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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权利”与“两个方便”

(2006-03-21 06:52:46)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于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相比较,股东大会新规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概括说来,这种对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表现为“四大权利”以及“两个方便”。

    赋予公众投资者以召集权,这既是股东大会新规的一大创举,也是对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护。因为根据原有的规则,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那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事务”,公众投资者只有被动参加的份儿。但股东大会新规将股东大会变成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共同事务”。根据股东大会新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一旦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即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并且,股东大会新规还明确规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这对于那些勇敢地站出来行使召集权的公众投资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与鼓舞。

    赋予公众投资者以主持权。与召集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股东大会的主持权,为此,股东大会新规明确规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这种“谁召集、谁主持”的做法,将有效避免股东大会出现无人主持或争夺会议主持情况的出现,进而使得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能够得以有秩地进行。

    明确了公众投资者的临时提案权,使更多的公众投资者可以行使临时提案权。股东大会新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而在此之前,要获得临时提案权所需要的股份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这一临时提案权门槛的降低,显然更有利于更多的公众投资者站出来行使临时提案的权利。

    让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这是股东大会新规的又一重要特点。一是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二是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三是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不仅如此,股东大会新规在赋予公众投资者“四大权利”的同时,还为参加股东大会的公众投资者提供了“两个方便”。

    第一个方便,是方便更多的投资者行使表决权。为此,股东大会新规对网络投票这一投票方式予以了充分的肯定。股东大会新规在明确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前提下,同时还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且规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如此一来,有更多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表决权。

    第二个方便,是方便投资者参加现场大会。过去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常常有某些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中小投资者进入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大会。为此,股东大会新规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此尚方宝剑,以后中小投资者赴现场参加股东大会就再也不用看上市公司或召集人的脸色了。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66/17147/1503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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