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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正义上访推动掌声杂谈 |
劳教幼女被逼卖淫案受害者母亲社会影响极坏
杨于泽
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蹭蹬六载,最近迎来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双结果”:省高院驳回两被告针对死刑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相关死刑判决正由最高法依程序复核;而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因“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劳教一年半。
永州市公安局对劳教决定振振有词,但几乎没有得到什么人的认同,媒体上充斥质疑与抨击。《人民日报》官方微博说:“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是,老百姓到底有没有上访的权利?我国宪法白纸黑字写着,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谓“上访”,实际上是对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一个权力视角的重新命名,而“闹访、缠访”则是对它的彻底污名化。但温总理多次亲自接待赴京上访者,即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义,承认并认真对待公民的上访权。
唐慧是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一个“被卷入”的受害者,对她适用饱受争议的劳教处罚,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唐慧作为受害者母亲,居然只能诉诸自力救济;同样是靠一个弱女子锲而不舍的持续推动,当地司法才一波三折,始有今日结局。劳教是一项饱受社会诟病的制度,法律界一般认为,它缺乏人大立法授权,是政府自授处分公民人身自由的过大权力,自然缺乏对被处分者的司法程序救济。把这种处罚用在像唐慧这样的上访者身上,极易引起公众反感,对政府权威构成极大伤害,可谓得不偿失。
固然,刑事案件受害者也可能行为失措,走向违法甚至犯罪。如果上访合法,唐慧“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总是她的不对。但设若一个公民,幼女被逼卖淫,先是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而案件屡经重新审理,折射出其中有人办案不公的嫌疑,他或她就只能放弃对正义的寻求吗?在我们这个时代,唐慧除了“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似乎也想不出更好的办法。迄今为止,对于当地公安机关是否有人替被告制造立功的假证,媒体和公众犹觉疑窦丛生,受害幼女母亲“闹访、缠访”,就不能算无理取闹。
其实,唐慧不是一个“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的消极人物,而是社会正义的一个积极寻求者。正义是每一个人所欲所求,但正义在世界的任何地方都不会自动到来,它需要一个个好公民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勉力推动。唐慧看似只是为“一己之私”而孜孜矻矻,但在客观上,她的行动是在履行“认真对待权利”的公民义务,有利于我们每个人,甚至事关“民族复兴”。对她,我们应当由衷地表示尊敬,并且给她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