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火箭提拔”需要先定规矩
杨于泽
据新华社
6月16日长沙电,湖南省常德市委决定,免其被“火箭提拔”的刘琼石门县委副书记职务,按科员安排工作。湖南省纪委则对刘琼之父、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本之在其女提拔任用过程中是否施加职务影响展开调查。
而同样是据新华社6月14日电文,湖南醴陵市委通过“认真的自查自纠”,免去了被火箭提拔的共青团醴陵市委书记易翔的职务,按科员职务安排工作。
对于此类免职新闻,舆论的第一反应是“不能止于免职”,人们普遍要求“拔出萝卜带出泥”,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而实际上,处分总是轻描淡写的:比如说“免职”,究其实就是回到“火箭提拔”前的原点,根本不能算处分。在易翔事件中,根本免谈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而讨论决定了“火箭提拔”的两地市委,自称是“自查自纠”,其实除了一个自纠火箭提拔的动作,丝毫没有自查的迹象。
一定级别的官员之被“火箭提拔”,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上一级党委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一旦出现违规情况,此上一级党委肯定有自己的责任。按常情常理,应由更上一级党委进行调查处理。但从近期一系列“火箭提拔”的处理情况看,基本上都是所谓“自查自纠”,既然是“自查自纠”,当然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最后就是大事化小。
这种情况,目前几乎无可避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就程序而言,涉及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诸环节。如果“火箭提拔”既成事实,要承担责任的机关和人员太多,调查处理不仅难度大,而且痛及周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但问责条文很笼统。对被“火箭提拔”者免职,就成了查处结论的主要“干货硬货”。
但“火箭提拔”如雨后春笋,在一些地方渐成普遍现象,有关部门也已公开将它定性为“人事腐败”。则要遏制此类现象,从程序、实体规则上完善问责制度,就显得必要而迫切。
从程序上讲,谁来问责为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现在基本上采取党委“自查自纠”的形式,这体现了对该级党委的信任。但“火箭提拔”问题被揭露,已是该级党委失信于民。“自查自纠”往往导致舆论哗然,客观效果很差。现在亟需明确一个权威的问责主体。
其次,应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细化分类,明确相应的责任和处分。“火箭提拔”的情况,除了领导干部利用面子、职务影响力外,还存在换手抠痒、权钱交易、性贿赂等多种可能性。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笼统地称之为“用人失察”,遮蔽了用人腐败的实质。现在理应分类“正名”,循名责实,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重新界定被“火箭提拔”者的责任。现在的查处结果一般是让他们回到原点、重新出发,实实是把他们视为违规用人的被动接受者和局外人,免除了对他们的“罚”。实际上他们都是成人,应该知情并有一定参与。撤销他们的公务员资格,我们可以找到充分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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