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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算公益广告?

(2009-04-05 21:37: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摘类

“爱我中华”算公益广告?

2009年04月05日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姚丽萍

 

   一幅巨大的广告牌,广告牌正中是天安门,上书大字“爱我中华”,一些地方的广告右侧还有一行字:吸烟有害健康。

  您看见它,第一反应是什么——香烟广告,还是公益广告?

  虹口区人大代表曹永明是一位大学教师,他已连续两年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禁止中华牌香烟设立“爱我中华”大型户外广告。
  今年,曹代表又委托市人大代表邬振伟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这一书面意见。行政职能部门答复说,目前,本市发布的带有“上海烟草公司”企业名称的“爱我中华”广告,是兼有一定的公益内容和烟草企业信息的“烟草企业形象广告”,内容并无《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禁止情形,发布形式也不在法律禁止范围。

  不过,行政职能部门也表示,要“加强对此类广告的管理,适当控制其发布范围和期限,尽量减少传播影响面”。

  有一定“公益内容”,还有“企业信息”,这叫“擦边球”吧。不过,这球打得实在不算漂亮。吸烟有害健康,这是常识,可这样的商品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的牌子跟“中华”挂上钩?烟草公司号召大家“爱我中华”,所指究竟是什么——民族,还是香烟?烟草公司既然如此钟情“中华”,那就该明白,“中华”二字在国人心中的分量。

  众所周知,多年来,这家烟草公司为慈善事业投入了巨额资助,表现出强烈的“企业公民”意识。但在慈善投入之外,“守法”只是“企业公民”的底线,不违背法律,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能被社会文化伦理所接受。

  2006年,经全国人大批准,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2010年世博会就要来了,曹永明很想看见一个真正的公益公告——56个民族手拉手,上书“爱我中华”,这完全不同于香烟壳的画面,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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