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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口案时评 |
八年前,地处渤海之滨的县级市山东省龙口市发生了一起上访者死亡事件,引起舆论关注。死者名叫李淑莲,经营手表、首饰、皮衣等,资产一度达上百万元。2002年前后,龙口市某局领导索贿不成,放水淹了李淑莲的仓库并强封其商店。拒绝行贿的李淑莲莫名遭到经济损失,为反映该问题,她多次进京上访,期间至少被关押过八次,2009年9月,进京上访,派出所通知了龙口市驻京办,驻京办人员把李淑莲带走,2009年10月2日晚,李淑莲自杀身亡。(财新网9月13日)
人命关天,不管在什么地方,这都是一起大案要案,尽管这个案件的过程较为跌宕起伏,但是,源头是明显的,就是因为龙口市某局领导索贿不成,放水淹了李淑莲的仓库并强封其商店。而同时,结局也是明显的,那就是李淑莲因扛不住多人非法逼迫、殴打自缢身亡。可以说,从开头到结尾,其中的因果关系并不难厘清。但死者家属要求追究涉事官员刑事责任,而当地法院立案四年始终未开庭审理,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八年来,案件进展缓慢,直到半个月前才出现转机。2017年8月27日,龙口市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杨新军、谢守泉、王焕磊故意伤害案中的部分事实作出变更,认定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授意、默许殴打、致他人自杀身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本是一个早就应该启动的司法程序,但到了现在,才刚刚开始,虽然这会给这个家带来压抑了很久的希望,但姗姗来迟,并不应当是法律正义的步伐。
百姓有冤情,当然就要诉诸于法律,而走司法程序则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管什么样的冤情,在法律的梳理之下,定然会有一个水落石出的结果。而且,作为当地司法部门来说,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帮助百姓陈述冤情,这也是责无旁贷之事,因为司法部门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为百姓解决复杂的问题。而当地司法部门却迟迟不予审理,这但是一种职责上的不作为,而且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更是一种权利的剥夺。
在法治社会中,百姓并不是就没有了法律方面的纠纷,而只是多与少的问题。在一个法治氛围良好的地方,不管因为什么事,也不管事情大小,只要百姓自身需要走司法程序,那么,这个路径就应当是随时畅通无阻的阳光大道,而这就是一个地方法治程度的根本性标起。然而在龙口市,这个案子已经是人命关天的大案,但在司法部门的眼里,好像都不值得一提,而这样的人为不审理,却成了这个受害家庭对于渴求正义穷其生命的奢望。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个案子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阻力”,因为索贿者就是某局领导,而这样的地位和身份,当然就会给司法程序传导一定的压力。但作为司法部门来说,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也只有保持独立,才能给予社会期企的正义。但是,他们没有做到这起码的前提,而且将该办的是一搁置就是几年,而在这几年中,这此部门的公职人员为什么就可以如些心安理得,而这,本身就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因为它折射的是当地司法部门的常态情况。
因此,虽然这个案子现在出现了转机,但这并不应该是八年来的所有结果,因为在这八年中,太多的人不作为。这让百姓看到的是,当地的司法部门只是选择性运转,选择性履职,这是对法治环境的巨大破坏。在这样的不作为中,百姓会降低对法律正义的期待,从可能会使人们误认为这就是法治的本来面目。
所以,对于这个案子,不但要依法追究涉案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必须要追究司法部门当时的办案人员,依法给予严厉的查处。只有这样,才可能消除人们对司法正义的误解,也只有这样,才能修复被破坏了的法治环境。在任何情况下,百姓走司法路径都应当得以法律的保护,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诉求司法正义,都不应当成为百姓穷其生命的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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