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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是否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间买卖

(2022-06-23 18:46:00)
分类: 国际工程承包造船大宗货物贸易

CISG是否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间的货物销售交易?

贸仲上海分会 贸仲上海论坛 2022-06-23 18:36 发表于北京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将在香港生效。

贸仲香港“仲裁学习小组”组员在学习了香港特区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条约法律)黄庆康先生和巴塞尔大学Ulrich G. Schroeter教授近日在香港特区律政司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办的专题研讨会演讲等内容后,将部分学习笔记和延展的学习资料分享(仅供参考,本文不代表贸仲香港仲裁中心观点)如下,供读者参考。

CISG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CISG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中立的法律规则,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国际货物贸易中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为交易各方降低了交易和履约成本。截至2022年5月9日,CISG已有95个缔约国。在香港特区的前20大贸易伙伴中,已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和地区加入了CISG,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美国、新加坡、日本、德国以及荷兰等。

联合国于1980年通过CISG,该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并对我国市场经济和合同法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贸仲已经审结了数百件适用CISG的案件。

小细节:贸仲还是唯一向美国佩斯大学(Pace University)CISG数据库提供案例的中国仲裁机构

CISG将于何时在香港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曾于2020年就拟在香港适用CISG进行了公众咨询。

小细节:贸仲香港曾书面回复香港特区律政司对此表示支持。

2022年5月5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将CISG的领土适用范围延展至香港特区的声明。根据CISG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该领土适用范围的变更将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

小细节:我国政府根据CISG第95条所作出的保留(即声明其不受CISG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将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2021年,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了《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第641章) ( “《条例》”)草案。2021年9月,该《条例》在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并预计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下载《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第641章))

CISG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间的货物销售交易吗?

CISG并不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间的货物销售交易(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小细节:香港特区正与中央人民政府就CISG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两地货物交易的安排进行协商[1]。

如何排除CISG的适用?

根据CISG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示排除CISG对合同的适用。

(案例:单凭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如约定适用某一内国法),曾被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不足以有效地排除CISG的适用。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适用CISG,合同中还约定适用Incoterms 2020又将如何?

根据CISG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对CISG的具体法律规则进行补充和变更。

《条例》生效以后的某日,营业地位于香港的外贸公司与营业地位于法国波尔多的酒庄正准备签订了一份批量买卖红酒的合同,双方分别派出钟果欣和皮埃尔·让就合同条款进行了谈判。因为钟果欣和皮埃尔·让均不了解对方地区的法律,就合同适用法达不成一致意见,所以该红酒买卖合同最终未特别约定合同适用法。但是,颇具国际贸易经验的钟果欣非常熟悉Incoterms 2020,出于对货物的风险控制考虑,最终合同中加入了“CIF天津港(Incoterms 2020)”的条款。双方还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贸仲香港仲裁中心(“贸仲香港”)通过仲裁解决。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一方在贸仲香港提请仲裁,那么在贸仲香港组成的仲裁庭将根据CISG第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CISG为双方定分止争。但A公司和B公司约定的“CIF天津港(Incoterms 2020)”,是对CISG关于卖方交货和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的更详细的补充约定,仲裁庭将优先适用。

适用CISG,合同中还约定标准条款及条件(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又将如何?

交易双方有时会在销售合同内附加标准条款及条件(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标准条款”)。根据CISG第14条的规定,欲将标准条款并入CISG合同,标准条款必须作为要约的一部分并随要约一同发出,而受要约人则必须按CISG第18条接受该要约。

根据CISG的规定,皮埃尔·让如果要将酒庄对于葡萄酒买卖的标准条款并入合同,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告知钟果欣所在的外贸公司,标准条款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需提供标准条款全文文本供外贸公司参考。[2]若要约通过电邮发送,皮埃尔·让需在要约电邮内附上标准条款全文或含标准条款全文的附件。

(3)标准条款的语言需为受要约人可以理解的语言,例如:合同谈判时所使用的语言。

(案例:美国联邦上诉法院Chateau des Charmes Wines Ltd. v. Sabaté USA, Inc案中认定,交易一方在后续的交易文件(如本案中的发票)中才将标准条款纳入合同,该标准条款将不能被视为成为该口头合同的一部分,因为后续附上的标准条款将实质性地变更原本有效的合同。[3])

适用CISG后,在检验货物时,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根据CISG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若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约定,需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该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以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便丧失因货物不符合同约定而可获得救济的权利。

在CISG项下,买方应向卖方发出通知的合理时间取决于货物的性质。为理解CISG对合理时间的定义,Professor Dr. Schroeter以买卖鲜花与石油钻机为例,指出鲜花与石油钻机这两种货物拥有不同性质,例如:鲜花的保质期比石油钻机短,因此就这两种货物的买卖而言,买方向卖方发出通知的合理时间不同。根据过往经验之谈,Professor Dr. Schroeter指出就大部分货物而言,买方向卖方发出通知的合理通知时间平均而言为一个月(“the noble month”)。

此外,买方可能无法在收取货物的第一时间即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情形。对于货物的隐藏缺陷,CISG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在买方实际收到货物起计最长两年的通知期限。如果买方未在两年内通知卖方,买方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权利。而合同约定的货物保证期限可对这项两年的期限进行变更。例如:若合同中保证了某机器货物的使用期限为五年,则该合同的买方向卖方发出货物不符约定的通知期限相应为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CISG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买卖双方可就发出通知的合理时间进行约定,甚至可以完全排除CISG第39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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