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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事展开得差不多了,自己做了张长安城地图各相关地点简示。更正:之前我凭记忆写的魏征宅在平康坊,是错误的,查杨鸿年《隋唐两京坊里谱》,应该是在永兴坊,出实体书时会全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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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叔玢等人到由唐国公旧宅改建的兴圣尼寺行香。现在影视剧里,无论哪朝哪代,一出现妇女烧香拜佛的镜头,就是人手握一把线香,点着了磕完头往香炉里插,对此我也吐槽过多次了。“线香”这玩意明朝才出现,之前古人的“行香礼佛”,都是要手里端着香炉,或者拿着一种专用香炉的长柄,在佛前行礼。另一种常用的供养物是鲜花。段文杰先生临摹的著名敦煌壁画《都督夫人礼佛图》,夫人就是捧着小香炉,她身后的女儿则手持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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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常见的礼佛香炉是这种长柄香炉,供养人执柄尾,免得被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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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养图多见于晚唐五代后,不过我查了下资料,似乎北魏石窟里就有类似器具形象,敦煌壁画二八五窟的西魏壁画里也出现了疑似执长柄香炉的供养人。(屋顶上那对斗鸡我以前画过,放唐穿书里当插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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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二说他弟十恶里一口气犯了六七恶,“十恶不赦”现在是一个成语名词,不过在唐朝,“十恶”是真正实指的十条最重罪名。《唐律疏议》里,这十条罪名本身文字简洁,后面的“注”也比较宽泛,是十个大筐,很多相关的行径都能往里装。原文: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也是为了防止各种滥套,现在能看到的《唐律疏议》对这十恶做了较详细的司法解释。各条罪名下,以“【疏】议曰”开头的文字,就是立法者的补充说明,篇幅较长,引用一个对“不孝”这条罪名的解释: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注:若供养有阙;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二一〕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以这些法律条文来衡量,李元轨真的是前景不妙啊……_(:з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