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重在落实处罚
(2009-03-24 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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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拉尾市股票 |
据《新京报》报道,3月20日晚,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比如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等等。
其实股市并不缺少各种制度,缺少的是对有关制度的严格执行。比如,基金“拉尾市”及“砸盘”的问题,在2006年10月27日证监会出台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同样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文字的表述与修订后“指导意见”的表述几乎是一致的;而在此之前,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还规定,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尽管有这样一些法律、法规,基金“拉尾市”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却是屡禁不止。一年一度的基金“做市值”行情从来就不曾绝迹,甚至是“越来越精彩”。如2008年年末,几家投资基金的榜首之争,甚至引发许多专业媒体的跟踪报道。对于投资基金的拉抬股价行为,监管部门并没有把“做市值”者绳之以法。
正是由于基金的“拉尾市”等操纵股价的行为得不到追究,以至每年末的“做市值”行情成了股市的一道风景。
原来的“指导意见”之所以流于形式,一些条款得不到落实,就是因为缺少了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和严格落实,以致投资基金就是“拉尾市”了,砸盘了,也得不到处理。如今,修订后的“指导意见”,仍然没有相应的条款来对落实惩罚措施进行规定和细化。如此一来,又如何确保“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