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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劳动交换探讨(中)

(2022-03-26 18: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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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活劳动交换理论的简述

    万事开头难,尤其这曾经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种错误的说法,而且理所当然地受到了马克思的批判,所以,当我们提出活劳动交换的说法的时候,那些从本本出发的人就会把我们的说法看成是重复曾经被马克思批判过了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说法,因而,对这种说法的提出会感到惊诧,并提出诘难。所以,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不从回答人们的疑问开始。

    活劳动交换?!这不是曾经被马克思批判过了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种错误说法吗?

    是的,这的确是曾经被马克思批判过了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种错误说法。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这一观点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马克思对这种观点做过批判,但是,马克思在批判这种观点的同时就又指出过在实质上劳动是如何被让渡的。现在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资产阶级的这种理论观点在什么条件下是错误的,马克思是怎样加以批判的。我们通过这种分析要力求把握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性质问题的论述的实质,并从中受到某种启发。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出卖的到底是什么?这曾经是一个大难题。古典经济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失败了。从斯密到李嘉图都认为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在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以手工劳动为特征,积累率很低,劳动者基本上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劳动者与场主有共同的利益,相互之间还是和谐的。这时候,说劳动是商品还是符合历史的实际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积累的扩大,劳动者的所得就不是自己的全部劳动了,这时候劳动商品的说法就越来越背离现实了。但是,古典经济学家也没有把自己的认识绝对化。斯密自己就意识到“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以后,劳动就不再是商品了。(参见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2页。)李嘉图一方面说工资是劳动的价格,一方面又说是维持劳动力的费用,而且发现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价值大于劳动的价值。(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第461页。)不过,他们谁都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矛盾,更没有认识到作为商品的到底是什么。

    后来,庸俗经济学家就对他们提出了责难。比如赛·贝利就曾说过,以劳动是商品这一命题为前提,那么,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在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来决定,这显然是荒谬的。(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第456页。)再比如马尔萨斯还曾指出,劳动交换与等量交换的规律存在矛盾。(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第7页。)但是,他们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甚至应当说他们提出问题的目的并不是要解决问题,庸俗经济学家提出责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现实,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宁愿使理论庸俗化。

    再后来,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家劳动商品的观点也提出了批判,但是,马克思的批判与庸俗经济学家的批判是有根本区别的。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商品的观点不仅其本身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同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存在着种种矛盾。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所得的工资勉强能够维持自身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以,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工人的劳动并没有价值。如果说劳动具有价值 ,那纯粹是由于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现象形态给人们造成的一种错觉。如果劳动者是售卖他的劳动,那么,为什么劳动者作为工资所得到的已经实现的劳动量和他为交换工资而给予的直接劳动量不相等呢?为什么等量交换的规律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最大的一种交换(这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即资本家和工资雇佣劳动者的交换来说就无效了呢?(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第93页。)如果劳动者是出卖劳动,资本家也按着“劳动的价值”给工人支付工资,那么,剩余价值又是从哪里产生的呢?如果劳动是商品,那么它必须在出卖以前就能够现实地存在,但在事实上当资本家和劳动者发生交易时,只有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身上,而劳动并不会现实地存在,因为他一无所有,无法劳动;只有二者成交了,劳动者同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之后才能进入劳动过程,劳动才现实地存在,然而这时的劳动已经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资本家了。(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6587页。

    马克思分析了劳动是商品这种说法的种种矛盾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工人所出卖的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暂时转让给资本家支配的他的劳动力。”(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44页。)马克思的这一结论是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的,因而是正确的。

    马克思的分析是全面而深刻的。他不仅分析了劳动在交换关系中没有作为商品这一面,而且又分析了劳动在实际上被让渡了这一面。

    马克思曾经说:“假定所有劳动者都是商品生产者,他们不仅生产自己的商品,而且出卖这些商品。这些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如果商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卖,那末劳动者用一个作为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商品,仍然可以买到以另一个商品为形式的12小时劳动时间,即物化在另一个使用价值中的12小时劳动时间。由此看来,他的劳动的价值等于他的商品的价值,即等于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卖和随之而来的买,总之,整个交换过程——商品的形态变化——在这里没有引起任何改变。它所改变的只是表现这12小时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的形态。因此,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产品的价值。第一,以商品形式相交换的——只要商品按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是等量物化劳动。而第二,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因为一方面,活劳动物化在属于劳动者的产品即商品中,另一方面,这个商品又同包含等量劳动的另一个商品相交换。因而实际上是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由此可见,不仅是商品同商品按照它们所代表的等量物化劳动时间的比例相交换,而且是一定量活劳动与代表同量物化劳动的商品相交换。”(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第484 9页。

    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同时又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这显然是指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也就是说,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劳动者如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并且把自己封闭起来,那他就不可能出卖自己的活劳动(也不会购买别人的活劳动),也不必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能出卖的就只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即物化劳动。但是,这里的物化劳动交换也就是活劳动的交换。

    虽然这不是直接的活劳动交换,但它是观念形态的一种存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可见,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活劳动交换与物化劳动交换是一致的,物化劳动的交换就包含着活劳动交换;而且劳动的价值就是劳动产品的价值。马克思虽然不是从实践意义上总结和概括活劳动交换的存在的,但是,他从理论意义上把握了这一存在。

    不仅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买卖也是形式,实质这里进行的是劳动的交换。马克思在进一步分析的过程中曾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也就在于他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劳动过程不仅能够创造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大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只是要支配劳动力,从而占有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劳动量;劳动者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而让渡的则是超过本身劳动力价值的劳动量。这个交换过程包含着两层内容,从形式上看,资本家和工人以平等的资格等价交换劳动力;从内容上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从而能够占有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这一点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0页。)关于这种不等量性质的交换,就连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供认不讳,詹姆士·穆勒就曾说过,积累劳动和活劳动不总是按相同的比率进行交换。(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第1 03页。

    可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形式上看是交换劳动力,实际是交换了劳动,是少量资本和多量劳动的交换。

    总之,交换的实质和目的就是不同的所有者之间互相让渡劳动;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仅仅是资本主义的一种现象,但这也只是中介,购买劳动力的动机和原因还是在于他的特殊使用价值——劳动,劳动能够创造价值。

    劳动是否具有商品的性质,关键在于劳动是否作为交换的对象和是否采取了价值形式。劳动没有作为交换的对象,没有取得价值形式,就不能说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相反,劳动如果作为交换的对象并采取了价值形式,就不能说劳动不是商品了。马克思就曾明确地说过,“劳动既然被买卖,那它也是商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第50页。)马克思说劳动不是商品,那是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事实上没有作为交换的对象从而没有取得价值形式;如果是在另外的社会条件下,劳动在事实上作为交换的对象从而取得了价值形式就不能说不是商品了。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只不过在他的设想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交换已经不需采取价值形式了。(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0页。)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是交换的对象,假如再采取价值形式,那么按照他的商品理论的逻辑就可以得出劳动具有商品性质的结论。根据社会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自主劳动,劳动者直接和间接地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所以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如果劳动作为商品,那么它的价值就会通过价值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它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决定的,这是没有差别的等一的人类劳动,它与作为商品的个人劳动是不同的,所以,按着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决定也不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

    活劳动是不是商品,这里的关键不在于劳动能否作为商品,而在于事实上是否已经作为商品。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在任何生产阶段,所谓的商品交换实质上都是劳动的交换,至于这种交换是否采取了与内容相一致的形式,那则是被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所决定的。我们对于劳动的性质问题只能根据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来做判断,在这里,根本就不存在一个适用于一切商品生产阶段的结论。所以,要认清现实的活劳动是否成为商品就不能从以往的某种观念出发,更不能照搬前人的结论,而要从现实的生产条件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

    () 活劳动交换是被现实的农业生产所决定的  

    上面的分析说明,劳动并不是不能作为交换的对象,但是这种分析只是从理论上说明了活劳动交换的可能性,至于活劳动交换成为直接的现实则是被一定的社会生产所决定的。所以,为了认识活劳动交换的客观性,就需要分析社会的生产。

    从上面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到,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交换的性质和对象是各不相同的。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劳动者不是出卖活劳动,也不必出卖劳动力,他只能出卖物化劳动。虽然物化劳动的交换中就包含着活劳动的交换,但这终究不是直接的活劳动交换。小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者必然要发生两极分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成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资本家则占有生产资料,成为生产活动的支配者。这时候,劳动者为了生存就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而使资本家占有了大于劳动力价值的劳动量。在这里,是少量物化劳动和多量活劳动的交换。但是,从交换关系上分析,却只能说是劳动力的买卖,而不能说是活劳动的交换。资本主义制度必然要被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集体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个人付出劳动,之后再领回等量产品,实际这里进行的是等量劳动的交换。对于商品经济几个阶段的交换似乎又可以做这样的概括,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阶段,交换过程排除了劳动力的买卖,这里都是等量劳动的交换,这种交换在性质上是完全平等的。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阶段,从形式上看是平等交换,但在实质上却是少量物化劳动和多量活劳动的交换。可见,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交换的性质是不同的。这里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交换的性质。

    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将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但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是表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交换的平等性质,它并没有说明劳动者之间直接进行活劳动交换的客观必然性,甚至可以说在这个层次的分析中本来就是涉及不到这个内容的,因为活劳动交换的平等性质是被生产的性质所决定的,而活劳动交换的客观性则是被另一层次的原因所决定的。

    我们是要研究活劳动交换的,但是,上面只是说明了它的平等性的原因,接下来才能说明它的现实性的原因。问题本身的性质要求我们只能按着这样的逻辑顺序来进行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阶段,活劳动能否成为直接交换的对象,这也是被生产所决定的,但是,这是被生产的社会形式所决定的。生产的社会形式包括经营方式和劳动形式。同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生产,在“一大二公”因而是在集中劳动的生产过程中就不可能存在活劳动的直接交换。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只是保证了活劳动交换的平等性质,至于活劳动交换的具体进行还要在一定的生产形式中才会成为直接的现实。下面就看一看现实的生产形式是如何使活劳动交换成为必然的现实的。

    活劳动的直接交换要有一定的条件——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独立经营,生产本身又要求劳动者进行协作劳动;劳动还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因而相互让渡时应当是有偿的;劳动者一身二任,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当做经营者的时候能够吸收他人的活劳动,当做劳动者的时候又能向他人让渡活劳动。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活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和活劳动价值的实现才会成为必要和可能。农业生产责任制恰好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形式,这就有可能提出活劳动交换的要求,而且事实上果然提出了这种要求。劳动群众是创造主,他们顺应了生产的要求,从而就使活劳动交换成为广泛的现实了。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质就是生产资料(最主要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劳动者同土地直接结合,进行商品化社会化生产。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初,在种植业范围内出现了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向商品化社会化方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者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发展种植业以外的其它各业,从而就使整个种植业范围内的总的可提供的劳动量与总的劳动需求量又趋近均衡了。

    农业(狭义农业,即种植业)劳动的对象是土地上生长的种植物,这些种植物都有自然的生长周期,而且各种作物的生长周期又互不相同。由于劳动对象只是在自然生长的某些阶段需要劳动的投入,因而劳动多集中投放在植物生长的几个环节上,比如种、锄、割等等。这样,从单个农户看来,即使劳动者全年可提供的劳动量与自己经营的劳动对象所需要的劳动量相一致,也必然会一时闲暇无事(闲季),一时又过度紧张(忙季,或如马克思所说的“紧急时期”)甚至干脆就无力满足劳动对象对劳动的需求。

    单个农户会这样,由于农业生产的普遍的季节性,各个农户都会这样。但是,各种作物生产的忙季并不是同时出现的,各个农户经营的作物品种又是互不相同的,因此,忙季不会同时都出现,实际上倒会交错地出现。所以,如果从种植业这个整体范围上看,由于总的可提供的劳动量与总的劳动需求量的相对均衡,“闲”和“忙”的矛盾就不会发生。“闲”和“忙”的矛盾只有在独立经营的各个农户自己把自己封闭起来,互相隔绝起来的生产形式中才会成为问题。但是,我们现在进行的是商品性、社会性生产,“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万事不求人,单家独户孤立生产的传统已经打破,各个专业户根据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自然会联合起来,进行协作生产。

    比如,一方面象前面提到的吴士玉在农忙季节需要招工,吸收他人的活劳动;另一方面是处于闲季的劳动者也需要进入劳动过程,这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典型例子是很多的。据报道,在插秧季节,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上,从清晨六点钟开始,一些打短工的男女农民,近的步行,远的骑自行车,有的还赶着牛抬着犁, 纷纷到这里,需要招工插秧的农民也在此等候,双方议定报酬就立即下田劳动。据当地县里的同志介绍,插秧大忙时,到这里为他人提供劳动的竟有上千人。(参见王毅、徐祖根:《云南大姚县出现“劳动力市场”》(《辽宁日报》1984616))

    可见,活劳动交换是生产本身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交换双方的互相需要和共同愿望。

    () 活劳动交换的发展

    活劳动交换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从交换的内容方面来看,首先是同种活劳动的交换。有些农活不宜由单独的劳动者或少量劳动者去完成,而适宜由若干个劳动者协作进行。比如两个种稻户都需要插秧,但每户都感到劳动力不足,如果两户联合起来,进行协作劳动,先给这一户插,之后再给另一户插,这样就会加快速度,提高效率。顺便指出,马克思在研究物化劳动交换的时候曾经认为同种劳动没有交换的必要,他举例说上衣和上衣没有交换的必要;而我们在研究活劳动交换的时候则发现同种劳动也有交换的必要。同种活劳动的交换在交换初期比较普遍。 但是,生产是不断发展的。这就要求交换也要有所发展。于是,就出现了不同种劳动之间的交换,比如你给我的是插秧劳动,我给你的则是割麦劳动,等等。从同种劳动之间的交换到不同种劳动之间的交换的发展使交换的内容丰富了,相应地也就使交换的范围扩大了,这本身表明了农业生产内部的分工协作在发展着。但是,这里互相让渡的活劳动都是简单的,因而是同质的,或者可以说,这里进行的是同质的活劳动的交换,因而还是比较初级的活劳动交换。

    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初,土地基本上是平均分配的,或者以劳力均分,或者以人口均分,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总之,每个农户都有一小块土地。就这一点来说,农业生产责任制也就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块土地承包。这种分散经营的状况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就开始向种田能手集中,从事种植业的劳动者要不断地扩大经营规模,追求规模效益,象吉林省九台县饮马河乡农民刘生一户就承包了五百二十五亩地。(参见《中国农民报》19841220日。)通过土地集中,实行规模经营,这是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律的规定转让”。这将会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会有力地促进农业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方向的发展。同时,那些转让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则专门发展某种技能,从而在其它种植业户生产需要的时候就能提供高效劳动。象吉林省农安县农民侯连武买了两台拖拉机和配套农机具,成了农机专业户。他与其他种植业户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比较稳固的协作关系,从播种、中耕到收、打、运等,为其他种植业户提供各环节的机械作业。(参见陆启胜、刘明阁:《农机专业户侯连武作出了新探索》(《吉林日报》198476))因为这时的活劳动已经包含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因素,所以这里的交换已经是不同质的活劳动的交换,因而这已经是比较高级的活劳动交换了。这既是种植业内部分工和 协作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又是它进一步发展的原因。这种分工和协作的发展,既有利于不断地提高从事种植业的劳动者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又有利于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从而能够推动农业生产向机械化、专业化、社会化生产的方向发展。

    活劳动交换在形式方面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象上面提到的两个种稻专业户之间通过互相帮助完成在同一时间内各自凭自身劳力都无法完成而又不可分割的劳动,这属于换工,活劳动同活劳动的交换——同一形式的劳动间的交换。这种形式的交换是在商品生产很不发展的状态下产生的,具有相当程度的偶然性和狭隘性。

    接受他人提供活劳动,同时按照这个劳动具有的价值量支付货币报酬,这是比较发达的交换形式。以货币为媒介的活劳动交换是随着交换的发展所必然产生的。在这里,货币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一般形式,是交换的手段和媒介,通过货币形式进行 的活劳动交换实质就是一种形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只有把货币看做万恶之源的小资产阶级的代表者普鲁东才会恐惧通过货币进行的活劳动交换。

    也有的在接受了他人提供劳动后便大摆酒宴,盛情款待,似乎这就是付出报酬了,而且觉得只有这样才算体面,其实这种报酬形式未必就好。如果劳动交换的量很少,这倒无大害。问题是这并不是偶然的情况,而且随着生产的发展活劳动交换将会越来越广泛。在有的地方,凡接受他人的劳动的必设宴痛饮,而且还互相攀比,一户比一户高级,形成了酒肉竞赛。这是因循守旧的农民囿于简单再生产的格局,对货币交换怀着恐惧和仇视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畸型消费。有的不堪靡费巨款,对这种交换叫苦不迭,甚至感到得不偿失。这种交换形式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实在不值得提倡。可喜的是,这种情况在近几年已经有所改变。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的黑龙江日报就以醒目的标题做了这样的报道——这里脱麦帮工不再大吃大喝。

    交换的形式是被生产发展的水平所决定的,同时也受社会关系和文化背景的影响,所以,在同一时间内劳动交换会显示出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交换可以是并存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就象商品交换中最初的物物交换发展到后来的货币交换一样,也有一个从初级形式过渡到高级形式的过程。相对来说,同种活劳动的交换是活劳动交换的初级形式,而以货币为媒介的活劳动交换则是活劳动交换的高级形式,其它形式的交换都是介于从初级形式到高级形式这个系列中的中间环节。

    总之,活劳动交换无论在内容方面,还是在形式方面都处在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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