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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一审判决有失公正原则

(2007-01-12 07:10:23)

                         
    世事难料。刚刚在去年末从“大庆联谊案”的成功执行中品味了司法公正的中国股市,在新年伊始之际,不料被“银广夏案”的一审判决打了一记闷棍。这起历时5年之久的民事赔偿案终于在2006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这一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此前未接受和解的ST银广夏投资者下达判决书,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赔偿;同时判令被告ST银广夏支付诉讼请求标的起诉之日至开庭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而这一判决结果于新年开市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媒体与广大投资者见面。


    “银广夏案”的这场“马拉松”长跑终于给了投资者一个说法,这一举动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是透过该案的一审判决,投资者明显感觉到银川中院的一审判决有失公正原则,是ST银广夏公司调解方案的再版。

    众所周知,“银广夏案”在去年上半年银广夏公司股改时,曾进行过一次该公司及公司大股东出面与该案诉讼原告的协商调解。结果有333人接受调解,有502人拒绝接受调解。当时ST银广夏及大股东方面提出的和解方案就是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没想到在这次银川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当时ST银广夏方面提出的和解方案居然照搬到一审判决中来了。因此,这很难不叫人误会银川中院方面是在执行ST银广夏公司的意志。虽然在一审判决中,原告方面提出的一项请求“判令被告ST银广夏支付诉讼请求标的起诉之日至开庭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获得法院的认可,但这一个小小的利息赔偿请求的认可又如何抵消得了整个判决的不公呢?

    ST银广夏存在赔付困难这是客观事实,但银川中院以此为由按照被告单方面提出的调解方案作出判决,这是明显没有考虑原告方面损失的结果,是有违司法公正原则的。如果各家上市公司与各地法院都采取ST银广夏及银川中院的这种作法,那么,这原告的利益又如何能够得以保护呢?并且作为被告来说,又有谁不是存在赔付困难的呢?因此,一旦该判决得以生效,那无疑是在中国股市树立了一个不好的典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也就更加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了。

http://www.cnstock.com/paper%5Fnew/html/2007-01/12/content_517115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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