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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行业里各种“信”和“单”,法律上如何认定云单模

(2022-03-29 14:46:57)
分类: 票据/保理/供应链金融

保理大学百家讲坛:

供应链金融行业里各种“信”和“单”,法律上如何认定云单模式?

原创 保理青年 保理创研中心 2019-10-09 14:00

保理大学,与中国保理共成长!每周三晚19:30分,保理大学会进行百家讲坛的知识分享,实施机构是只为最实务分享的中航银供应链学院。以下原创内容为百家讲坛嘉宾盈科律所马顺锋律师在保理大学百家讲坛第9期的分享。本次语音转文字的内容仅为分享的三个部分中的第一部分。关注公众号,可以第一时间获得线上直播的信息和实务培训的信息!

大家好,我是马顺峰。很荣幸受到保理大学的邀请来做这一次的线上分享。首先介绍一下我们的团队,我们盈科保理律师团队是国内最早也是目前律师界唯一专注于保理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自2009年起的话,我们就为天津第一批非银行保理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2013年我们成立了国内第一个保理法律研究中心,2015年的话我们也创立了公众号,“保理法律研究”粉丝数已经达到了15000人。目前团队与银行保理业协会、商务部的服务贸易协会下面的保理专委会以及各地区的保理协会都建立了一个紧密的合作,在协会里面担任理事或顾问或专家委员,法务风控组的组长等职务。团队累积服务的保理公司已经超过200家,承办的ABS、ABN北金所债权融资项目接近三十单,今天我们也是结合团队的服务经验,为大家带来3个主题的分享:

第一个主题的是法律上如何认定云单模式,大家可能也有一定了解,上半年中企云链发行了首单云单abs,新闻稿上面也披露了这一单超额募集5.8倍,募集利率的话低至年化3.5%,说明市场上非常看好这种模式,法律上如何认定云单这种模式,这是业界讨论的话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云单?典型的用我们的央企的代表,就是中企云链的云信模式,另一个代表,就是TCL简单汇的金单模式,行业内还会有金票,银票、银单、银信、易信等等,这里我们都简称为云单。

盈科北京也是中企云链云单业务的法律顾问,我们团队目前也担任了tcl、步步高、蔷薇保理这些平台的法律顾问,所以说在我们看来,各个平台的云单基础,法律框架和结构是差不多的。我们说一下具体的一个交易结构,大家也可以看一下PPT的一个交易结构图。首先的话全部平台用户,包括保理商核心企业多级的供应商,都会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并进行用户的注册认证的流程,认证措施是平台的一个基础,如果认证措施最后存在一个问题,相当于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人都最终没办法确定法律行为的一个效力,肯定是存在瑕疵的,所以说各个平台在认证方面也是下了很多功夫。

第二个的话就是我们授信机构为核心企业核定一个授信额度,这个额度是与核心企业具体能开多少?云单是密切相关的,授信机构可以包括银行、保理公司,小贷、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刚刚列举的这些公司都是开可以开展债权融资业务的,比银行的银行理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融资租赁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小贷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都是可以的。但是主流的参与方的话,一般还是银行和保理公司居多。

在额度核定以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用户就可以在平台开展云单业务了。云端业务的第一环节就是开单,核心企业或一级供应商提交贸易材料,一般要求的是底层合同和发票,然后在平台上申请开录音,并签订相应的电子云单开具协议或者有些平台叫付款承诺函,这就是一个开云端的一个环节。

一级供应商签收云单以后,他可以做三个动作:第一个他可以持有到期,第二个他可以直接做保理融资,第三个他也可以把这张云单转让给二级供应商。如果是保理的话,就由保理商与持单人签订云单保理协议,约定保理商受让云单代表的应收账款,为持单人提供保理融资等服务。如果是转让的话,那就由一级供应商将云单转让给二级供应商,双方签订一个云单转让协议,二级供应商受让云单。转让环节其实是大家比较容易比较关注的,也很容易弄不清具体转让协议里面体现的一个法律关系。

简单来说,在平台业务中,云单的转让,我们用的是两个法律关系来解释,第一个有些平台用的是债务抵偿,第二个有些平台用的是债务抵销。具体而言在债务抵偿里面鉴于一级供应商享有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一二级供应商遂达成一项交易安排,就是说一级供应商将其所持有的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二级供应商,通过债务抵偿的方式,消灭它对二级供应商所付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换个角度来看,这就是一级供应商和二级供应商之间的一个债权的一个互益。二级供应商获得了核心企业的债权,而一级供应商获得了对其本身的一个债权,因为一级供应商获得对它本身的债权,导致他的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那就予以消灭了。这就是债权抵偿的法律关系的解释方法。

有的平台用债权债务抵销的一个解释方法,它就是指一级供应商将云单转让给二级供应商后,二级供应商其实是应该要赋予云单显示金额相等的债权转让对价款的。另外二级供应商享有对一级供应商的一个债权。这种互负债权债务的双方就可以在合同里面约定进行债务抵消。所以说两个方式都是可以解释的通的。如果持单人持有到期的话,核心企业会通过平台的持单人明细表进行付款,这就是到期了。上面就是我们说的云单平台的一个基本的交易结构。

云单模式在法律上它是否是有一个充分的一个支撑?我们认为法律上云单是应收账款债权的一个线上凭证,本质来说其实是因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线上化,他有两个比较主要的特点第一个就是可转让性与可拆分性,指的就是云单可以在线上平台进行转让拆分。第二个就是无条件支付性,指的是核心企业出具书面文件进行确权放弃对债务人具有的抗辩权和抵销权。这两个特性都是具有充分的一个法律基础的。

我们先说第一个特性,可转让性与可拆分性,它是依据合同法第79条,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除外,就第一种就是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第二个就是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第三个就是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一般贸易和服务项下的应收账款是不会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和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他只会存在就是说当事人双方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的这种情况。

再加上线上核心企业如果进行确权的话,来视为对这种不得转让条款的一个变更,所以上线的应收账款它都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合同法第79条就这一条,也规定了债权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可转让性和可拆分性在法律上都是没有障碍的。特别是合同法80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的生效方式是通知生效,在这类的平台中,每次应收账款转让都会由原债权人授权平台,通过战略协议的形式,发送给核心企业,达到通知的一个效果。

第二个特性是无条件支付性。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债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授让人主张,那这就是抗辩权。接着第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并且债权人的债权先予于让与人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这就是抵消权。所以说一旦在云单形成文件,比如说付款承诺函云单开具协议中,债务人明确放弃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抗辩权和抵销权的云单的无条件支付性就能够获得保障。目前的话我们也搜索到了这些大量的案例都是线下保理业务里面的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放弃行使抵销权和放弃行使抗辩权。在司法审判中法院都予以了支持。

所以说大家可以发现本身云单这种模式的原理,更加类似于线下的反向供应链保理业务,只不过是把线下的搬到了线上,多了一种可可拆分和可流转性。这里也顺便提一下,刚刚所说的反向供应链保理业务和我们所意义上的明保理是不同的,其实有很多人混淆两个概念,明保理和暗保理的话是保理业务的分类,反向保理的话是保理业务的模式,所以说部分明保理虽然也有债务人确权的措施非常像反向保理,但实际上差距是非常大的。

明保理的确权会有非常多的一个瑕疵,之前的闵兴医药诚信这些案件都告诉我们明保理的确权难度和虚假应收账款的风险,但反向保理却很少发生这样的风险,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保理业务的一个发起人不同。反向保理的发起人的话是核心企业,债务人在这种线上的云单平台中,更是把反向保理发挥到了一个极致,有的平台核心企业就主动开放ERP对接,或者把ERP系统就主动定期打包到保理商打包到平台,再通过这种cfca等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将核心企业的一个确权行为固定了下来。这个资产的真实性的话会比一般的保理业务会要可靠的多。

政策层面的话,其实国家从2017年开始就鼓励类似平台的建立,包括了人民银行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还有外管局于2017年发布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方案明确指出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融资业务,以点代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业务示范效应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后面的话我们国家也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里面第二条也规定了,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后面的话国务院办公厅也出了一个文是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公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之前我们其实也有看到,就是说各个途径,包括发改委他们的官微发的推文中也公开点赞了中企云链模式。我们认为在政策利好和核心企业的信用极好的情况下,也不难想象中企云链为什么他发了一个abs,可以引发市场的一个强烈的一个反应,发行的利率也非常的低。其实包括简单汇的金单,还有平安的SAS也在交易所成功发行了abs。

最后的话云单毕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一个模式。法院是否认可,我们也在公开的法律数据库里面找到了一些案例,能够予以支持,介绍一个比较典型的就是在上海的一个执行异议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的话,大家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都可以找到。案号的话是2018沪0107执15号,首先法院在这个案子里面,从证据角度认为这个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一个优势。其次的话他们法院也认可简单汇平台金单转让协议中的一个交易安排,认为收单人有权签收或驳回金单转让,收单人签收转让金单,即视为双方同意协议条款共同签署上述协议,转单人应付收单人的债务与金单金额相抵消,简单汇用的是债务抵销的方式。最后法院认为收单人已经不得再向转单人追索已经抵消的债务,最终认定所提异议理由是成立的。

刚刚介绍了这种云单平台的基础模式和云单的法律性质,还有政策背景,有些平台它在这个基础结构里面也开发了一些特殊的交易模式,比如云单延期,自动签收、质押融资、提前兑付等等,时间原因,我们云单模式介绍到这里,下次有时间我们将专门针对云单模式开一次线下的一个专题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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