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青年73万赔偿:国家赔偿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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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青年73万赔偿时评 |
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跟一起从没做过的抢劫案扯上联系,甚至因此入狱5年。汪超的父亲向广州中院提起申诉,2015年6月,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汪超的父亲继续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一个月后撤销了该案一审判决、终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增城法院重审。2017年4月,汪超被无罪释放。现在汪超向广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73万元的申请。(中国青年报8月21日)
汪超提出73万元赔偿金,最后是否能够达成,这对汪超来说很重要,但对整个社会来说这个过程更重要。因为司法的每一次进步,都会伴随着各种阵痛,而汪超提出赔偿金,就是一种司法再次进步之前阵痛的开始。国家赔偿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的过程,其间必会牵涉到在职及不在职的所有办案人员,在这样精细梳理时,73万元赔偿金就会成为一条主线,将所有责任人的责任分量串联起来,并分解于每个责任人的头上。而此时,赔偿金也会成为一根传导阵痛的神经,它会让其中每一办案者都会感到一种阵痛,而在社会关注中,这样的阵痛便会充分加大,由此它也就成为了一种放射状的社会阵痛。
而另一方面,73万元赔偿金从哪里来?这也是一个痛点,因为它已涉及到了另外一个系统。那就是如果赔偿金达成了,那么就一定要有一个出处,但不管这个出处叫什么名称,最终都会是纳税人的钱,这可以理解为是在用纳税人的钱,来为自己的错判成本买单。但是,这会令所有纳税人不满,因为,他们的钱不应当是用来购买错误的。而这样的民意之声音,就会使这个支出系统产生阵痛,而这个阵痛又会反射给司法系统。在这两个系统之间,这样的阵痛会反复反射,并产生更复杂情形,从而又会使阵痛在民意中再次加大。而此时,司法阵痛的定义,就会是“不会顺利的赔偿”。
但这样的痛却是司法进步的一种催动力,因为在阵痛中就会想到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阵痛,而这就会修复性地作用于司法制度建设,从而在制度上不让每一个赔偿先例成为错判的“先烈”。对于汪超提出的巨额赔偿金,其意义是双重的,其一,对于汪超个人来说这很重要,那是他新生活的起点,其意义不言自明,只要司法漏洞还存在,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汪超”。
其二,对于社会来说,司法必须要进步,不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但现实中这必须要让办案的所有人员,及整个司法过程真切感到阵痛的代价,痛定思痛,在汪超案中这就是一种辐射长远的法治催动力。汪超依法提出赔偿金,其实是向司法漏洞提出的赔偿,但这样的赔偿更是对司法人员的一种现实教育,让他们知道,办错了案件就必须以各种形式付出纠错成本。对于汪超提出的赔偿金,不管是否能够达成,都会是一场“不会顺利的赔偿”。但从司法进步角度来讲,汪超提出的巨额赔偿金,无论如何都会为司法昂贵的错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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