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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必须要降低适刑年龄吗?

(2016-07-18 16:16:56)
标签:

校园欺凌

降低适刑年龄

教育

时评

打火机灼烧皮肤和头发;冷水从头泼到脚,扒光衣服被拍裸照,被威胁要把裸照传到网上和学校大屏幕上……对17岁的女孩平萍来说,在辽宁医药化工职业技术学校的这个学期是一场噩梦,她被同寝室的4名女同学轮流施暴。理由只有一个,同寝同学要她一起服美沙酮。

 

校园欺凌:必须要降低适刑年龄吗?
校园欺凌:必须要降低适刑年龄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曾透露: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

而一些法律专家则表示:不要轻易调整、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并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做系统的统计,不知道犯案的具体数量,只是看到几个极端案例,不能单纯地以偏概全,以此作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由此不难看出,同样是面对校园暴力事件,却在不同视角下产生了认识趋势上的分歧。客观地说,目前确实还没有关于校园暴力的确切统计数据,从法律专家角度而言,这当然属于修法无据,从学理上说,这也站得住脚,毕竟修法是关系到所有未成年人的大事,它必须要有大数据的支持,和一定发生概率的支持,否则就很难判断修法的必要性。

然而,没有统计数据,并不等于没有发生,专家没有看到的事并不等于就不存在,而从这个角度来说,与一些学理型专家视角相比,社会宁愿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趋势性判断,因为这样的判断来自于现实,来自于前线的深切感知。但这并不是说法律专家就不能提出自己的主张,而是说法律专家也应当主动获取前线的现实,并按学理要求形成客观的统计数据,既然是法律专家,那么对法律的热点研究就应当是自己责无旁贷的使命,并及时形成研究课题,而不应当既表达自己的主张,又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而只是将问题简单地归结为“几个极端案例”。

很长时间以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都是一件敏感的事,在各方争论中,都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但这样的争论要么是学理性过强,要么就是观客性不足,总之,学理与现实并没有融为一体,好像总有一方在自说自话,然而这其实是一种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隔空争论。这样的争论到底是缺少了什么?其实,就是缺少了社会化课题合作研究意识,这导致的问题是,各方争论都没有一个坚实的共通基础,而总是像浮萍一样游移不定,所以这也根本不可能得出彼此信服的结论。

因此,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到底处在什么趋势上以及发生的概率如何,总量多大,这应当要有社会诸多部门的相互合作,并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得出各方的共识。从学校系统到公安系统,从法院到检察院,再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到家长们的举报方面数据,这样的整合对于信息如此便捷的网络社会来说,其实不难作到。但难的是,大家都擅长面上的争论,却不善于合作研究,因而这个问题已成了无解的问题。

但其实,任何问题都会有解,只在于是不是真想解开它。而另一个迫切性还在于,不管修不修刑事责任年龄,都要解决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在法律与现实之间不能长期存在空白,就现在来说,是否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共识过程,但这个过程中却不能无视那么多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对于修法的问题可以有很多争论,也可以作为学理存在着,或搁置下来,但对正在发生的问题却不能熟视无睹。

因此,对于校园暴力事件这个问题,社会各方都应当求同存异,回到现实轨道上来,而不能总是忽视被欺凌者的存在。简言之,就是要以现实手段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空白,不管是对父母进行训诫,还是启动类似于“少年管教”这样的措施,都有必要达成社会共识,而这,也需要社会各部门间的信息整合与数据共享,这个社会大课题,要由整个社会来完成。否则,在校园暴力这个问题词上,宽容就变成了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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