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种种设想正在逐步成为现实(上)
(2022-03-26 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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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种种设想正在逐步成为现实
——共产主义并非遥不可及,它就在我们的脚下!
关柏春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内容提要: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做了种种设想,比如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等等,并认为这样就能充分发展生产力,就能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但是,按照这种设想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并未充分发展生产力,也未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相对还落后了。后来,我们通过改革开放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结果倒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于是,很多人都认为马克思的设想偏离了实际,不符合今天的现实了,有些人甚至认为共产主义遥不可及,是一种空想。但是,我的看法则恰好相反。我认为,改革开放之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种种设想正在逐步成为现实,我们正在走向共产主义。
关键词:共产主义 设想 现实 运动
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做了种种设想,比如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还有人的全面发展等等,并认为这样就能充分发展生产力,就能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十月革命”之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就是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建立起来的。但是,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并未充分发展生产力,也未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相对还落后了。后来,我们通过改革开放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结果倒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于是,很多人都认为马克思的设想偏离了实际,不符合今天的现实了,有些人甚至认为共产主义遥不可及,是一种空想。但是,我的看法则恰好相反。我认为,改革开放之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种种设想正在逐步成为现实,我们正在走向共产主义。下面我们做些具体的说明,期望和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关于公有制设想的实现
马克思曾经主张,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 这在大工业阶段是完全正确的。在大工业生产力的基础上,生产规模越来越扩大,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最后都集中到少数资本家手里了;资本家占有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则被剥夺了,资本家因而就把生产资料当作资本,并无限制地榨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已经社会化了,而产品却仍为私人所有;资本主义个别企业的生产是有计划的,而整个社会的生产却是盲目的;他们为了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而劳动者的工资却被压到了最低限度;他们生产的物质财富日益增多,而劳动人民却日益贫困化了。很显然,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结果导致了周期性经济危机,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使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化了。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被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随着大工业生产力的发展就必然要求实行公有制。在马克思看来,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公有制就能充分发展生产力,就能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可以肯定,马克思的推论是符合逻辑的。建国之后,我们遵循马克思的推论逻辑建立起了单一公有制。但是,经验表明单一公有制并未充分发展生产力,也未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后来我们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结果倒是充分地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说明,单一公有制并不符合实际需要。现在看来,我们在采取单一公有制的时候自以为遵循了马克思的逻辑,但实际上却并未充分理解马克思关于公有制设想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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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见赵康太:《对共产主义认识的理论反思》,《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4期;吉林书记:《有干部认为共产主义遥远,信念开始动摇》,《学习时报》2015年6月29日,等文。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5、831—832页。
是的,马克思曾经明确主张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但是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设想是建立在大工业生产力获得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还远未发展到那种程度,在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在时候实行单一公有制就有问题了。很可惜,我们当时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这就难免要走弯路了。这里的问题在于,在那个社会阶段大工业只是生产力水平的标志,是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但是现实的生产力是多层次的,在存在大工业的同时还有手工业,还有很多自然经济,而且都有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大工业生产力要求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同时存在的手工业和自然经济就未必要求实行公有制了,实际上它们要求实行的是劳动者占有(或使用)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但也不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它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私有制,但它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小私有制的命运又有所不同。马克思反对私有制,但他所反对的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不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马克思只是说明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大生产必然会排挤小生产,小生产者就必然会被剥夺,就必然会趋向消亡。但是,他所描述的仅仅是工业化生产发展的一种趋势,大生产必然会排挤小生产,但却不可能完全代替小生产,实际上在大生产不断发展的同时小生产还会继续存在下去,甚至一直到今天它仍然象汪洋大海一样广泛地存在着。比如,象意大利、法兰西那样生产力相当发达的国家至今仍然保留着很多手工生产,其产品甚至还成了高端产品(比如米兰生产的皮鞋和巴黎生产的爱马仕包),还有广阔的市场,对于这样的小生产就没有必要实行公有制了。中国、印度等国的某些手工饰品仍在世界风行,那里的小生产也没有必要实行公有制。再比如,城市中的大型超市在不断发展,但却不可能完全取代居民小区中的食杂店,这里有一个是否便民和管理成本大小的问题。食杂店规模虽小,商品种类也不算多,但它更加方便居民生活,它的管理成本几乎为零。在一个居民小区,我曾亲眼目睹了这样一幕,一栋居民楼的一楼有个食杂店,楼上的窗户与他们的售货窗口隔空相连,楼上一户人家打开窗户,主人用一根线绳的一端系上一个夹子,再用夹子夹上一元钱,然后自然往下放,一直把钱递到一楼食杂店的窗口,然后喊一声“买雪糕”,食杂店老板看到之后回应一声,然后伸手取下钱,再夹上一块雪糕,之后喊一声“夹好了”,上面的主人就把雪糕提上去了。居民足不出户,雪糕就到手了。大型超市自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但它在方便居民生活方面,在管理成本方面却不具有食杂店的优势。过去,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商品销售都在百货商店,只此一家,别无分店,人家上班它开门,人家下班它关门,服务群众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今天,大型超市有很多,营业时间也延长了,有的甚至二十四小时营业,但它还是不能完全取代食杂店。所以,简单地实行单一公有制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保留一部分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倒是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被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也是被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所决定的。大工业生产力要求实行公有制,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服务的部门,还有自然垄断行业都应当采取公有制的形式,但是其他竞争性行业就没有这个必要了。各个行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同,有的程度比较高,是服务于整个社会的,有的则比较低,只是服务于左邻右舍,前者有必要采取公有制,后者就没有这个必要了。
现在看来,我们当初采取单一公有制的做法表明我们对于马克思关于公有制设想的理解是过于简单化了。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大工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应当实行公有制,但是到了电子工业阶段新型生产力对于所有制就会提出新的要求。在电子工业阶段,电子计算机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产中了。电子计算机是一种新型生产力,它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其显著特征是:电子计算机大量地取代了第一、第二产业劳动者的职能,使之迅速转移到第三产业之中,促使第三产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第三产业的生产特点是,生产规模都比较有限,生产资料也都比较简单,这与大工业生产所形成的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和生产资料日益集中的趋势恰好相反。在我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与改革开放是同步展开的。那时候,个体、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成了所有制的普遍形式。经验表明,生产资料越是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越是和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就——————
注释: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266页;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5、830页。
越是能够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以,随着电子工业生产力的发展,在很多场合就要求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过,这时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并不是要回归到个人占有个人使用的小生产中去,而是使之运用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使之成了社会性财产。在电子工业阶段,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企业形式,它的筹资方式也有其特殊性。在传统的大工业阶段,企业的资产往往都是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属于资本家个人或家族),而在电子工业阶段财富的积累方式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企业往往都通过网上发行股票,财富的积累几乎是在瞬间完成的,纳斯达克是高新技术企业集资的典型形式。与传统企业相比较,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都比较短,经济效益都比较高,相应的其投资风险也都比较大,收益也都比较高。所以,那些具有前瞻性眼光的战略投资家往往都勇于投入其中,很多公共基金也都参与了投资,很多普通劳动者也都成了股东。在这里,公司的财产都转化成了股份,为劳动者和社会公众所持有,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了生产资料(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使之运用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这就是所谓的现代股份制,这样的财产占有形式日益广泛地发展,成了今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典型形式。
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就会积累越来越多的财产。有些人因为获得较多财产性收入而迅速致富,因而就有可能会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化。适当扩大收入差距有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也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想相冲突,所以对于因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而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化趋势就应当采取相对性的限制措施。所以,我们就应当实行财产累进所得税制度,还应当实行高额遗产税制度,从而不断地分配和再分配富人的财产。同时,我们还颁布实施了现代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就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经营者只有努力经营、科学管理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文化财富,否则就会面临市场风险,甚至有可能会破产倒闭。这时候,谁想凭着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已经不再可能了,劳动者也不必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出卖劳动力了。这样,生产资料在生产中就只能作为单纯的物质生产条件,而不再发挥资本的功能了。
面对今天的现实,我们可以肯定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被消灭了。在现实中,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部门,还有自然垄断行业都实行了公有制,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它们通过努力经营能够创造一个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所以这些行业采取公有制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公有的生产资料需要委托给某些官员经营,这其中就难免会有风险,其中包括因个人能力的局限而造成的管理风险和因个人品质的局限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同时经营者个人又无法承担经营责任,所以就需要监督(人大常委会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人民进行监督),但这又需要成本,所以公有制就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而不可过多。而在其它行业或部门,只要个人能够经营的就应当采取个体或私营的形式,个人力所不及的就应当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从现实多层次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出发,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必然要采取多种存在形式。在现实中,公有制、股份制、个体所有制(含私营)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事实上也形成了共同发展———————
注释: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页;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0页。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说法,那就是“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1976年版,第266页。
的局面。经验表明,无论单一公有制,还是单一私有制都不能有效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让它们三种形式有机结合,互相协调,共同发展,才能构成国民经济的整体,才能有效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在这里,劳动者直接或间接地占有了生产资料,公有的部分由国家委托给某些官员经营了,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监督职能,所以它是间接地为劳动者所有的;而在个体所有制(含私营)和股份制中生产资料则直接为劳动者所有了,但它仅仅是为个人管理而已,实际上它还要运用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所以在实质上它已经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所有了。整个来说,这里的生产资料都是为社会所有的,所以我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从表面看,社会所有制与公有制似乎还有所不同,但就其实质而言它与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是一致的,就是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或如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过,用公有制的说法却无法概括多种所有制形式,而社会所有制却涵盖了现实存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当然,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以及它们各自在整体中的意义会有所不同,公有制经济都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担负特殊职能,所以它是社会所有制的特殊形式;股份制适应于高新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发展的需要,代表了现代企业的特殊筹资方式,所以它是社会所有制的典型形式;个体所有制(含私营)适应于面向大众的,生产日用消费品的企业发展的需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所以它是社会所有制的普遍形式。应当强调指出,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是个有机的整体,而不可人为分割,把它们分割开来或者对立起来都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绝不能以为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而劳动者所有制就是资本主义的。从原则上说,所有制的形式应当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所有制结构就有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应当顺其自然,而不可凭主观愿望或个人偏好去设计。所有制各种形式之间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也没有高贵与低贱之分,所以我们就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而不能搞亲疏有别,或者厚此薄彼。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所有制形式上绝不能搞穷过渡(升级),就是富了也不能人为地过渡。
应当指出,目前学术界对于所有制问题还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些学者认为改革开放是在搞“私有化”,是在“补资本主义的课”。我认为,在现实中私有制已经被消灭了,他们的认识与现实恰好相反。还有些学者认为,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是在搞“混合所有制”。我以为这也是不正确的。很显然,混合所有制的说法源自于西方,是西方学者所采用的说法,这样的说法只是说明了表面现象,而没有涉及事物的本质。西方学者这样说当然是可以的,因为他们本来就着眼于现象,而不涉及本质。但是,我们不仅要说明现象,而且还要揭示本质,所以我们采用这样的说法就不妥当了。
二、关于按劳分配设想的实现
马克思曾经设想,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公有制之后就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且还要采取直接分配的形式。比如马克思曾经说道,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恰好又领回了自己的全部劳动,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劳动交换采取“劳动券”那种直接分配形式,而不再采取等价交换那种间接分配形式。 但是,我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采取了直接分配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直接决定各个劳动者工资的等级和数量,结果导致了普遍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面对这样的现实,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设想不符合今天的现实,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按劳分配原则是无法实现的。 但是,我以为这是不正确的。我们都知道,通过改革开放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发挥———————
注释: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参见毛寿龙:《改革的理想状态是国企私有化》,《新浪专栏·意见领袖》2014年4月14日;360问答:《补资本主义的课》(http://wenda.so.com/q/1385507790060679)
参见张卓元:《论混合所有制的活力与贡献》,《北京日报》2013年12月16日;邱海平:《论混合所有制若干原则性问题》,《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3期下;常修则:《现代治理体系中的包容性改革——混合所有制价值再发现与实现路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第3期14—23页,等文。
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1页。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通过),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
参见参见王建国:《略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空想性》(《山西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张庆仁:《按劳分配是一种假说》(《山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等文。
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之后分配方面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劳动者和企业直接见面了,通过谈判形成工资,国家机关制定统一工资标准,直接决定个人工资数量的做法被摒弃了;结果工资和劳动相联系了,多劳的就能多得,少劳的就要少得,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当然,现在的改革还很不彻底,现实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低,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某些国企还在垄断经营(比如“电力行业抄表工年薪十万”,外人却无法参与竞争),还有某些国企高管自定高薪的问题,等等。但是,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改革还不彻底,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化,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这些问题自然就能得到解决。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计划经济的分配特点是直接分配,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决定工资,而市场经济的分配特点则是间接分配,通过劳资谈判(劳动竞争)形成工资。实践经验充分说明,通过行政命令决定工资与通过劳动竞争形成工资的效果根本不同,通过行政命令决定工资(直接分配形式)无法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通过劳动竞争形成工资(间接分配形式)按劳分配原则就能成为普遍的现实。现在看来,马克思关于直接分配的设想不符合今天的现实,但他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还是不能否定的。我们应当承认,马克思毕竟没有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经验,这是任何个人都无法超越的局限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他关于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设想虽然不符合今天的现实,但他为我们提供了通过竞争计量劳动差别的理论,这样就为我们进行间接计量,探索间接分配的形式打开了空间。
当然,通过间接形式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毕竟是一种探索和实验,所以我们应当结合现实做出科学的理论说明。要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间接实现形式,其前提条件在于结合现实证明劳动具有价值。我们都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作为商品而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因为劳动没有作为商品,所以也就没有价值。但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则根本不同,资本主义本质上是劳动力买卖关系,而社会主义则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通过直接和间接的形式又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 而且劳动交换又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这就说明,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而且已经客观地表现出来了。对于这一点,我们接下来还要做更加具体的说明。在现实中,劳动者需要就业上岗,需要通过付出劳动然后领取货币工资,从而满足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企业需要招聘员工,需要通过组织生产创造出商品或劳务,从而满足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通过市场,他们就直接见面了,然后还要就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条件,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等问题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建立起了劳动交换关系。在这里,劳动交换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种交换关系又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等式来表示,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可以说,这个等式和马克思所分析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 马克思通过对“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分析就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对“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说明劳动的价值。证明了劳动的价值之后,再通过劳动价值的实现形式就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了。价值本质上是劳动交换关系的一种抽象,所以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价值作为劳动交换关系的内在本质必然要通过某种外在形式客观地表现出来,当这种外在形式采取货币形式的时候它就是价格。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劳动竞争过程形成。当然,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会发生波动,所以它就不可能绝对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它必然要通过价格形式相对地表现出来。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价格波动也不是没有边界的,价格无论怎么波动,它都要围绕某个中心而波动,这个中心就是价值,也就是说价格通过波动过程就会趋近于价值,价值就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这就说明,通过竞争过程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各级各类劳动者就能各得其所,从而就能实现按劳——————
注释: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585—589页。
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1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7页。
分配的原则。可见,劳动竞争过程就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上述关于按劳分配原则实现形式的说明抽象而又枯燥,有些难于理解。但是,可喜的是人民群众在改革实践中创造了丰富而又鲜活的经验,它们生动而又具体,是极易理解的。比如,大同市同风肉制品厂就制定了劳动竞争规则,实行了通过竞争招标形成工资的做法。其具体做法是:1、凡是又脏又累,没人愿意去干的岗位,提高其工资标准,直到有人愿意去干的数额为止。2、凡是轻松干净,人人争着去干的岗位,降低其工资标准,直到没人争抢而又符合生产经营需要的数额为止。3、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偏低,可以申请提高工资标准,经过部门领导在本部门或全厂按原工资招标,如无人应标,则可适当提高其工资;如果有人应标并接受原工资,本人就需离开;如果不愿离开,则必须在原工资基础上每日降低5角钱。4、如果有人提出愿意干别人已经干着的岗位,其先决条件是必须比这个岗位日工资降低5角钱,由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取代原岗位工人;但是如果原岗位工人愿意继续干,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让原岗位工人继续工作。依笔者所见,他们把竞争机制充分引入到岗位选择和工资形成过程中来了,真正实现了劳动竞争,他们的做法是非常值得称道的。可以肯定,通过这样的竞争过程,每个人都能充分实现岗位的选择权,劳动的价值就能够实现最大化,劳动积极性就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多劳的就能多得,少劳的就要少得,这样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当然,他们把招标范围局限在本厂范围内,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至少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是这样,将来如果能把招标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就更好了。因为目前的做法只能解决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问题(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问题和岗位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如果打破企业内部竞争的局限,扩大竞争的范围,从企业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就更好了,因为那样不仅能够解决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问题,而且还能够解决整个社会的分配不公问题。当然,这是1992年报道的情况,那时的劳动竞争还属个别事例,而在今天这样的劳动竞争已经相当普遍了。
很显然,劳动竞争过程首先是在企业内部展开的,之后就会扩大到行业之间乃至于整个社会。在现实中,在企业内部通过劳动竞争就能降低普通岗位的工资水平,而那些关键岗位的工资水平则会相对提高;在整个社会,这个地方的工资水平较低,劳动者就会流出,劳动供给就会不足,这样就迫使企业提高工资水平,这个地方的工资水平就会上升,相应地就会吸引更多的劳动者,那个地方的工资水平较高,劳动者就会流入,劳动供给就会过剩,这样企业自然就会降低工资标准,这个地方的工资水平就会下降,相应地劳动者就会不断地流出,随着人员持续和频繁的流动(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各个地方的工资水平就会趋近于社会平均数,最后就会形成全社会统一的工资率(剔除地区级差因素)。到那时,无论你身在何地,也无论你在什么行业或企业,只要你付出了同等劳动就能获得同等工资。那时候,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还会平平常常,得到普通的工资,而那些“能人”通过市场将会被高薪聘请,就能获得较高的工资。在现实中,能人通过市场寻找条件更加优越的单位,因而得到更多收入的已经比比皆是了(企业通过市场高薪聘请能人的报道也充斥了媒体)。我们相信,通过劳动竞争过程不同劳动者之间就会适当拉开差距,而行业(城乡、地区)之间则会保持合理的比例,从而就能解决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问题和行业之间(乃至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上面我们说明,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劳动竞争过程实现的,而竞争原则是覆盖整个社会的,所以通过劳动竞争过程按劳分配原则就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到充分的实现。当然,现实中还存在垄断经营的问题,某些天然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还在垄断经营,他们自己维持着高工资,高福利,却排斥他人参与竞争,这是完全不合理的。比如,“电力行业抄表工年薪十万”的问题就一直都在遭受诟病,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它的意思是说,电力行业的福利待遇优厚,连抄表工那个工种的工资都相当高,——————
注释:参见《大同市同风肉制品厂实行岗位投标工资的做法》,《经济日报》1992年2月10日。
有些学者主张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在公有制企业实现,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参见钱津:《论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原则》,《中州学刊》2007年第4期;关柏春:《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与现实生活中的按劳分配》,《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4期。
人民群众对此也有很大怨言。参见刘先云:《人民日报批某油田包分配:国企招聘不能搞家族化》,《人民网-人民日报》2014年5月21日。
但是那个工种的劳动却非常简单,我也能够胜任,我可以降低一点工资标准,我竞争那个劳动岗位他们就应当优先录用我。但是,因为电力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所以我就没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其他行业或企业的劳动者就只能望电兴叹,劳动者还无法公平竞争,劳动还在遭到歧视,由此必然会导致分配不公。但是,垄断问题是暂时性问题,是改革还不彻底的表现,随着改革的深入垄断就必然会被打破,由它所造成的分配不公问题就必然能够得到解决。
不仅如此,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化,教育、医疗等等资源在整个社会将会均等分配(即公共服务均等化)。今后,社会保障制度,人身保险制度,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等等福利制度将会日益完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些因素将会日益增长。很显然,这些资源的分配仅仅与人们的基本需要有关,而与个人劳动则没有关系,所以这些资源的分配已经超越了按劳分配的性质,而具有了按需分配的性质(现实的利益分配过程遵循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共产主义分配因素)。当然,我也不是说现实已经在按需分配了,而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按需分配因素将会日益增多,之后按劳分配自然就会转变成按需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