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司法人员带上“安全帽”,才有力量摘掉领导的“乌纱帽”
(2015-04-01 16: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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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按照规定要求,对于已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这个规定从制度层面剔除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体外循环的毒瘤,这是对司法肌体上有形或无形附着物的一次深度切割,从而使曾经干预司法活动、或意欲干预司法活动的各种权力辐射,统统被一条红杠屏蔽于司法程序自有的循环之外。而同时,这也是一次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强力去污和净身,更是一次对越位权力的强制归位。尤其会使一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认识到,曾经的权力灰色地带,已经被制度的篱笆隔绝为不可逾越的雷池。这会使他们在行权中随时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否则,这个《规定》就会像“行车记录仪”那样,如实地连线出权力越位的行踪轨迹。
中办国办下发的这个《规定》,可谓是药力威猛,直抵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核心地带。不过,再威猛的药力也需要通过肌体的毛细血管才能真正发挥全部的药效。然而,这个《规定》毕竟还只是一个原则性居多的骨架性规定,它要从宏观层面作用于现实层面,还有一段必须要走的路,那就是分解与细化、考核与监督、追踪与问责。因为只有将这些内容做成鳞次栉比错落有致并纵横贯通的立体结构,才会丰富这个骨架的血肉,并通达周身的毛细血管,而这些正是这个系统工程建造过程中必须要走的一段路。
这个《规定》的落地与生根,是一个必须的系统工程,但与此同时,强大的执行力才是保障并驱动它运转、产生应有效力的根本力量。因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隐蔽性极强,多是在不公开场合或是在私人朋友圈的交往中进行,而且在这类场合上的谈话多是以漫无边际的形式进行,而一些领导却正是在这种看似漫无边际的交谈中完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授意。这种授意,看似抓不到任何关键词,也抓不到完整的叙述语,但却处处尽显“意识流”的谈话“艺术”,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则会对《规定》的效力起到现实性的消解作用。
因此可以说,这个《规定》能否有力执行,其根本的难点并不在于公开的会议或透明的场合以及已形成的干预性文件,而更在于私人朋友圈这类场合。也就是说,被干预的具体司法办案人员能否有足够的底气执行这个《规定》,才是所有问题的最终着力点。因此在一对一的不公开场干预中,具体司法办案人员敢不敢将领导各种形式的授意记录下来并汇报给上一级部门,就是所有执行力的集结点。但这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如何强力保护记录人汇报人的问题。如果在现实中,他们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就会因为记录了领导授意而受到各种不会平对待,那么这些具体司法办案人员就可能会迫于领导的压力而就范,但这就意味是《规定》渐渐走向实质性失效的开始。
因此为了使中办国办下发的《规定》落地生根并长久发挥药效,不但要通过分解与细化、考核与监督、追踪与问责竖起密集的制度篱笆,而且还要从制度层面打造出强力保护当事人的“护身衣”。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司法办案人员、记录者、汇报人先穿上了“护身衣”,才有足够的力量去揭掉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身上的“隐身衣”;只有先给司法人员带上“安全帽”,才有力量摘掉领导的“乌纱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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