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庭审:在法庭语境中,不应存在对“狡辩”的歧视
(2016-01-11 07: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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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8日,北京海淀法院连续公审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快播相关的技术问题以及服务器举证问题进行了多番对话,由于存在多处争议,庭审时间一度拖延至当日晚间。本案首日庭审便经历了近10个小时的审理。而公诉人和被告人甚至审判长,就案件细节进行了极其精彩的庭上“攻防”,堪称今年“第一部开年大戏”。
在这次庭审中,快播律师可谓是使出了周身的力量,从双方激烈辩论中,可以看出快播律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很多言辞出人预料,这对观看庭审直播的人来说有着别样的感受。而社会对些激烈的辩论,也回馈了热烈的争议,其中也有很多网评使用了“狡辩”等言辞,从这点可以看出,对于这样的一次庭审,其实,观看者并不是只想看到最后的结果,而是最想看到在法治社会中,各方是怎样使用自己法定权利的。
但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时空界定:时间是在定罪之前,空间是在法庭之上。有了这个明确的时空界定,对于快播律师的言辞也就有了可以探讨角度。因为,在定罪之前的庄严法庭上,任何一方都有充分辩论的权利,换句话说,此时此刻此背景就是用来行使法定权利的时间和地方,这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场合,到这个场合来,就是为了辩论来的,而选择了公开的方式,也就更意味着是对各方辩论权利的一种优化。
因此,在法庭上根本就不应当存在着对“狡辩”的歧视,因为,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可以使用自己擅长的辩论方式,而无论何种辩论方式,在律师学上都一直是在变化着向前发展的课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辩论律师的一种职业化追求,也正是因为各种辩论方式的发展,才使得法庭有可能出现令人不可预料的场景,甚至结果。而每种辩论方式的发展,其实都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一种检测,因为辩方的精彩辩论,每每都说明现有的法律还存在着漏洞,或是控方的职业水准还达不到辩方的即时水平。而法律严谨度的每一次递进,其实都是由这种精彩辩论推动之后的现实结果,这对社会法治化进程是一种别样的不可替代的动力。因而,在这个特定场合上,不管辩方律师以什么方式进行辩论,都不应称其为“狡辩”。
在中国,律师辩论的电视剧很受追捧,但让人们记忆犹新的并不是结果,而是那个精彩辩论的过程;在其他国家,人们也喜欢观看庭审,但他们同样并不仅仅是对结果充满期待,而更是要看一看庭审中即时出现的精彩辩论场面。这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在法治社会前行过程中必须要有的东西,而从法理学、法哲学上讲,这些都是具有极高价值的前行台阶。但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对庭审辩论都不是当成一种娱乐来看待,而是将这些过程当成了可以吸吮的法定权利的营养来看待。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全世界的职业律师都看过,当时绝大部分人都认为辛普森有罪,但其律师的辩护结果却是无罪,其中的辩论也是精彩,应当说从结果上看,谁内心都不认可这样的结果,但这就是法律,世人不能因为内心的不认可,就否认这是一场精彩的辩论,也不能因为其律师的辩论方式,就给其戴上“狡辩”的帽子。“辛普森案”成了一个经典的案例,但根本上并不是因为其律师的辩论方式,而是因为这样的精彩辩论正是建立在当时法律体系的不足之上的,而这个案例也引发了美国法律界的思考。
因此,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自会有法律的结果,是它的它想跑也跑不掉。但对快播律师的辩论也不应当戴上“狡辩”的帽子,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也不会拒绝哪一种辩论方式,法律需要维护,但在公开的场合辩论就是一种最好的维护,而且,对法律的维护也不需要担心,因为辩论本身就是对担心最好的释放过程。在法庭上,只存在辩论,不存在“狡辩”,因为双方都在使用同一种工具说话,那就是法律本身,只是使用方式不同而已。在这种公平场合上,你可以不认可对方的说辞,但你也可以用法律辩论驳倒他。法庭是一个特定的庄严场合,其庄严性来自于法律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以法律本身来维护法律庄严,而不能寄希望于法律以外的某种“先声夺人”,这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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