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惩短线操纵行为,上交所近日对个人投资者吴宝珍账户实施限制交易措施。上交所称该账户今年以来反复发生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的涉嫌短线操纵行为。
在市场监管的过程中,甚至对个人投资者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放过,这足见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认真细仔以及监管水平的提高。毕竟这不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发现与查处个人投资者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了。早在去年初的时候,证监会就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而在上交所公布对个人投资者吴宝珍账户实施限制交易措施的同时,张建雄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市场的行为也在媒体上得以曝光,证监会认定其非法所得达到134.2万元。可以说,在对个人投资者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上,监管部门屡有斩获。
本来,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来看,只要是违法违规行为,就都属于市场的监管范围。所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并无巨细之分。不过,从对股市的影响来看,“捡芝麻”固然需要,但监管部门更应该要“抱西瓜”。而在“抱西瓜”的问题上,监管部门显然就没有捡芝麻那么得心应手了。
“汪建中案”无疑是近年来中国股市的一个大案。本来这个案件证监会是作出了处罚决定的。证监会按《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对汪建中的“抢帽子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并对其做出了罚没金额高达2.5亿元的行政处罚。可以说,证监会对“汪建中案”的处罚决定具有相当的震慑力。
但就是这样一个大案,目前似乎有被“翻案”的可能。汪建中在因涉嫌操纵市场罪被捕逾三月后,日前北京检方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这意味着到今年11月22日之时若无新证据,汪建中可能被释放。而且,汪建中的辩护律师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汪建中不构成犯罪。证监会对汪建中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全国人大授权的国务院从未规定哪些具体行为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手段’”,甚至目前还没有对这一条法律的司法解释。而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均有对应规定,惟独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内容。因此,汪建中的律师计划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证监会的200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认为汪建中不必因此负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应遵从疑罪推无原则。
证监会对“汪建中案”的认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汪建中辩护律师的所言,也是在用法律说话。如此一来,“汪建中案”的走向就充满了悬念。如果汪建中真的因此而被认定无罪,那么监管部门查处再多吴宝珍这样的个人投资者账户,其意义又有多大呢?因此,监管部门在“捡芝麻”的同时,更要“抱大西瓜”。不仅要查处大案要案,而且要把对大案要案的处罚落到实处,办成“铁案”。为此,监管部门以及立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而不应让那些犯大案者成为法律法规漏洞的“漏网之鱼”。
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090604/20090604031242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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