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向世界杯学习之三 谁能在“虚拟社会”保护黄健翔?

(2006-06-27 10:20:20)
分类: 向世界杯学习:仅限于2006年
    熬夜看意大利队与澳大利亚队对决,黄健翔有些失控。
    由于独自观战,无法体会在酒吧或者学校看球时的疯狂。在瞠目结舌之余,我发短信给雍忠玮和贾鹏云,问道:黄健翔是否有些失控?
    贾鹏云说:简直疯了!把一场精彩的比赛都搞恶心了!
    雍忠玮说:我还以为是刘建宏呢!看来网上又要恶搞黄健翔了!!得赶紧声援一下!!!
   
    这个下意识非常有意思。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央视可能像从前那样对黄健翔进行处理,而是网民的情绪。而雍忠玮与我决定声援黄健翔,这再一次表明来自虚拟社会的力量已经干预到现实生活。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一个明显差别是:由于虚拟社会的非公民制,多数行为与语言是无需负责任的。比如骂人,攻击等等,基本上不会受到惩罚。一方面是社会对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社会”的定性;二是因为法不责众。
 
    但是,从铜须事件来看,现实社会不仅深深的侵略了虚拟社会,后者也开始深刻影响现实社会。就这一事件本身来说,无论他们自身是否有何道德问题,也属于个人隐私;但网民的压力,却将其演变成一场公众事件;如果仅限于铜须等二人的网上婚恋,也属于虚拟社会范畴,但网民的声讨却属于不折不扣的现实社会。在这个问题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交集越来越大,接线越来越模糊。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谁来有效规范网民的力量?包括我与你。
 
    一些行为也显现出:在个人行为与公众行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一些行为在属于在责任与义务间的逃避。比如,在博客上攻击某个人,引发了社会行为,对当事人带来了伤害。这属于公众行为;但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他则反复辩称“博客是自留地,这是个人行为”。
 
    这确实比较难办。由于网络呈现出的“虚拟社会”特点,很多法律条文无法对其进行约束,更别说在“民不举,官不究”的中国。
 
   网民的权利需要保护,比如虚拟财产丢失;同样,网民的行为也需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恶意攻击、不负责任的攻击对方的名誉、家人等等。权利与义务是均等的,不能说一边高声呼喊要保护权利,当要承担责任时却选择逃避。
 
   而承载网民议论的场所是否也需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也是一个争论很久的问题。比如,一个论坛,如何在网民集体试法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足球世界中,如果某个球队的主场出现了种族歧视等球场大忌,足协通常会给这支球队一些惩罚,比如三场不准球迷入场、取消主场资格等。但网站与论坛怎么承担类似的责任,有待商榷。
 
   它们必须承担,起码地,这是网站流量的一部分。而对论坛来讲,简直就是核心业务,是直接带来商业利益的产品。
  
   同时,如何规范虚拟社会的暴力问题,也不仅是靠立法就能解决的。
 
   回到足球上来,大家可以批评黄健翔,但也希望能来点爱护他的态度。毕竟,中国足球太寂寞,我们也太不敢爱敢恨了,好容易有个黄健翔,珍惜一下。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