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之际,瑞银集团作局中石油一事受到国内市场的极大关注。瑞银集团在其旗下公司瑞银证券作为中石油A股发行联合主承销商期间,通过其100%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10多家机构,于中石油A股上市发行前后依次采用收集、拉升、造势、减持、沽空手法,通过影响中国石油H股正股及相关权证价格大获其利。
瑞银集团的这种做法,明显有涉嫌内幕交易及价格操纵之嫌。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而瑞银证券作为中石油A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是理所当然的知情人。所以,瑞银集团子公司在中石油A股发行上市前后大量买进中石油H股的行为,明显涉嫌内幕交易。而且所采取的收集、拉升、造势、减持、沽空手法,又存在着市场操纵的嫌疑。因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仅如此,瑞银还大玩一边唱多一边减持中石油的把戏。11月20日,
在瑞银控股的机构继续增持中国石油H股的同时,瑞银将中国石油股份的评级从中性上调至买入。但耐人寻味的是,在瑞银发布买入投资评级报告后不久,UBS
AG账户自11月29日大举减持,持股比例从11月20日的6.42%降至5.87%,12月17日,UBS
AG的持股比例继续降至5.16%。而就在UBS AG
账户股票持续减持期间,瑞银研究报告继续唱多中石油H股,如12月4日,瑞银建议趁国际油价调整时买入中石油H股。但瑞银对中国石油股份调级变动并没能改变UBS
AG控制机构的抛售决心,中国石油股份的股价一路走低。
瑞银集团作局中石油的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一方面作为香港股市的投资者来说,伴随着中石油H股股价的回落,那些高位买进该股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瑞银作局中石油一事的直接受害者。另一方面,瑞银作局中石油的另一个后果就是直接抬高了中石油A股的价格,造成了中石油A股的高价发行,损害了A股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并且,瑞银研究报告唱多中石油H股,也间接地误导了A股市场的投资者。因此,瑞银作局中石油的结果,是同时损害了内地、香港两地股市投资者的利益。
但遗憾的是,对于瑞银作局中石油的行为,不论是内地股市还是香港股市的监管者,都似乎鞭长莫及。内地股市的监管本来就是有名无实,对于涉及到港股的事情,更是一筹莫展。而香港股市的监管虽然较为严厉,但对于涉及到内地股市的事情,也是有心无力。因此,瑞银作局中石油一事暴露了内地、香港两地股市跨区域监管的软肋。
如何改变这种跨区域监管不力的局面?加强两地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保持两地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与互动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加强两地监管部门之间的互动是A股市场与港股市场互动的一种需要。随着在香港上市的海外蓝筹公司回归A股市场,随着QFII机制与QDII机制的相继推出,A股市场与港股市场之间的联动性越来越明显。而且随着允许外资公司发A股政策的落实,一些香港的蓝筹公司到内地发A股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多,从而使得两地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但如果不能解决跨区域之间的监管问题,这必要会拖两地市场发展的后腿。
其次,瑞银作局中石油一事并非个案,实际上这种涉及到危害两地股市健康发展的事情已经是大量存在,目前已经到了必须予以正视的地步。近来年,H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成为一种潮流,而在这股潮流之中,也夹杂了一股违法违规的污流。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每一家H股公司的回归,都会引发有关H股的暴炒,此举不仅通过抬高相关公司A股的发行价格损害了A股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这种暴炒行为本身上也涉及到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并且这种暴炒过后的股价回落,也给H股的投资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2008年将是中国股市的红筹股回归年。在新的一年里,除了部分H股公司继续回归之外,红筹股回归也将掀起热潮,同时部分在港上市的香港公司在国内投资的公司也将A股上市。面对这样一种背景,如果不加强跨区域间的股市监管,不加强两地监管部门之间的互动性,那么,瑞银作局中石油这种事情,还会继续发生,两地投资者的利益还会继续受到损害,这显然对两地股市的发展不利。因此,加强内地、香港两地股市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互动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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