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问题公司,特别是一家背负着巨额诉讼包袱的问题公司,*ST银广夏股改方案一经露面,便受到了市场特别是那些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的极大关注。实际上,*ST银广夏股改方案也确实给了这些原告投资者一线希望。该方案把银广夏的股改与民事赔偿联动了起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改方案后的30日内(3月14至4月12日),非流通股股东将与目前银川市中院正式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争取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1.7585亿元。
应该说,银广夏这种把股改与民事赔偿联动起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就银广夏的股改方案来看,也还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正视。第一,对民事赔偿并无具体的协商方案,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股改方案只是强调在股改方案通过后30日内协商谈判,但能否保证问题解决,保证诉讼的投资者得到赔偿,却始终都是个未知数。第二,重股改而轻赔偿。表现之一,是先通过股改方案再着手民事赔偿的协调谈判问题。表现之二,将公司为数不多的一点公积金用于支付流通股股东的对价,以获取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对于中小股民的民事赔偿,股改方案里却毫无着落。第三,面对股改与民事赔偿,非流通股股东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一方面是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股改对价动用的不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而是公司的公积金;另一方面,追加对价的股份总数最大值为3934万股,这也就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股改买单,为民事赔偿案买单的最大值了,而此举却意味着民事赔偿谈判的失败,意味着银广夏的投资者将要共同承担1.7585亿元的民事赔偿损失。因此,对于银广夏的股改方案,在把股改与民事赔偿联动起来的做法上,还是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那么,如果完善银广夏的股改方案,使其把股改与民事赔偿切实联动起来,达到既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又完成了股改任务的目的呢?为此,笔者提出这样几点建议,供作参考。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将股改与民事赔偿并重,甚至重视民事赔偿要甚过重视股改。毕竟民事赔偿问题不解决,银广夏的生存问题就存在巨大的隐患,在这种情况下,股改也就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
其次,在民事赔偿的处理上,可采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将这些新转增的股本赔付给参与诉讼的投资者。目前银广夏拥有的资本公积金数为2.18亿元,银广夏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股价为1.50元左右。因此,可将其中的1.18亿元公积金转增为股份,赔付给参与诉讼的投资者。股价缩水部分可视同是这部分投资者的一种利益折让。
其三,在股改问题上,非流通股股东应承担起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份的重任,包括参与诉讼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所获得的股份,都应一并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所给予的对价。当然,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也可通过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来解决对价问题。这对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也许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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