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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84岁老太保外就医被拒 |
“妈妈挺要强的,虽然那几天一直躺着,解小手都在床上,但解大手时必须得两个人架着去洗手间,除此之外就一直卧床。吃饭也是有人放在旁边,她在床上吃,当时她根本起不来,也翻不了身。”在监狱里,84岁的李淑贤两次腰椎骨折,家属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保外就医,但被拒绝了。她是河北滦平县的农民,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被关押在河北省女子监狱,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8月15日)
从这则新闻的跟贴中可以看出,对于是否要给予这位老人保外就医,网友们基本上分为两方对立的观点,一方认为84岁的人已经没有了危害社会的可能,因而应当给予保外就医。而另一方认为,保外就医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既然监狱方面给予了拒绝,那就一定存在着不合规的地方。
而相关的法律是怎样表述的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这样表述的:(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由此可以看出,这位老人的情况疑似属于“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这条。但是问题来了,“生活难以自理”是很难给出客观界定的,因为这根本不存在可以量化或模式化的标准,同时,这既不是医学范围内能确定的问题,也不是法律范围内可确定的问题,在更多的情况下,这只是一种人们主观感受的表达。
但是,法律并不认同这样的主观感受,法律讲的是有或无的问题,如果不能确定为“生活难以自理”,那就只能爱莫能助了。因此,这就成了一个扯皮球的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位老人,还没有任何部门依法牵头正式组成合议组,来综合评定这位老人是否属于“生活难以自理”的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老人解大手时必须得两个人架着去洗手间也就成了常态问题。
因此,从监狱角度来说,这就已经暴露出了问题,因为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监狱讨论罪犯是否保外就医时,须有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其中表达的意思非常明确,即明确规定了讨论的形式,也明确规定了必须参加的有关方面。而从新闻中要以看出,监狱方的领导在面对老人家属的书面诉求时,就直接给予了拒绝,既没有正式讨论,也没有请检察院(组)人员共同商量,而从程序上来说,这当然过于潦草。所以说,在这件事上,监狱方存在着责任未尽之嫌。
客观地说,并不是每一次讨论都必然会得出保外就医的结果,但每一次讨论都是尊重罪犯权益的法定程序,也是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规范式回应,只有程序的保障,才能最大可能地确保结果的正确,而如果省去了这样的程序,那就无法衡量结果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而对于监狱来说,就这样省略了法定的程序,然而,这样的省略,无异于解除了罪犯应有的权益。
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而为作监狱方来说,遵照法定程序给予规范化的可能性讨论,更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面对老人家属诉求的时候,和面对这位84岁老人实际情况疑似符合保外就医情形的时候,监狱方应当也必须给予规范化的回应,然而,监狱并没有这样去做,显然,在这件事上,暴露了这所监狱日常理管上的问题,和依法执法的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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