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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劳动交换探讨(上)

(2022-03-26 18:13:27)
标签:

财经

活劳动交换探讨

关柏春

     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深入落实,我国的农业生产正飞速向前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创造出了新鲜的实践经验,同时,也产生了如何把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的认识,并对继续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问题。

    () 问题的提出

    据报道,江苏省泗洪县农民吴士玉承包了八十五亩麦田,开始收割时,全家老小都下田,四天四夜才收了二十亩,眼看天要下雨,就要到手的粮食可能遭受损失,全家人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吴士玉急中生智——贴广告招工,并说明供吃供喝,日工资三元,好香烟一包。对此当即有人反对,说这是雇工剥削!(参见禾子:《“招工启事”的波澜》(《人民日报》1983630)

    很显然,吴士玉的招工是解决生产问题的一种创造,也是生产本身的客观要求。但是,这却被认为是雇工剥削。这就是从当前的生产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尽管《人民日报》在引述了上面的话之后肯定地指出:“这不是剥削”,但是无奈招工即雇工剥削的观念根深蒂固,绝非是简单地认定一下就可以改变得了的。所以,即使是按着生产的客观要求招工了,也总感到不是理直气壮的。

    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反对雇工剥削;如果吴士玉是雇工剥削当然也不应当允许。问题在于,吴士玉的招工与雇工剥削完全不是一回事。

    剥削是指剥削阶级对丧失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奴隶甚至丧失了人身自由)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剥削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几种不同的形式,雇工剥削只是剥削形式的一种——资本主义剥削形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一无所有。劳动者要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后代的延续就必须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生产。但是,劳动者在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条件下就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资本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资本家雇佣工人,即用工资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从而就占有了对工人劳动力的支配权,使劳动者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并无偿占为己有。如果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或直接与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并进行生产活动,就无需出卖劳动力,因而剥削也就无从产生了。可见,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除了可以自由出卖的劳动力,别的一无所有,这是资本主义剥削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就根绝了资本主义剥削产生的条件。农业生产责任制只是使劳动者同土地(这是从事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但所有权还属于集体。在土地为公共所有,每个农业劳动者都具有同等使用权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的雇工剥削是不可能发生的。吴士玉是在农业生产责任制条件下进行的生产,所以他是不可能购买他人的劳动力并剥削他人的 ,从而他的招工也根本就不是雇工剥削。

    吴士玉的招工不是雇工剥削,那是什么呢?

    吴士玉的招工不是雇工剥削,而是根据生产发展本身的需要进行的协作,是通过活劳动交换实现的。

    在这里如果仅仅回答是协作,那等于没有回答问题,因为协作既有社会主义的,也有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协作过程,劳动力是当做商品出卖给资本家以后实现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实现了联合劳动 ,协作是通过活劳动交换实现的。活劳动交换与劳动力的买卖是根本不同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仅仅得到劳动力的价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活劳动成为交换的对象,参加交换的一方提供活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而劳动者得到的是劳动创造的全部产品或自身劳动的全部价值,这里遵循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交换。把吴士玉的招工看作雇工剥削就是把活劳动交换和劳动力买卖混同起来了。

    这就是从现实的生产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的症结所在。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现在,为着说明和解决实际问题就需要在理论上说明 ,在农业生产责任制条件下的协作过程中交换的对象是活劳动,而不是劳动力。交换的对象不是劳动力已经无需再做说明,需要说明的是活劳动是如何成为交换的对象的。

    () 全新的研究课题

    不可否认, 我们自觉地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毕竟还是刚刚开始,因而对于商品经济的认识也是刚刚开始。可以说,我们对于商品经济的认识基本上是从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得到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确有过深刻而全面的论述,因而我们从经典著作出发对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就能够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但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则没有也不可能做出充分而明确的说明,因而仅仅从本本出发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不可能有一个比较充分的认识。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人们仍然进行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劳动具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态:物化劳动,劳动凝结在物中,表现为劳动的产品;活劳动,即劳动的活动过程。从目前的情况看,物化劳动的交换(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交换)普遍存在,因而人们已经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了;而活劳动的交换则刚刚开始发生,因而人们的认识还若明若暗。具体说来,活劳动又有两种形式的区别,一种是提供生活服务的活劳动,另一种是生产物质产品的活劳动。服务性活劳动的交换存在的时间比较长,虽然没有充分的理论说明,但是,普遍存在的生活经验已经使人们感到这是一种必然的存在了,尤其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服务性劳动也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且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从而认识到应当尊重服务性劳动,对于提供服务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就明确地指出过:“服务也是一种劳动交换,一般应是有偿的”。由此可以说,对于服务性活劳动的交换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而生产性活劳动的交换还是群众在实践中的一种自发性创造,所以人们在认识上还不太清楚。

    但是,需要指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关系决定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这种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核心,它决定着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性质。相对来说,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过程对于生产资料有着更大的依赖性。因此,可以说物质生产部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对于整个社会关系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从理论上说,物质生产部门的活劳动成为交换的对象应当先于服务性活劳动,后者成为交换的对象应当从前者已经或者能够成为交换的对象中得到说明。虽然如此,由于种种原因,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交换毕竟刚刚开始,理论探讨也没有展开,因而人们的认识还是很模糊的,传统的观念还严重地束缚着人们的手脚。所以,对于活劳动交换的客观必然性亟待给予理论的说明。

    活劳动交换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根本点,所以,探讨社会主义社会活劳动交换的规律性将是极有意义的。

    活劳动交换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所以,对活劳动交换做出科学的理论说明,这还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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