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缓刑受贿:为何两次踏入同一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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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缓刑受贿法治征地时评 |
14日,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实际上,梁伟强早在2008年就曾经因为征地受贿一事,被从鳌头镇经发办主任降职为副主任,但却继续主管全面工作。后来梁伟强被白云区法院判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戴罪贪腐”,他变本加厉套取了更多款项,被控贪污征地款4300多万元。
按说,一个人不会两次踏入同一条“河”,但梁伟强却做到了。早在2008年就因征地受贿被判刑2年,缓刑3年,但这并没有束缚住梁伟强那双喜欢趟水的脚,时至今日,他又因污贪征地款4300多万元被推上了法庭。梁伟强两次被推上法庭,都是因为同一条“河”,这条河就是权力与钱款盘根错节,且剪不断理还乱的“征地”。
常言道,总在水边走没有不湿鞋的,但梁伟强却不应当再有湿鞋的机会。因为被判刑2年,缓刑3年,也就意味着工作分管方面必须伴随着巨大调整才行,这并不是说被判过刑就不能继续工作了,因为判刑本身是一种惩治,但惩治的目的并不是惩治本身,而在于使被惩治者洗心革面痛改前非,早日回到工作岗位上。
但这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合法程序才行,其中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梁伟强是因为征地受贿被判的刑,这说明他在征地工作方面已经不再适宜,因为他已经表现出面对权钱时的无法自持,和对组织的不忠城,并已忘记了为官的初心。另一方面,法律的判决结果,本身就是给一个人规定的行为改正目标,而这个法律规定的改正目标,也是其所在单位由其是所在政府公职部门的调教目标。
因而,对于梁伟强所在的政府部门来说,就应当按着法律给出的改正目标调整梁伟强的工作分管,使他先在其它岗位上做出“戴罪立功”的表现,然后再依据群众的反馈加以严格的考评,并经一定时间的公示后方可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这样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因为这是对一个人负责任的组织义务,同时,更是一个组织对法律判决的一种标准化程序化的遵行。
然而,相关部门针对梁伟强早在2008年就征地受贿一事,只是将其主任降职为副主任,但却继续主管全面工作,并且还在负责征地事宜。这样的处理,犹如一个病人,正在打针吃药期间,就让他带病上岗,这显然是对梁伟强个人的极不负责。而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法律威信的减损,因为作为政府部门来说,本应当是社会对法律效力的参照标杆,而这样的参照标杆一旦发生倾斜,当然会对社会的法制信心带来难以估量的反衬效果。
事实证明,梁伟强所在部门对他带病上岗的处理是一次失败,梁伟强不但没能“戴罪立功”反而成了“戴罪贪腐”的典型。之所以梁伟强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一方面说明有关征地的事,本身就是一条很深的“河”,权力与钱款盘根错节,在幽深处暗流涌动。而另一方面也说明,梁伟强所在部门的组织制度,其实也是一条很深的“河”,它可以对社会法律效力带来冲击,可以让社会参照系发生失真。而这两方面的存在,当然会使梁伟强这个失去初心的政府官员,两次踏入同一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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