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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遏制“一股独大”

(2006-03-23 06:19:13)
    证监会近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因为赋予了股东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降低了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的门槛等,因此而被认为是一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文件。但尽管如此,伴随着这部“股东大会规则”的颁布,不少投资者对现行的公众投资者类别表决制度的命运表示出了极大的担心。
    这种担心并非是一种多余。因为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当时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时候,这一表决制度就被定性为“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其使命迟早有一天要结束。
    而目前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背景是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加紧进行,上市公司进入股改程序的家数超过了50%,股改市值更是超过了总市值的60%。因此,一旦股改完成,或者说,一家公司完成了股改,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权分置的情形也就不存在了。如此一来,作为“过渡性措施”的类别表决因此而结束其历史使命也就在所难免。更何况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里只字都未提及类别表决的事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类别表决的命运表示担心实属正常。
    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出台也确实给类别表决制度的命运带来了很大的悬念。一方面是经过股改,原有的非流通股也都变成了流通股,其股份的性质完全发生了变化,因此,再提“类别表决”,其实有很大的不妥。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发布,并没有废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执行。因此,尽管新的股东大会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至少对于目前的股改表决来说,类别表决制度还是有效的。至于股改之后,类别表决制度走向何处去,还有待于管理层作进一步的明确。
    而以笔者之见,虽然新的股东大会规则发布了,但类别表决制度还应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予以保留。这是因为,尽管经过了股改,但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虽然新的股东大会规则赋予了股东以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临时提案权,但由于行使这些权利都必须跨越较高的门槛,这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根本就是可望不可及的。因此,一旦取消了类别表决,中小投资者实际上也就失去了话语权,这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当然,由于股改后所有的股份都成了“流通股”,因此“类别表决”的提法也就不大妥当,相应的制度也应该予以修改与完善。如改称“公众投资者表决”,将表决的对象限定为公众投资者,而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发起人股东排除在表决之外,从而使公众投资者表决更多地反映出中小投资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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