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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本质,并不是一开始就将纠纷推给法律

(2016-01-17 1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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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医三院证实医院产科确曾遭遇医闹,公安介入后才恢复秩序,目前院方选择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这起医疗纠纷。中科院理化所发公函致北医三院称,科技骨干杨冰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科住院,于2016111日上午抢救无效,突然离世。要求北医三院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真实、完整”的结论。(北京晨报117日)

在任何情况下,选择医闹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都是违法之举,但这在很多情况下又常常是死者家属一方的首选之举。一边是违法,一边是首选,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心理,而这又并不仅仅表现在一时一地的医疗纠纷上,在很多地方发生的医闹事件,其实背后都处在这种心理状态之中。应当说,死者家属一方对于医闹行为的违法性心知肚明,因为谁都知道医疗纠纷最终都要靠调解途径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为什么还要采取医闹的方式呢?

然而,虽说医疗纠纷最终都要靠调解途径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但走这样的路径成本很高,并要付出巨大的时间精力,而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正处在悲伤且情绪不稳的状态之中,如果在这个时候能冷静地想到调解途径或法律途径,那当然是一种最理性的选择。但实际上这很难达到,因为人都有情感,死者家属正处在巨大的情绪波动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要求死者家属一方走调解途径或法律途径,其实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冷漠。

调解途径或法律途径最终都会给又方带来公平,这毋庸置疑。但这只是最后的底线,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就不是最佳选择,在解决纠纷时,法律是重要的,但却不应是唯一的,法治社会的本质并不是一开始就将纠纷一股脑地推给法律。因为在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总存在着极度情绪化的初始阶段,这是一种规律。同时,如果这个初始阶段处理不好也会使纠纷复杂化,而如果在这个初始阶段中处理得当,就会迎得解决问题的新契机,而不一定非要走上高成本的法律途径,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初衷和基本诉求。

而这就需要在法律途径之前,设置一条顺畅的医患沟通渠道,有了这样的沟通渠道,医患之间就会很到充分的沟通机会,从而对一些诸如病因细节等问题消除误解达成一致认识,而在这个过程中,情绪化的非理性成分也会得到有效屏退。但遗憾的是,目前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沟通机制,这一面让医院方找不到有章可寻的解释误解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会使患方认为就是医方在无理推卸责任,这当然只会将问题复杂化。

这次中科院理化所给北医三院发出了公函,表面上看,这确实有些出人意料。但话说回来,在社会还没有形成法前有效沟通机制的情况下,中科院理化所发公函之举却有着合理性,因为此举起码说明这家单位正在试图代表自己的员工找出一条沟通的路径,并将问题尽可能解决在初始阶段,这种尝试比直接将纠纷推上法庭人性得多。而中科院理化所之所以这样做,正是因为社会目前还没有形成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机制,因而,中科院理化所发公函之举,其实也是一种在沟通渠道匮乏之下的无奈之举。但同时也说明,社会是多么需要一种法定的、高效的、富有各方理性的医患双方有效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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