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所有制(中)
(2022-03-23 23: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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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阶段对所有制结构的选择
所谓所有制的结构是指在所有制本质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所有制各种具体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各种经济形式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经济效益的高低同所有制结构的合理与否具有紧密的关系。所以,选择一个合理的所有制结构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国民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分别应当占有多大比例呢?
我们认为,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生产的社会性程度是不同的,对于各个行业生产的社会性,我们可以做一个线性排列,它们分别处于顶端、末端或其中的某一位置。经验表明,生产的社会性是被个别行业的垄断性或资源的公益性所决定的,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是被各个行业生产的社会性程度所决定的。根据社会所有制的本质规定,对各个行业都要分门别类,根据它们的垄断性、公益性程度决定它们的所有制具体形式,比如对于国家垄断并具有公益性的矿产、国土资源、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等,都要采取全民所有制的形式;相反,对于具有竞争性和盈利性的行业,则都应当由个人直接占有,即采取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比如加工、制造业,社团、中介组织,商业、餐饮、娱乐、服务业等等。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把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比如矿产、国土资源、大型基础设施、交通、能源、邮电、铁路、航空,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和粮食、棉花等特殊产品;二类是由生产的技术条件所决定而联合生产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等行业,它们是既有一定生产规模,同时又存在市场竞争的部门和企业;三类是适应小规模、小范围社会需要的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行业。我国目前存在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合作制、企业所有制、个体经济、私人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属于一类的那些行业、部门要由国家直接经营,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对于这些行业和部门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制(比如实行听证会制度,使之经营管理活动市场化,透明化,从而使国有资产置于市场环境中,得到优化利用),使经营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之取得最优的社会效益,从而体现社会所有的性质。对于这些企业,我们暂且把它们叫做国有制。属于二类的那些企业通过深化改革都要改造成股份制,使之成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所有制。三类企业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所以可以把它们叫做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样,我们就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简化成了三类。一类企业都是基础产业部门,通过它们的均衡发展就能够保证整个社会生产处于均衡状态。它们主要追求社会效益,而不在于自身的经济效益,至少不能把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这些部门、行业都具有垄断性,垄断性的部门和行业的活动应当体现公益性,如果主要是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就会与社会效益相矛盾)。因为他们主要不是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所以这些企业所占的比重不可过高,如果它们所占的比重过高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过低,又难以保证基础产业部门的均衡发展,难以保证实现整个社会最优经济效益这样的目标。这里有一个最优选择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还是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为了追求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国有经济就应当逐步减少,在当前的条件下这些行业、部门在能够实现主要目标的限度内应当是越少越好。二类企业要在良好的经济环境中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相对于一类企业来说它的数量现在应当有所增加。三类企业应当在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中自由发展,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决定数量的增减,现在看来它的数量还应当大大地增加。
那么,具体的数量比例如何确定呢?
各种经济形式之间恰当的比例关系主要靠经验来把握,至少按照事前确定的某一固定比例去构造是不恰当的。但是,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根据既有的比例和已经发现的偏向,制定一个更加合理的比例,作为继续发展的目标还是可行的。不过,无论任何时期确定的结构比例都应当认为是一个动态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目标是可以进一步调整的。根据现在的情况看是一类企业过多,二类、三类企业过少。调整的方向应当是增加二、三类企业,减少一类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类型产值比重变化比较表
年份 |
国有控股(全民) |
集体经济 |
城乡个体经济 |
其他经济(民营、三资) |
1978 |
77.63 |
22.37 |
|
|
1984 |
69.09 |
29.71 |
0.19 |
1.01 |
1992 |
51.52 |
35.07 |
5.80 |
7.61 |
1999 |
28.21(20.31) |
35.37 |
18.18 |
26.14 |
2002 |
40.78(15.59) |
8.68 |
|
75.73 |
资料来源:《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第26页。
统计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在逐步上升,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在逐步下降。2002年,在产值总额(我们暂时以产值指标作为衡量各种所有制形式所占比重的标准)中,三类企业所占的比重依次是40.78(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的产值占15.59):8.68:75.73,即国营经济占15.59%,集体经济占8.68%,个体、私营等其他经济占75.73%。 现在似乎可以选择这样一种目标比例,一类企业占12%,二类企业占8%,三类企业占80%,即形成12:8:80这样的比例关系。在这里,我们必须重申,这个目标应当具有动态的性质,应当能够根据实际经验来修正。这个比例关系是就全国而言的,各个地方则可以根据本地的特点来选择和调整。
以上可以作为近期(三年或五年)所有制结构变革的一个阶段性目标。
五、某些学者对社会所有制问题的探讨
于光远先生对马克思恩格斯原著中的词语翻译问题做了大量的考证,指出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译成公有制是误译,这对于探索和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是很有意义的。
于光远先生认为,“公有就是共有,至于哪些人和怎样公有,在‘公有’这个概念本身中是不包括的。” 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或当代西方国家都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但是,它们并非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所以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概括为公有制是不科学的。于光远先生还认为,“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说法也不确切。”因为“公有制为主体”只是说明了所有制的结构特点,而没有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我认为,他的这些探索是极有价值的,他还涉及到了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问题,并且具体举出了“国家所有制、社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制等等。”当然,他也涉及到了“个人所有制”问题。但是,从内容方面看,他谈到个人所有制问题时并没有探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种所有制的性质问题。而在当前,这是很普遍的一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我以为,在探讨所有制的形式问题时忽略了这种很普遍的一种形式不能不说是一种不足。
何伟先生认为,把社会主义所有制概括为公有制既不科学也不符合现实,把社会主义所有制概括为全民所有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他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应当把社会主义所有制概括为社会所有制,他对于光远先生的研究和考证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我认为,对何伟先生所做的探讨也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他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包括的范围还是值得商榷的。他说:“我们讲的社会所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讲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有制各种基金等等都不是私有制,都是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那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否属于社会所有制的范围呢?他也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或许是没有算在内吧。不过,在我看来,在讨论所有制问题时回避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或否定它的社会所有制性质都是不正确的。
李光远先生针对于光远先生的文章提出了不同看法。李光远先生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0多处讲到社会主义所有制时不同表述用语的细致分析和考证认为,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可以通用,能够互相补充,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都符合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原意;用公有制一词能够明确表达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把公有制认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并没有什么不确切。王锡君先生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考证,并且得出了与李光远先生基本相同的结论。
我们认为,李光远、王锡君等先生看到了两个范畴的一致性方面,这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他们完全否认两者之间的差别就是不可取的了。公有制范畴表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某些特征,说明了同私有制的区别,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公有制范畴的意义也就仅此而已,具体包含的仅仅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样两种形式,这种所有制范畴不能客观地反映现实,不能包容现实存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而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则揭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包容了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各种具体形式,能够客观地反映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际情况。两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否认这种差异是不正确的。李光远先生说,如果说公有制范畴不能说明现实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那么社会所有制范畴也不能说明现实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结论是武断的,是不能成立的。
应当指出,上面的探讨说明了社会所有制的某些特征,即与公有制的某些不同。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还没有说出来,即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产权清晰,与市场经济相容。相反,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则不具备这一特点。这些年来,有很多学者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兼容,这样的说明是徒劳的。公有制的生产资料产权不清,缺乏流动性,无法根据社会的需要在各个部门之间自由流动,无法得到优化利用,和市场经济是排斥的。经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原来公有的生产资料与市场经济结合了,但是它是以实现了从公有到社会所有这一转变过程为前提的,所谓与市场经济兼容的生产资料实际都是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不是传统公有的生产资料。学者们虽经长期讨论,但至今仍然没有认识和说明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六、前南斯拉夫关于社会所有制问题的经验和认识
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是由前南斯拉夫学者在实行工人自治制度时首先使用于实际生活中的,相对于当时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公有制范畴而言,他们使用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他们认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是南斯拉夫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劳动者进行自由联合劳动的基础。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不属于任何个人、任何集体或集团,而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全体劳动者。它们只能用来满足劳动者的共同利益,用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自治关系,而不得用来剥削他人的劳动,也不能被个人或小集团所占有。社会所有制的实质首先在于直接生产者的自治。每个人必须参加劳动,并通过参加劳动获得自治的权力。社会所有制保证每个劳动者在同样的条件下获得使用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资金进行劳动的权利,享有对这些生产资料和资金直接进行管理的权利,以及决定如何分配劳动成果的权利。
那么,这里的社会所有制与公有制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前南斯拉夫学者认为,它们的区别在于:在国家所有制的企业中,国家是主体,而在社会所有制的企业中,工人是主体。在国家所有制的企业中,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工人阶级行使权力、进行管理的,这样就有可能会出现工人的意见得不到重视,而以国家机关的意志代表工人意志的情况,也就是说容易产生官僚主义。而社会所有制的企业实行工人自治,由工人自己选举和罢免的民主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只能对企业进行监督;生产资料虽然属于社会所有,但每个劳动者都有权进行管理,支配劳动成果,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前南斯拉夫学者认为,解放初期实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是必要的,因为当时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文化水平、觉悟程度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还不足以直接管理生产资料,只能委托给国家来管理。但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还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使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直接管理生产资料。
在实行工人自治的条件下,他们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而社会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属于社会所有制的包括工矿企业、商业企业、银行、农工联合企业等,而属于个体所有制的有小饭馆、小店、个体农户以及其他个体劳动者。
从上面引述的材料可以看出,前南斯拉夫提出和实行社会所有制的主要意义在于政治方面,他们主要还是从经济基础的意义上理解社会所有制的,他们基本上忽略了它的生产关系的意义。初看起来,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实质上还是有所不同的。前者主要的目的是强调它的政治意义,即实现民主管理;后者主要是强调它的经济意义,即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就其内容来说,社会所有制还是就所有制的形式而言的,而不是指事物的实质。比如,我们认为在社会所有制条件下,个体所有也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具体形式,社会所有的意义在于生产资料在实质上已经具有了社会所有的性质,至于在法律上归属于谁那只是一种形式,我们理解的社会所有制在具体形式上包含了一部分归个人所有的因素。在这一点上,我们同前南斯拉夫学者在理解上还是有差异的。再比如,他们所说的工人参与管理还带有空想性。当然,他们主张工人参与管理并没有错,但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工人参与管理呢?对此,他们并未进行深入的探讨。实际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工人与生产资料缺乏直接结合的条件下工人参与管理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在工人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条件下工人参与管理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对于这些问题,前南斯拉夫学者还没有涉及到。不过,他们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率先使用了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这种大胆探索的精神还是难能可贵的,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
当然,昔日的南斯拉夫国家已经分裂,社会所有制已经被股份化了,这是后话,我们就不讨论了。我们在这里陈述他们的经验和认识,只是要作为我们研究现实问题的经验和借鉴。
七、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问题种种其他观点的批评
以往,我们一直都是用公有制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的,但是,经验表明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仅仅概括为公有制是过于简单化了,这种简单化的概括既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又采用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说法和混合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表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说法和混合所有制范畴也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都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按照公有制的本意,它指的应当是生产资料为社会全体成员所有,而普遍的经验事实则说明所谓的公有制实际上都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在今天的西方各国都有,在有的国家甚至还有相当高的比重。从历史上看,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的历代王朝也都存在过。但是,它们并不表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是说,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所独有的,并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有些学者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在本质上是公有制。按照这种认识的本意,只有全民和集体这两种所有制形式才是社会主义的,而其它的所有制形式则都是非社会主义的,允许它们的存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们迟早是要被消灭的。这样的公有制理论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矛盾。
当然,公有制范畴的确表明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某些特征,即它说明了这种所有制与以往社会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以往的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是为统治阶级所有的,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为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在本质上也是属于统治阶级所独有的。所以,以往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本质上则是一种私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说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某些特征。但是,公有制范畴却不能说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在本质,它甚至都不能说明与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区别。
据于光远先生的考证,现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译本中的“公有制”范畴往往都是从“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错译而来的。 李光远、王锡君等先生则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这两个范畴是通用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我们理解,这两个范畴不可能是根本对立的,但差异还是存在的,否则马克思恩格斯就不会使用两个范畴了。既然使用了两个范畴,它们之间就一定存在互补之意。简单地使用一个范畴就难免会以偏概全,很难表达社会主义所有制范畴的全部意义。这就是说,不管公有制这一范畴是不是错译而来的,也不管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是否相通,后来人们都简单化地使用了公有制范畴这是可以肯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马克思主义奠基之作《共产党宣言》当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我们按着自己的思维习惯,以为消灭了私有制以后建立起来的就是公有制。这样的逻辑推论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按照这种理论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却没有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说明,关于建立公有制的理论本身还是值得探讨的。“公”与“私”相对,消灭私有制就要建立公有制,这种逻辑是过于简单化了。以往(有阶级社会以来)社会阶段的所有制就是私有制,这种所有制与生产的私人性质是相适应的,进入到社会性生产阶段之后就应当建立与社会性生产需要相适应的所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相适应的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按照社会性生产的要求应当使生产资料为社会所有,这种为社会所有的所有制自有其特殊的本质,并不是简单地用公有制这一范畴就能准确地概括的。
现在看来,用公有制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既不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也不能客观反映现实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但是,这也不是说把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括为公有制就完全是错误的。我们在前面就说过,生产资料所有制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是生产关系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基础的基本内容。我们说公有制范畴具有局限性主要是从它的生产关系的意义而言的,是从它不能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而言的。如果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说,使用公有制范畴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公有制范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本质特征,而且又简单鲜明,尤其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宣传的时候使用这一范畴就更有其合理性,甚至可以说在过渡时期或者在国际局势紧张面临外敌威协的时候使用这一范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就是说,公有制理论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某些特征,在客观上也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是,作为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本质特征的经济范畴毕竟还不科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就更加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公有制范畴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现实相矛盾,不利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公有的生产资料产权不清,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自由流动,很难反映各个部门的实际需要,很难得到优化利用。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就不能拘泥于原来的公有制范畴,而应当根据几十年的经验和新的现实采用新的范畴来反映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说法来概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也是不恰当的。当然,对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说法不同的学者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多数,有的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公有制为主体的说法只是说明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占多数,这只能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特点,而说明生产资料的结构特点与说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并不是一回事;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说法只是说明了它的功能,它也没有说明公有制反映的本质关系。这种说法表明社会主义所有制具体是“公”和“私”的混合物,社会主义所有制包含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和非社会主义所有制,这种说法停留在事物的表面而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自身的逻辑是矛盾的。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他们认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采取了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我们搞市场经济也不能不搞混合所有制。这样的说明从现象层面看的确没有错,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是混合所有制,我们搞改革开放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打破单一的公有制模式,但是我们的所有制和他们的所有制有没有区别,这样的概括能够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吗?不能。我们的经济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我们说明所有制问题是要揭示它的内在本质,而不仅仅是要描述它的现象。但是,混合所有制的说法仅仅描述了现实所有制的现象,而没有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的本质特征。这不是我们的经济学所要做的。资产阶级学者使用混合所有制的说法,目的是要掩饰社会的本质关系。我们的经济学不是要掩饰社会的本质关系,而是要揭示社会的本质关系,所以我们就不能采用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