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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预先披露制度徒有虚名

(2006-06-15 11:04:02)

               
    根据《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股审核将引入预先披露制度。而伴随着发审委对新股首发审核工作的启动,预先披露制度也正式走上了前台。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实行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是要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司刊登募集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因此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一个强化市场对发行人进行约束的新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不过,从预先披露制度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预先披露制度目前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以至于这一制度成为一种“疑似走过场”,有名无实。

    之一,预先披露制度仅限于在网络进行,且仅限于证监会网站。这一做法首先就把那些缺少上网条件的投资者甩到一边去了,让一批中小投资者与预先披露制度无缘。

    之二,预先披露的时间很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是在周一发布发审委工作会议公告的同时披露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周五就进行审核,留给投资者阅读申报稿及反映问题的时间非常有限。而且,招股说明书的申报稿篇幅又非常冗长,这又需要花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如此一来,留给投资者反映问题的时间就更短了。

    之三,缺少信息反馈渠道。既然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社会监督,那么必要的反馈渠道是不能缺少的。但笔者看到的是,证监会在其网站刊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同时,并没有留下任何的联系方式。投资者既不知道联系电话,也不知道电子信箱,甚至就连联系部门也都不知道。因此,就算投资者真的有问题反映,最后也不知道反映到何处。

    正是基于预先披露制度目前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因此,为切实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积极作用,笔者以为,在预先披露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上有必要予以改进与完善。

    第一,预先披露制度应做到网络、报纸、营业部三结合。发行人的申报稿既要在网络上披露,也要在报纸上披露,同时证券营业部也应开辟预先披露信息专栏,将报纸上的预先披露信息在专栏里张贴公布,并做好投资者意见的收集与反映工作。

    第二,将预先披露的时间延长一周,以便更好地收集到投资者的意见。而且为方便投资者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应编制申报稿的摘要稿,只需要摘录申报稿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即可,其长度不应超过三大证券报一个版面的篇幅。

    第三,在刊登预先披露信息的同时,也应刊登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部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投资者能及时地把问题反馈到有关部门,真正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社会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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