参见《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

求不是证明劳动的价值,而是批判劳动的价值,那批判劳动的价值就不一定要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了。经验证明,要批判劳动的价值,从论敌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是最为有效的了。

是的,乍一看,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的确有点象偷换概念的意思。如果马克思要说明劳动的价值的话本来应当用抽象劳动说明劳动的价值,而且那样就能说明劳动的价值,但是他却没有这样做,而是使用了论敌的习语中的劳动说明的,即用劳动说明劳动的价值,这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然而,这样的做法确实就有点偷换概念的意思了。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马克思是要说明劳动的价值吗?非也!很显然,马克思当时承担的历史使命是证明劳动力商品范畴。但是,那时候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商品的观点在学界还占据着主流地位。所以,马克思为了证明劳动力商品范畴,首先就要批判劳动商品、劳动价值的观点。可见,他在这里并不是要证明劳动的价值,恰好相反,他是要批判劳动价值的说法。这是历史赋予他的使命,在那个时代社会不是要求他证明劳动的价值,而是要求他批判劳动价值的说法。马克思忠实地执行了历史的使命。在这里,马克思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的说法而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为了批驳论敌的观点他就从论敌的理论前提出发了。毫无疑问,这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而且只有从论敌的理论前提出发才能取得反驳的成功。很显然,他不是在偷换概念,而是有意从论敌的理论前提出发的。

他在这里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就如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一样,为了攻击论敌的自相矛盾的观点而从论敌的理论前提出发了。他是遵循反驳的逻辑而这样做的,怎么能说成偷换概念呢?

但是,我们的学者却完全没有弄清楚这一点,他们自以为是,以为马克思是在证明劳动的价值,以为马克思偷换了概念,这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们的学问做得还是比较肤浅的。

不过,我们应当承认,同义反复问题确实是一个难题,对于那个质疑是很难回应的,它在经济学说史上也是一个大难题。最初,它是1821年由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提出来的,后来马克思恩格斯也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同义反复问题从提出到今天,已经经历整整二百年了,它真是一个难题,它是一个谜!但是,这个问题又是绕不开的。你要证明劳动的商品性质,就要证明劳动的价值,而要证明劳动的价值就会遇到同义反复这个问题,所以为了科学地说明劳动的价值就要破解这个难题,就要破解这个谜;否则,你绕开这个问题那就什么也做不成。现在大家都盯着这个问题呢,一旦有人想要证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有人提出这个疑问。果不其然,当林子力等学者主张劳动具有价值的时候就遭到了胡瑞梁等等学者的质疑。能否解开这个谜,对于劳动商品论者确实是一个考验!林子力等学者马上就要成功地证明劳动的商品性质了,但是很遗憾他们终于没能越过同义反复这道难题,在人们的质疑面前故做沉默了,最后功败垂成,他们距离最后的成功还差一步之遥。

其实,这里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怎么可能犯偷换概念的错误呢?但是,如何科学地说明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责难的合理性也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到《澄清某些学者对马克思〈资本论〉一个论点的误解:究竟是归谬反驳,还是偷换概念?》一文发表之后才算最终得到了解决,其中说明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责难时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他是从论敌的理论前提出发的,并没有偷换概念的问题。

今天,劳动商品论者终于可以说已经解决了最难的问题,这时候我们才感觉到关于劳动商品性质的理论算是比较的成熟和完善了。

——————

注释:参见拙作:《澄清某些学者对马克思〈资本论〉一个论点的误解:究竟是归谬反驳,还是偷换概念?》,《〈资本论〉研究》(第17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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