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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吕伯望关于《意见》的意见

(2008-07-04 22:12:31)
标签:

电子商务

北京

监督管理

意见

营业执照

陈永东

互联网

理解

it

分类: 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

也谈吕伯望关于《意见》的意见

文:陈永东

 

  今天,看了吕伯望先生的博文“关于《意见》的意见”,觉得虽然吕先生提出自己的看法主要是出于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保护,但是,陈永东认为,吕先生提到的某些观点值得商榷。

 

  一、对《意见》的意见总的基调值得商榷

  吕伯望先生在“对《意见》的意见”中提到:“北京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人粗读一遍后,感觉这不是在促进而是在阻碍甚至扼杀信息化。”

  我觉得吕先生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目前,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然而,随着网上交易活动在越来越普及的同时,相应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例如,网上交易中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用评价、支付安全、售后服务、物流配送等问题频频暴露。

  为了规范这个正在迅速崛起的市场,商务部2007年底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还有《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正在起草制定或征求意见。我认为,此次北京的《意见》出台,也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有了规范,不仅网上消费者会受益,而且网上经营者也会受益,更重要的是,电子商务行业的生存环境会更好,会促进电子商务的普及,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地发展。

  所以,请问吕伯望先生,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意见》怎么就“阻碍甚至扼杀信息化”?

 

  二、吕先生对申领营业执照理解值得商榷

  吕伯望先生在“对《意见》的意见”中提到:“按照《意见》的规定,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还得重新租房甚至租用写字楼来满足注册登记条件。”

  就这一点而言,吕先生显然理解错了。也许吕先生没有仔细阅读《意见》,《意见》中提到:“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2007〕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中有相关解释,即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邻居、居委会等相关利害人的同意方能作为登记注册地址。

  对多数利用住所从事电子商务商务经营的网上经营者而言,这虽然要比不登记注册要麻烦一点,但不至于象吕伯望先生提到的那样要去“重新租房甚至租用写字楼来满足注册登记条件。”

 

  三、《意见》对网上开店者严重不利值得商榷

  从吕伯望先生的博文“对《意见》的意见”中,感觉吕先生的字里行间认为《意见》对网上开店者严重不利,并且认为“电视购物问题更多”,为什么要先在电子商务上加那么大的监管力度。

  且不讲因为电视购物问题多就不应该管电子商务是一个基本的逻辑错误,就吕先生认为的《意见》对网上开店者严重不利的观点而言,也值得商榷。

  首先,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意见》是为了规范网上经营者甚至交易提供商的行为,其目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如果没有这个环境,消费者怎么能放心消费呢?又怎么有更多的消费者与消费量呢?总不能老指望着用些低劣的“骗术”来赢利客户吧。

  第二,有利于为网上经营者提供指南。其实,多数网上经营者想把网上生意做好,但由于电子商务是相对较新的经营方式,许多网上经营者自己也不是非常清楚应该如何提供规范的网上商品信息与网上销售服务,《意见》可以为广大网上经营者提供一个经营指南。

  第三,有利于网上经营者树立良好形象。虽然目前多数网上经营者是守法的,问题是在没有详细规范前有些不良电子商务企业钻了空子,损害了网上消费者,致使网上经营者的形象受到了影响,《意见》将尽可能不给那些不良经营者留下可钻的政策空子,将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普遍树立良好的形象。

 

  综上所述,陈永东认为,吕伯望先生在博文“对《意见》的意见”中提到的某些观点,非常值得商榷。陈永东认为,应该正确理解北京出台《意见》的目的与初衷,也希望所有网上经营者能在《意见》指导与实施过程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更多的客户,长期持续地运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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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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