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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公平,“2.5天休假”难成正果

(2016-07-11 11:13:39)
标签:

2.5天休假

权利公平

劳动法

时评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目前,湖北省出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2.5天休假。迄今,针对2.5天休假正式出台意见的省份,已超过10个。(人民日报711日)

 

没有权利公平,“2.5天休假”难成正果
没有权利公平,“2.5天休假”难成正果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可谓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市场的多维度好事。此意见去年8月刚刚出台的时候,各地并无太大响应,彼此都处在微妙的观望期中,但审慎之后,僵局打破,目前针对2.5天休假正式出台意见的省份,已超过10个。可以料想,有了这10个先躯,跟随其后的地方会越来越多,不久的将来,2.5天休假就会成为破竹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可以促进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对经济产生拉动作用。

对于这个意见来说,能否促进经济发展当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和重要的基本依据,然而,对于任何广普性全国范围一般意见来说,其考量的标准并不能仅仅以经济角度为出发点,更不能仅仅以经济拉动为归宿点。因为任何社会意见,也包括相关倡导在内,拉动经济虽然是其中的重要标准和依据,但却不是绝对标准和唯一依据,这里面还应当包含着社会企业员工公平的权利标准和依据,如果没有了这些考量,《意见》在各地的执行中就可能会沦为一种没有公平性可言的经济决定论或机械决定论的傀儡。

针对2.5天休假正式出台意见的省份,其涉及的主体清一色都是政府部门或隶属单位。对于这些部门单位来说,这样的落实较为容易,因为不管是官员还是普通公务人员,大家的身份都是一样的,即“国家的人”。然而,对于数量庞大的民企、私企却没这么容易,因为大家的身份天然地有着老板与员工之分,经济与效益的考量然会成为主要标准和依据,因而,到了现在,也没见到有多少民企、私企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不过,这其实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因为在很多非公企业中,连带薪休假都是一种免谈的禁忌,尚有劳动保护法法定支持的带薪休假制度都难以实现,那么倡导性的2.5天休假,怎会有实现的基础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和隶属单位对2.5天休假已经显示出了实施的热情。但诸多非公企业的员工却无热情可言,这并不是他们不想得到2.5天休假,而是因为他们不相信在还没有依法得到带薪休假的时候,就能跨越式地得到2.5天休假。

2.5天休假这个问题上,政府部门与非公企业,可谓“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而任何意见的实施,针对的都应当是全社会的人,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但现在响应最强烈的只是政府机关等部门,真正能实现的料想也会是这些部门,而这就是一种不公平的标准和依据。政府机关等部门响应2.5天休假倡导并不是错误,而是一种必然,因为政府机关从某种意义上也有“带头”实施的义务。但问题是,那另一半非公企业员工的海水由谁来煮沸?

其实,非公企业员工的海水只能由劳动法来煮沸,但是要煮沸的首先应当是依法实施带薪休假的部分,但这已是一个旷日持久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非公企业员工看待2.5天休假,就像是在雾里看花的状下看待一杯味道上好的红酒,然而,连白开水都没有喝足的情况下,这杯奢侈的红酒能与他们有缘吗?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是个好意见,但它要在各地的实施中,体现出宏观层面的公平诉求,政府部门对2.5天休假的热情越来越高,但要拿出些精力来补上非公企业员工带薪休假的短板,当全社会都在处在同种考量标准和同种权利依据下的时候,这个《意见》的效果才会更更上一层楼。而如果跨越得太大, 2.5天休假在全社会观宏层面,则难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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