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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人查死者健康是一种特权

(2013-08-03 20:15:36)
打死人查死者健康是一种特权

杨于泽

 

    湖南临武瓜农邓正加与城管冲突中“突然倒地死亡”半月后,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最近宣布了一个尸检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称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并且外力只造成“非致命伤”。

    很多人感到很愤怒,觉得这是在暗示邓正加的死是因为体质不够棒,这是替城管开脱。实际上当地根本就不是在暗示,而是明确地主张。邓正加家人透露:“当时法医、县政府的人员跟我们一直强调父亲是由于‘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说劳累、激动、争吵、外因都会引起死亡。”

    这真是太荒唐了,邓正加有严重健康隐患,生前没有人体贴他,通知他去体验。现在被人打死了,反而享受到了一次“被追加”的免费体验。

    就算邓正加脑部血管畸形,而且城管又施加了“外力”,城管的刑事责任仍不明朗。分析起来,无非是两种情形:一是承担全部责任,二是承担部分责任。细细品味法医、县政府官员的言外之意,邓正加死亡的“机会”很多很大,是迟早的事。现在“突然倒地死亡”,就不应该全怪城管。

    这种逻辑,完全否定了“有病”的人平平安安活下去的基本人权,至少是把病人生活的权利打了一个大折扣。有报告称,中国有七成人都处于所谓“亚健康”状态;而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全球只有5%的人完全健康。但只要没有“外力”伤害,“亚健康”的人照样可以活到古稀、耄耋之年。

    拿暴力受害死者的健康说事,有违生活实际和生命伦理,具有浓厚的反人道色彩。把这种逻辑推演下去,其悖谬之处就显露无遗:打死一个72岁老人,因为这名老人离我国预期寿命已很接近,所以罪犯不必负太大责任;如果打死一名90岁老人,意味着他已经“活够本”了,对罪犯就可以从轻处罚。

    实际上,对暴力受害死者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并不常见,也许还很少见。明明是众目睽睽之下被打死了,警方会查他体质够不够棒么?对暴力受害死者进行“体检”,这些年多出现在看守所拘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中,也出现在其他暴力执法致人死亡案中。人死之后,马上宣布死者“躲猫猫死”、“做梦死”、“刷牙死”,然后就查人家的体质。

    有人会说“查就查吧”,却不了解,这是一种实足的特权。邓正加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城管用称砣砸死的,这一点,有多名现场目击者能够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尸检查明脑部外伤和卢内出血,证明有“外力”作用,就应打住。有定案的根据,再去查死者卢内血管长的是什么样子,纯粹是故意找茬。

    媒体上颇有法律专业主义者认为,既然邓正加自己体质不过硬,城管致其死亡,的确不必负完全责任。按照这样的逻辑,每个人在接受执法前,必须确保自己铜头铁臂,否则被打死之后,等于自己也得承担身体不结实的责任。这太荒谬了!

    如果执法对象健康欠佳,保护身体欠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正是政府职责所在吗?把人家打死,不仅不应该罪减一等,而且理就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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