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人与狗之间的“道德危机”,不能过度强任何一方的权利
(2015-08-27 08:20:39)
标签:
教育时评时政文化新闻评论 |
近日,一网友称: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杀狗令”,野犬、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就要遭到全面强制捕杀了!只拴养,不防疫的也要强制捕杀,捕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清江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说,今年来已发生多起野犬咬人事件,野犬、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等给辖区居民出行和生活带来很多安全隐患。“为了群众安全着想,这项工作每年都会开展,接下来将会在各村进行。”
近些年来,宠物狗伤人事件不断,同时由于宠物狗过多,也给社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了很大程度的破坏。在刚刚兴起养宠物狗的初期,由于总量不多,路边或社区健身区里的那些狗粪尚可自然消解,也并未构成实性公害。但近些年来养狗风潮一浪高过一浪,狗粪到处都是,再加上经常有小孩和老人遭到狗的伤害,甚至还有一些养狗者之间也经常因一些狗事发生纷争或大打出手。因而,对一些不喜欢狗的人来说,无拘无束的狗和它们主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及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也就成了一种实质性的公害。
养狗是人的权利,但每项权利都会有必要的义务伴随其中。可是,现在很多养狗者并未意识到义务的存在,只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权利,为了满足自己或满足狗撒花的自由,而视他人的感受于不顾,这种过度强调单边权利的倾向,已影响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养狗者与不养狗者之间,经常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但每到这个候,都会有爱狗组织出来为狗说话,从爱护小动物角度来说,这没有错,而且这种爱心更是应当提倡。但是,对任何权利的过度行使,都是一种对他人权利的漠视,也是对社会所有成员权利边界的不恰当僭越。
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杀狗令”,听上去很冷酷,但可看出,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因为任何地方的政府都不可能视民怨于不顾,而不加平衡地只满足一部分人的权利。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社区,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当得到最大的尊重,但在拥挤的空间条件下,却不可能得到绝对全面的满足。这就象交通法规中存在的辩证道理,在车辆不多的时候,每个人的自由度都会很高,但当车辆多起来的时候,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自由空间有所压缩,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必然要产生的边界和路权意识,否则,就会有人受到交通法规的处罚。
养狗这件事也是这样,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的“杀狗令”,对野犬、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强制捕杀,这是因为这些狗的主人已经明知故犯地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些狗主人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况且在这些狗中,很多都已经没有了主人,早已成为了具有攻击性的流浪杀手。在这种情况下的强制捕杀,其实更多体现的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对已污染环境的修复,因为这些狗的自由行为已经打破了人与动物间的应有的平衡。
当人与动物间的平衡被打破时,并不是只有中国的巴中市才采取这种捕杀举措。据早在2007年5月新华社的报道,被称为澳大利亚“国家象征”的袋鼠,对环境已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澳大利亚射杀了3200只袋鼠,以找回人与袋鼠之间的平衡,而且这种射杀每隔几年就会来一次。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的“杀狗令”,虽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但这并不值得提倡,因为在这之前还应当有更好的办法,那就是依法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让这些狗有成为流浪狗的机会,而之所以产生这么多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其实都是之前依法严格执行的不到位。
因此,要解决狗与人之间产生的“道德危机”,首先要靠相关部门长期不懈的依法管理,这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法律框架;二是要靠养狗者义务意识的提高,不能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要将应尽的义务伴随于个人权利之中;三是那些小动物保护组织,应当客观平衡地看待人与狗的权利问题,任何一项权利的过度强调,都可能会走向不和谐的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