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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前沿

(2022-05-02 20:47:05)
分类: 担保法/物权法/破产法/票据法

常鹏翱: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 | 前沿

原创 蒲南希摘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9-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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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摘编自常鹏翱:《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4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全文共3980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通过第55条等条文明确了存货动态质押的法律定位、设立和监管人责任,但仔细分析,会发现以下疑点:(1)第55条“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表述同样适用于浮动抵押,但为何存货动态质押并非浮动抵押?(2)从九民纪要第63条的“交付”到解释第55条的“实际控制”,这一改变有无意义?如何理解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标准?(3)如何评价法律与实践在存货保管义务的配置上的差异?(4)如何理解出质人与质权人对监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一文中,以前述问题为基点,结合供应链金融的实践,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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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存货动态质押在供应链金融实践中的运作规律

(一)基于存货流动性的动态担保结构

存货的流动性使存货动态质押有了动态的担保结构,即在出质人首次提供的存货质权设立后,随着出质人提取、置换或增加存货,出现质权消灭、再设立的循环过程。

(二)存货动态质押与质押监管并存

1. 监管人的深度介入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能弥补质权人在存货的估值、鉴定、核验、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在融资交易发生前,监管人能更准确地评估存货价值,为质权人是否放贷提供专业意见。在融资交易发生后,从首次质权设立到存货的提取、置换或增加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监管人这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在出质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借助监管人熟悉存货市场行情的优势对存货进行变价,能提高债权实现的几率和比例。

2. 质押与监管并存

质押监管是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三方共同签订的监管合同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认可监管人的法律地位,由监管人控制并监管存货的流动。存货动态质押在存货流动性的基础上,与质押监管并存。如此,质权人从核验、检视、监管存货等事务中抽身,并通过存货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而出质人得到了急需资金,又在必需时把出质的存货投入生产或销售;监管人则获得并扩大客户来源,甚至能把业务形态扩展到金融服务业,可谓三方全赢。

二、

存货动态质押不同于浮动抵押

第55条否定了存货动态质押成为浮动抵押的可能性,主要是因为两者有以下差异:

存货动态质押

浮动抵押

标的物

特定化的动产

不特定的动产

出质人/抵押人能否直接支配标的物

通常由监管人直接占有存货,出质人不能单独控制存货。

抵押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

监管机制

监管人重在核验、评估和管理存货,以确保存货及其流动性符合约定。

监管人只能就抵押人的经营状况等企业信息向抵押权人报告,以防范可能的信用风险。

三、

共同占有是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标准

(一)监管人控制存货的方式

存货在监管人仓库

“存货向仓库移动”

监管人直接占有

监管人于质押前已直接占有

存货在出质人仓库

“仓库向存货移动”

避免运输成本和损失

监管人到出质人/仓储人仓库实际控制

存货在仓储人仓库

(二)存货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占有

监管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互为相对人,形成相互约束的网状关系。监管人的直接占有除了使质权人间接占有,同时也为出质人间接占有提供了契机,因此出现当事人共同控制存货的局面。具体而言:监管人占有存货和其放货均需遵循后两方的共同意思,这种方式属于间接的共同占有。且为确保交易稳定性,任何两方当事人的约定都不能与监管合同相悖,质权人和监管人也不能凭其两方意愿来改变或解除监管合同。

(三)共同占有的正当性分析

在出质人向监管人交付存货的情形,共同占有的正当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共同占有符合动产质权的占有型担保物权定位。第二,共同占有符合担保物权的价值权属性。第三,共同占有符合供应链金融的实际。第四,共同占有与监管人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完全契合。

(四)共同占有是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标准

第55条不以“交付”而以“实际控制”为质押设立标准,完全能把前述的共同占有包括进来。只要出质人和监管人均遵循约定,达到他人能获知存货出质的信息,出质人不能自由处置存货的程度,存货质权即成立。即第55条第2款第1句所谓存货“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应理解为“仍能被出质人不受约束地自由处置”。

四、

存货保管义务由出质人负担

在存货保管义务的配置上,法律表达和实践机制明显偏离。民事质押规范仅规定质权人负担保管义务。据此,在监管人实际保管存货时,其相对人只能是质权人,即监管人是为质权人保管存货。而实践中,存货保管义务由出质人负担,存货交由监管人实际保管的,只要无另外约定,监管人为出质人保管存货。

(一)出质人负有存货保管义务

出质人负有存货保管义务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共同占有使得质权人和出质人均有保管存货的客观基础。第二,出质人负有保管义务,不会危及存货动态质押的稳定性。第三,在动产质权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情形,当事人能通过约定来确定保管义务人。第四,认定出质人有保管义务,实际保管存货的监管人是为出质人保管,保管不当的存货损失给出质人带来了不利益,监管人对此足额赔偿,在理据上没有不足。第五,存货动态质押不改变出质人在供应链中的位置和角色,若因质押而将该成本转嫁给质权人,有悖于融资交易规律。

(二)保管义务的实际承担人

在不同的监管方式中,依保管义务实际承担人的不同,由此涉及的法律关系也相应不同,具体表现为:

实际承担人

监管人

出质人

仓储人

存货位置

监管人仓库

出质人仓库

仓储人仓库

担保形式

监管人全面管控了存货,不给他人留下从物理上接近和管控存货的空间,只要监管人恪尽职守,存货动态质押的运行就无碍。

出质人一方直接占有存货,尽管实践中当事人会通过协议安排保管人和监管人的行为界限,但若协议赋予保管人的管控权过多,使得监管人不能进行有效约束,这种担保就不再是存货动态质押而要被归为浮动抵押。

存货因保管不善而价值减损时,质权人的权利

因监管人原因导致存货毁损灭失的,可适用《民法典》第390条,由质权人对出质人的赔偿金取得优先受偿权。

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参照《民法典》第408条第1句后半段,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就不足部分增加担保。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只要监管人尽到监管义务,质权人就只能向出质人主张恢复存货价值、提供等值担保或损害赔偿等,不能要求监管人赔偿损失。

综上,在供应链金融的背景下,出质人有保管存货的义务,质权人和监管人之间没有保管关系,监管人的监管义务不包括保管存货。由此,第55条第1款第2句有关监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应对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只能限于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否则不宜贸然适用。同理,《民法典》第432条也不宜适用于存货动态质押。

五、

出质人、质权人的行为对监管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一)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影响

1.对违约行为的影响

出质人和质权人正当履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行为,不影响监管人的违约行为。

由于监管义务属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义务,当监管人有偿监管时,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监管人仅在因过错而未履行监管义务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有无过错的判断,要与出质人的行为进行比对。需注意的是,在监管人与出质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出质、私自放货解押等情形,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损害的影响

一方面,出质人提供存货或清偿债务的行为,会影响监管人违约行为所致损害的有无或多少。另一方面,监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补充责任。由于监管人对质权人仅负有监管义务,再虑及其违约行为与存货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在监管人违约造成的存货损失小于出质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数额时,监管人应以前者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在监管人违约造成的存货损失大于出质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数额时,由于质押监管只是服务于存货动态质押的配套机制,故监管人以后者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影响

在监管人违约导致损害时,质权人对此未尽监督、检查等注意义务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人远比质权人负担更重的职责,其违约产生的损害远大于质权人未尽义务的损害,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因此远大于质权人。

应附带提及的是,在监管人违约致使存货价值减少,出质人又不清偿债务时,为最大程度保障自己利益,质权人会以出质人和监管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前者清偿债务,后者赔偿损失,此时法院将借款纠纷与质押监管纠纷一并处理,在查明出质人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再查明出质人、质权人有无过错,进而明确监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更为可取。

六、

结语

第一,存货的流动性是存货动态质押先在的限定条件,这使它包含了存货质权设立、消灭的循环环节。第二,为对存货的流动性进行有效控制,专业化的监管人介入其中,使质押与监管并存。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标准为出质人、质权人及监管人的共同占有。鉴于交付不同于共同占有,那就应以第55条而非《民法典》第429条作为调整存货动态质押设立的规范。第三,只要监管人尽到监管义务,即便存货仍为出质人直接占有,出质人也无法随意调配。如此,由出质人保管存货并承受相应的风险,是交易理性选择,这也使存货动态质押有了近似于抵押之处。第四,出质人、质权人的行为会影响有偿监管人的过错判断、违约行为的损害有无或多少、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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