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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不可对缓刑贪官奉行“待遇从优”政策

(2012-07-31 20:11:13)
标签:

缓刑

从优原则

零容忍

政治幼稚

杂谈

万不可对缓刑贪官奉行“待遇从优”政策

杨于泽

 

  据知名爆料人周筱赟近日爆料,江苏阜宁县政府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结果有61个贪官由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安排工作,且部分人吃起了“空饷”。而阜宁县政府办在当地网站上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缓刑贪官,固然因缓刑而不用蹲监狱,但其犯罪性质已然坐实。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被揪出的贪官自然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况且处于“公安机关考察”状态,自然会丢掉饭碗。现在,丢掉饭碗的贪官得到重新安置,机关事业编制失而复得。这样看,政府对贪官未免太好了,有悖于“天理人情”。
  据阜宁方面说,他们依据的是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发“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被判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并予辞退,事业单位则予解聘或辞退,以前的情况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文件说“可按”,并非“必须按”,但文件显然是推荐“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阜宁县偏偏摒弃这个被推荐的政策选项,而选择不“按上述规定执行”。  
  这显然是某种“从优原则”,以前的规定对贪官有利,现行规定对贪官不利,即依以前规定办理。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之前,国家人事部1989年曾有《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对被判缓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安排临时工作,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可于缓刑考验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阜宁县61人获刑在2004年11月11日之前,有关方面干脆就来了个“老人老办法”。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很多国家或地区,政府对公务人员贪腐采取“零容忍”政策,一旦被发现贪腐,即使数目很小,官员前途就彻底完蛋。比如按《香港退休金条例》,官员经定罪后退休金、酬金或津贴可予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而如果罪涉贪污受贿,官员不仅拿不到退休金,而且可能连已经拿到的工资都要吐出来。
  本来,法律上确有“从优原则”,什么条文对行为人有利,法院就适用什么条文。有利于行为人,体现的是人道主义。但对贪官采用“从优原则”,对贪腐客观上是一种正向激励。在各国政治实践中,人们对公务人员通常采用最高道德标准,尤其在金钱上,公务员不得有污点。对贪腐的零容忍,已成为“国际惯例”。现在我国对移送司法机关的贪官一律开除党籍和公职,实乃顺应潮流之举。
  对缓刑贪官适用待遇从优政策,虽然可以赢得贪官感恩戴德,却一定大失民心。中央党校教授王长江就在微博上说,纳税人已经为“三公”消费掏了太多的腰包,如果还要为贪官养老掏腰包,说不过去。政府犯这样的错误,算得上“政治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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